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不屬意外,屬免責范圍,50萬無法賠付。”張先生在健身房運動時突然暈倒離世,家人本指望意外險能給予經濟支持,卻等來保險公司一紙冰冷的拒賠通知
許多人在購買意外險時,輕信了銷售人員“全面保障”的承諾。直到申請理賠時才恍然大悟,發現“猝死” “高原反應” “過度運動”等常見情況,竟都列在免責條款之中。
今天我們就通過張某的案例,扒一扒意外險那些最容易踩的“坑”教你投保時避開陷阱,理賠時不慌不亂。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的某一天傍晚,35歲的張先生像往常一樣去健身房健身。剛完成一組臥推,他突然覺得胸口發悶,腦袋也暈乎乎的。還沒走到休息區,他直接就倒在了地上。健身房教練趕緊撥打了120,可是送到醫院后,還是沒能挽回他的生命。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上死因的一欄寫著“心源性猝死”。
整理張先生遺物的時候,家人發現他半年前買了一份保額50萬的綜合意外險,保單上面寫著:“包含意外身故、意外醫療這類責任。”
原本指望這筆賠款能緩解家庭經濟壓力,但當家屬帶著死亡證明和保單申請理賠時,收到的卻是一紙冰冷的《拒賠通知書》。保險公司的理由令人既憤怒又困惑:“經核查,被保險人心源性猝死屬于疾病范疇,根據合同免責條款,不在意外險保障范圍內,故不予賠付。”
家屬反復解釋:“好好的人在健身房突然沒了,這不是意外是什么?”
他們多次與保險公司溝通,對方不是借“合同條款”來推脫,就是讓他們“自己去看看免責那一塊兒”,始終不肯退讓。
經朋友推薦,他聯系到了我咨詢兩個核心問題:猝死是否屬于意外險范疇?50萬元賠款能否追回?這個案例促使我系統梳理意外險中最易被忽視的風險點,希望能幫助更多人提前識別條款隱患,避免保障落空。
何帆律師解讀
接手張先生的案件后,我迅速明確了核心爭議點:猝死是否屬于意外險中“意外的范疇”?
這個時候需要探討保險公司以“免責條款”為由拒賠的法律效力。
為了理清這些問題及保障類似情況的權益維護方式,我們必須從“法律的界定”以及“保險合同條文的分析和解釋角度出發”。
首先要明確,法律和保險行業對“意外”的定義是“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從醫學定義來看,猝死本質是"潛在疾病突然發作導致的死亡",其核心成因在于內在疾病,這與意外險要求的"非疾病的"要件存在根本沖突。這也構成了保險公司拒賠的主要醫學依據。
但很多人誤以為“突然發生的就是意外”,忽略了“非疾病”這個關鍵前提,這是第一個容易踩的“認知坑”。
然而,"猝死不賠"并非絕對原則,其關鍵取決于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是否合法有效。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免責條款生效需滿足雙重條件:一是通過加粗、標紅等顯著方式進行提示,確保投保人能夠注意;二是對條款內容(如"猝死"定義及免責后果)進行實質說明,使投保人理解其含義。
如果沒做到這兩點,條款便是無效的,不能以此拒賠,這是第二個容易踩的“條款坑”。
我請張先生的家屬將保險合同找出來,仔細翻閱后發現“猝死免責”的條款隱藏在“責任免除”部分的第8條里,字體跟其他內容并無任何區別,也沒有加粗。家屬想起,當初投保的時候,業務員只說“意外身故能賠50萬”,根本沒提“猝死不賠”的事,完整的條款也都沒讓他們看,只讓在最后一頁簽了個字。這就說明保險公司沒能履行最基本的“提示義務”,“猝死免責”條款便無法產生效力,因此保險公司的理由拒賠是無法成立的。
我之前在法院擔任員額法官,辦理過好幾十起“猝死理賠”的糾紛案子,清楚法院在這類案子上的裁判傾向:會仔細審查“免責條款有沒有進行提示說明”、“猝死和潛在疾病是否直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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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張先生的案件中,我們還做了一件關鍵之事:調取張先生的體檢報告以及醫院病歷,發現他生前每年體檢均無異常,未查出有心臟病史,醫生也無法明確“心源性猝死”的具體潛在病因,如此一來,保險公司以"猝死屬疾病引發"為由的拒賠主張,其舉證難度進一步加大,更難以自圓其說。
最終,我們向保險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見,指出其“條款未提示、證據不足”,保險公司感受到壓力,與家屬達成和解,通融賠付了25萬元。
遭遇保險拒賠時,理性的應對步驟是:首先確認免責條款是否有效成立,繼而系統收集有利證據構建反駁依據。專業的法律分析能精準識別條款陷阱,避免陷入常見的認知誤區。
意外險拒賠猝死需同時滿足兩個法律要件:一是死亡由疾病導致,二是免責條款合法有效。若投保時未對猝死免責進行提示說明,該條款則不產生效力。投保時應重點關注認知盲區與條款細節;理賠時則需審查條款效力與死因關聯性,用法律武器反駁不合理的拒賠理由。
類似案例
不過,也不是所有“猝死理賠”的案子保險公司都會敗訴。我之前在判決文書網上看到過一個案例,這與張先生的案例形成鮮明對比,也有助于我們更全面地理解理賠爭議的法律邊界。
在那個案子中,被保人李先生購買意外險時,保險公司將“猝死免責”條款用加粗紅字體,單獨放在“特別提示頁”上,借著便讓李先生在那一頁單獨簽字,還注明了“已看明白并且知曉猝死不在保障范圍之內”;買完保險之后,保險公司通過電話進行回訪,再次確認了李先生知曉這個條款,并且有保存錄音。
之后李先生因為長時間熬夜加班,在家里面就突然去世,醫院診斷是“急性心肌梗死引發的猝死”,而且李先生生前有冠心病病史,未提前告知。
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已充分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李先生未如實告知基礎病史,最終支持了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
同樣是“猝死拒賠”,為什么結果差這么多?
關鍵就在于“保險公司是否盡到提示說明義務”,以及“投保人有無如實告知”。
張先生案體現的是"條款未提示、無基礎病史",而李先生案則是"條款已提示、未告知病史"。這兩個案例共同揭示了保險法的核心原則:權利義務對等。法律既會因保險公司未履行提示義務而保護投保人,也會對投保人故意隱瞞病史的行為進行約束,關鍵就在于審查各方是否盡到了應盡的法定義務。
結語
意外險的陷阱往往具有隱蔽性:難點不在于理解"意外"概念,而在于業務員未如實說明;不在于免責條款缺失,而在于其未被充分提示。張先生家屬的案例警示我們,投保時的一時省心,可能導致理賠時的追悔莫及。保險的價值能否實現,關鍵取決于能否識別這些隱性風險。
如果你在買意外險時擔心踩到坑里,不清楚如何查看“意外定義”和“免責條款”;或者遇到“猝死不賠” “運動受傷不賠”這種被拒賠的情況,不知道該怎么反駁;拿著保單都弄不清是否有“隱藏的坑”,別慌,何帆律師可以幫你剖析保單里的那些“坑點”,判斷免責條款到底會不會生效;教你怎樣去收集“條款未提示” “事故屬意外”的證據比如投保記錄、醫療證明等;還能陪你與保險公司溝通,用法律邏輯來拆解他們的“拒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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