考試報班?健身買課?美容辦卡?
如果消費者遇到課程用不了、服務不滿意、效果不明顯的情況,能否成功退款呢?
近期,北京平谷法院審結一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王某購買課程后,僅上幾次課即不再上課并要求退費,法院判決經營者退還部分剩余課時費。
案情回顧
2022年2月,王某在趙某處報名學習成人古琴,課時費8000元,三年內學完,王某向趙某微信轉賬8000元。2023年11月,王某在上7次成人古琴課后要求退還剩余課時費,趙某遲遲未退。
2025年4月,王某起訴趙某,要求退還剩余課時費6831元,主張不喜歡趙某的授課方式,也沒有學到有用的古琴知識,將不再去趙某處學琴。
趙某拒絕退費,提出讓王某或親朋好友繼續上成人古琴課,同時質疑課程總次數及王某上課次數,但未提供相關證據。
審理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在案證據,能夠認定王某、趙某之間成立教育培訓合同關系。服務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在王某明確表示不愿再繼續接受趙某提供服務的情況下,雙方信任基礎喪失,服務合同實際上已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王某起訴要求趙某退還剩余課時費的訴訟請求包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自法院將起訴狀副本及證據材料送達至趙某之日起,應視為雙方合同已經解除。
由于合同客觀上未全部履行,故王某要求退還剩余課時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關于退還的具體數額,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及王某陳述的培訓服務情況酌情予以確定。
最終,法院判決趙某退還王某課時費6000元,現已生效。
以案釋法
1.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的預付式消費合同屬于服務類合同,該類合同的履行有賴于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本案中,王某明確表示不再上課,學琴屬于不適于強制履行的情形,在雙方信任基礎喪失的情況下,服務合同實際上已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預付式消費合同應予解除。不過,違約解除方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除前述情形外,消費者還可基于其他事由主張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消費者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二)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三)承諾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服務卻不能正常提供;(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消費者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其他情形。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后,消費者身體健康等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消費者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解除合同后,如何認定退還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消費者請求經營者返還剩余預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返還預付款本金應為預付款扣減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后的余額。
本案中,已提供服務的價款無法確定,趙某作為服務提供方,對課程總次數及王某已上課次數負有舉證責任。在法院釋明后,趙某仍未提供相關證據,故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另,王某因自身喜好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應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法院綜合考慮王某的訴訟請求、趙某為履行服務合同支出的人、財、物等費用,對王某要求退還的預付費用予以相應酌減。
法官提示
消費者應結合自身實際需求與消費頻次,避免在營銷宣傳下進行超出合理范圍的預存;應與經營者訂立書面合同,留心服務內容、價款、退款條件及違約責任等核心條款;保存合同、支付憑證及溝通記錄,定期記錄余額與消費記錄,以便糾紛后維權。
經營者則須恪守誠信商業準則,全面、真實地披露服務信息,規范建立并妥善保管交易數據。如果因自身原因導致的合同履行不能,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來源:平法e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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