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勝久律師《氫法學堂》第五十講,海南自貿港視角下氫能與新能源企業法律應對與機遇
尊敬的各位專家學者、氫能產業界同仁、商協會朋友們:
大家好!歡迎各位來到第五十期《氫法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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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提要
本期《氫法學堂》解析海南自貿港封關后,新能源、氫能公司、企業面臨新的法律環境,涵蓋新《仲裁法》下跨境糾紛高效解決、新《行政復議法》中的行政合規救濟,以及關稅、物權等多元規則調整,助力企業把握機遇、防控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氫法學堂》講座人王勝久律師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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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8日,海南自貿港正式啟動全島封關運作,以“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島內自由”為核心制度框架1,疊加新《仲裁法》《行政復議法》及《民法典》等法律法規,既為氫能及新能源企業帶來政策紅利,也對合規運營提出更高要求,核心法律影響重點歸納如下:
一、新《仲裁法》視角:跨境糾紛解決的高效合規新路徑
2026年3月1日即將施行的新《仲裁法》2,為氫能及新能源企業跨境業務糾紛提供了國際化、輕量化解決方案,封關后政策適配性進一步凸顯。一是仲裁地制度明確跨境爭議法律適用,企業在氫能設備進口、跨境技術許可等合作中,可通過約定仲裁地鎖定法律適用規則,裁決效力隨仲裁地確定,依托《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3實現全球通行執行,破解氫能產業鏈跨域糾紛執行難題。二是自貿港臨時仲裁賦能技術爭議快速處置,封關后海南注冊企業可針對電解槽質量、加氫站建設等技術性糾紛,直接組建專家仲裁庭2,30日內完成爭議解決,成本僅為機構仲裁的40%,大幅提升氫能項目爭議處理效率。三是境外仲裁機構準入降低跨國維權成本,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等國際仲裁機構可落戶海南2,企業與海外合作方的綠氫項目糾紛,可實現“境內開庭、國際規則、全球執行”,同步享受在線仲裁、區塊鏈存證法定效力2,減少跨境維權時間與資金損耗。
二、新《行政復議法》視角:行政監管合規與權利救濟新要求
海南省封關后,海關、稅務和環保等行政監管力度升級,新《行政復議法》?為企業提供更高效的權利救濟渠道,同時明確合規紅線。一方面,監管聯動強化實質性運營合規審查,企業需滿足3名員工駐島滿183天、固定辦公場地、本地決策等實質性運營要求,稅務與社保數據聯網監管下,“注島營外”的政策套利行為將面臨行政追責?,氫能企業享受15%所得稅優惠需確保主營業務占比超60%?,違規將被追繳稅款并處罰款。另一方面,行政復議優化救濟效率,針對海關對氫能設備進出口申報不實認定、環保違規處罰等行政行為,企業可依托新《行政復議法》簡化流程、縮短周期?,尤其封關后“二線”監管中的關稅征收、貨物查驗爭議,可快速通過復議渠道糾錯,降低運營中斷風險。
三、其他法律法規視角:貿易、物權與合規的多維調整
(一)關稅與貿易監管新規:成本紅利與合規風險并存封關后74%進口商品享受零關稅,覆蓋氫能電解槽、儲能設備等核心裝備,企業進口成本顯著降低,但需嚴守“二線”監管規則。一是加工增值30%免關稅政策需真實合規,氫能設備加工后內銷需如實記錄增值環節,避免虛假申報騙稅,違規將面臨高額罰款甚至走私追責;二是“一線”負面清單管控嚴格,進口舊機電、禁限類氫能材料需符合商務部最新清單?,環保類違規企業將被移出優惠名單?,尤其一次性塑料制品禁用規則對氫能配套產業提出綠色要求?。
(二)《民法典》適配:物權與跨境交易規則銜接
海南省封關后貨物監管特殊化背景下,《民法典》相關規則需精準適配。一是無主貨物處置規則差異需關注,氫能進出口貨物中無主私貨公告認領期僅20日?,遠超《民法典》無主物1年認領期?,企業需及時處理滯留貨物,避免被依法收繳;二是跨境合同履約風險防控,依托海南跨境結算便利政策開展氫能設備進出口業務時,需明確合同履行地、風險轉移節點,尤其“一線放開”下貨物通關風險劃分,避免因規則銜接漏洞引發履約糾紛。
(三)產業政策配套:政策紅利精準對接合規要求
海南封關后氫能產業可享受園區入駐優惠、人才引進補貼等政策1?,但需綁定綠色合規要求,全島禁售燃油車、推廣氫能卡車的政策導向下,企業需同步完成綠色生產改造,環保數據與海關監管聯動,違規將喪失政策享受資格,同時需依托鼓勵類產業目錄動態調整,確保業務范圍貼合政策支持方向,最大化享受稅收與要素便利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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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氫法學堂》第五十期課程總結:
海南省封關為氫能及新能源企業帶來跨境運營、成本優化的重大機遇,核心法律風險集中于實質性運營合規、跨境爭議處置、關稅與環保監管銜接。企業需精準把握新《仲裁法》《行政復議法》的救濟優勢,嚴守關稅、物權及產業合規規則,通過合規布局充分釋放封關政策紅利,實現穩健發展。
引用文獻與出處:
1、《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及封關運作相關配套法規。出處:海南省相關政策匯編;
2、《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025年修訂)》,法律出版社出版;
3、《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4年1月1日實施)》出處:全國人大常委會
5、《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海南省相關政策匯編;
6、商務部《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商務部發布的文件;
7、生態環境部及海南省相關綠色生產與環保監管規范。出處:海南省環保廳;
8、海關總署及海南自貿港關于進出口貨物監管的特殊規定。出處:海關總署發布文件;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出版社出版;
10、海南自貿港關于園區、人才、金融結算等方面的專項扶持政策,海南省政府辦公廳文件。
引用語句與標注:
1、“2025年12月18日,海南自貿港正式啟動全島封關運作,以‘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島內自由’為核心制度框架”
2、“2026年3月1日即將施行的新《仲裁法》,為氫能及新能源企業跨境業務糾紛提供了國際化、輕量化解決方案”
3、“企業需滿足3名員工駐島滿183天、固定辦公場地、本地決策等實質性運營要求……”
4、“加工增值30%免關稅政策需真實合規,氫能設備加工后內銷需如實記錄增值環節……”
5、“氫能企業享受15%所得稅優惠需確保主營業務占比超60%,違規將被追繳稅款并處罰款。”
6、“全島禁售燃油車、推廣氫能卡車的政策導向下,企業需同步完成綠色生產改造……”
思考題:
1、新《仲裁法》中的“仲裁地制度”如何幫助氫能企業在海南封關背景下更有效地處理跨境技術合作糾紛?
2、在海南封關后,氫能企業如何利用新《行政復議法》應對海關、環保等行政監管中的合規爭議?
3、結合《民法典》與海南自貿港貨物監管特殊規則,氫能企業應如何調整跨境合同條款以防范物權與履約風險?
本期《氫法學堂》在調研和寫作中,得到了內蒙古氫能產業協會、呼和浩特市律師協會及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員會的鼎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謝!
內蒙古澤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王勝久
內蒙古 北宸智庫 研 究 員
呼市 律 師 講師團 成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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