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時間,在某些記錄封存引起的爭議中,有一種說法非常引人關注,即片面地否定“跟國際接軌”。
比如上等人項立剛就說,理科上與國際接軌是可以的,文科談和國際接軌,“基本等于賣國”。
項立剛的粉絲立馬來一波盛贊,把項剛又捧上了愛園大英雄的神壇上——現在因為反對吃瓜蒙主,它們又反過來說項立剛暴露了。
可是,所謂文科談“和國際接軌基本于賣國”,這種說法基本屬于謬論——項立剛用“基本”一詞,我也用“基本”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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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我不認可項立剛的這種說法呢?
因為這種說法沒有任何根據,而且與歷史事實也不相符。項立剛這種說法是因“記錄封存”這個法律問題而起,但是,且不說法律方面的與國際接軌未必都不好,就說這個“文科”的范圍吧,那么廣,豈可“一言以斃之”?
我認為,與國際接軌好不好,不能籠統下結論,應該因時因事而異。
比如,當年共產主義運動在世界范圍內轟轟烈烈,我國很多先輩的革命思想與國際接軌,這就是好的。
還有,最初的教育制度與國際接軌,實行班級授課制、年級制、義務教育制,這也是好的。
還有婦女解放,提高女性社會地位,實行男平等,這種與國際接軌也是好的。
還有八小時工作制,請問,現在誰不希望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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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絕不能因為那個“記錄封存”,就武斷地、片面地全盤否定文科的“與國際接軌”。這不是實事求是討論問題的態度,倒更像是故意說極端言論博取流量的流量騙子。
實際上,言者自己也知道這樣“一言以斃之”的說法不合適,就是為著“語不驚人死不休”而故意那樣說。
而另一方面,即便是在法律方面,也不能簡單地全盤否定“與國際接軌”。為什么呢?因為中國目前司法的基本制度框架、理念,大部分都是來自西方。
試想,清代及以前有律師制度嗎?有司法獨立的理念嗎?有保護犯罪嫌疑人與罪犯某些方面權利的理念嗎?有法學教育嗎?
我舉一個例子,很多人馬上就能意識到“與國際接軌”之好處,即呼格吉勒圖案件。
呼格吉勒圖案件,還不知道的去查一查。這個案件,什么時候想起來,什么時候會感到無比痛心,這是中國法律史上永遠的一道傷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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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青年呼格吉勒圖發現一名女性被強奸后殺害,他去報案,結果反被當作犯罪嫌人受到逮捕。
辦案人員輕視程序規范,僅憑一件血衣等不完整的證據,也無視呼格吉勒圖口供多次反復,就認呼格吉勒圖有罪,判處死刑。
總之,審訊過程嚴重缺乏程序規范,結果呼格吉勒圖又被很快執行死刑。后來,直兇現身,呼格吉勒圖才雪沉冤昭雪。
造成這一法律悲劇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程序正義。所以,在程序正義上與國際接軌,這就是好的。
可以問問項立剛,他是否支持法律在程序正義上與國際接軌?如果把他誤抓了,三下五除二就送上路,他是什么感受?
在法律方面,與國際接軌,雖不能說都一定好,但絕不能因為某一方面存疑就全盤否定,應該就是論事。這才是理性的討論者。動不動就全盤否定,這種極思維方式,純粹就是破壞者思維。這種人對社會沒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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