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了工傷保險,自己也買了意外險,受傷后是否理應獲得雙重賠償?”許多打工人都曾懷揣這樣的期待,卻在理賠時發現,保險公司往往以“工傷保險已賠,意外險不予重復”為由拒絕支付。
去年張先生在車間受傷,45萬的醫療費工傷保險報銷了一部分,而自己購買的20萬意外險卻被拒賠,是因為未弄清楚這兩種保險的區別。
今天,我們通過張先生的真實事例,深入剖析“意外險與工傷保險能否同時賠付?”幫助大家在理賠路上避開陷阱,不再陷入“以為都能賠,最終卻遭拒”的困境。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某日上午,張先生在工廠車間操作沖壓設備時,機器突發狀況,右手不慎卷入齒輪中,鮮血直流。同事立即停機,送他往附近醫院救治,經診斷他右手食指骨折、肌腱斷裂,僅手術費、住院費、康復治療費等總計達四五萬。
幸虧公司依規給張先生繳納了工傷保險,工傷認定通過后,工傷保險基金報銷了2.8萬元的醫療費,并且按規定發放了傷殘津貼。
半年前,張先生因擔心工作有風險,額外購置了一份保額20萬的個人綜合意外險,他原本覺得剩下的1.7萬自付醫療費能由意外險報銷,可是當他把病歷、醫療費單據、工傷認定書整理好去保險公司提交理賠申請時,卻收到了拒賠通知:“你已通過工傷保險獲取醫療費用補償,按照損失補償原則,意外險不再反復賠付。”
張先生既著急又疑惑,他說道:“工傷保險是公司交的,意外險是我自己掏錢買的,怎么就不能同時拿到賠償?”
他多次與保險公司溝通,對方要么說是“行業里一貫的規矩”,要么搬出“損失補償的原則”來推脫,始終不肯松口,看著手里的拒賠通知書和自己墊付的1.7萬元票據,張先生陷入維權困境,后來經工友介紹,他找到了我,想弄明白“這意外險到底能不能賠。”
何帆律師解讀
接手張老先生的案子之后,我馬上抓住了核心爭議所在:意外險和工傷保險能不能一同理賠?保險公司所提到的“損失補償原則”,到底適不適用個人意外險?
要回答這兩個問題,就得先弄清楚“社會保險”和“商業人身保險”的本質區別,這也是很多打工人被保險公司“弄迷糊”的關鍵之處,也是張先生陷入理賠困境的原因。
首先要清楚,工傷保險和意外險性質不一樣,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企業繳納的一種社會保險,給勞動者提供基礎保障,屬于“法定責任”;意外險是個人自愿買的商業保險,用來補充自身面臨的風險,屬于“合同約定”,兩者在資金來源、保障范圍還有賠付原則等多個方面都有差別,所以根本不存在什么“重復理賠”。
依據《保險法》第二條商業意外險的關鍵在于“按合同規定予以賠付”,只要符合“意外”之定義保險公司便需依照保額或者約定比例進行給錢,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已從別的渠道獲取補償。
更關鍵的是,《保險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明明白白地指出:人身保險,包括意外險在內,是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的;而這一原則僅適用于財產保險,比如車險等這類保險產品。
簡單來講,車險是花多少錢就賠付多少錢,不會讓你從中獲利;而意外險是用于保障意外風險的,即便工傷保險已經報銷過了,意外險該賠付的金額一分都不會少。
曾經我在法院擔任員額法官時,辦理過數十起“工傷保險+意外險”的理賠糾紛案件,知曉保險公司慣用的“伎倆”:蓄意將“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賠付原則混淆,以“損失補償”為托詞。
可事實上,法院在這類案件中的態度十分明確:倘若意外險合同沒有明確規定“工傷保險賠過就不賠”,這樣保險公司就應當依照約定進行賠付。
在張先生的案件中,更為重要的是,意外險的合同條款。
我認真查看了他的保單,發現“意外醫療”部分僅寫明“保額20萬,賠付范圍為意外引發的醫療費”,全然未提及“工傷保險已賠付部分不予賠償”,也沒有“只賠差額”的規定。
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相關規定這類“限制理賠”條款屬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投保時,應采用加粗標紅等顯著方式提示,同時需明確告知投保人“工傷保險賠過不賠”的具體含義,未履行上述義務,則該條款不生效,保險公司不能以此作為拒賠理由。
張先生回想起投保時,業務員便跟他講“工作受傷能獲賠”,從未提及過什么“工傷保險會對理賠產生影響”之類的事,保單當中也不存在相關提示。
這便表明,保險公司最初的拒賠理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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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為張先生維權期間,我們著重做了兩件事:其一依據《保險法》的相應規定,對“損失補償原則”的應用予以反駁;其二指出保單中不存在“工傷保險賠過就不賠”的約定并且保險公司并未履行提示說明的義務。
最終,保險公司經核實后認可了賠付責任,將張先生自行承擔的1.7萬元醫療費用予以全額賠付,并依據傷殘等級另行支付3萬元傷殘賠償金,總計賠付金額4.7萬元。
此案件給大家提個醒,碰到“工傷保險賠了意外險不賠”這類說法時,首先確認保單里有沒有相關約定,以及保險公司是否盡到提示跟說明義務。
只要這兩點沒做到,就有爭取雙賠的空間。
意外保險和工傷保險可以同時開展理賠,人身意外保險不適用損失補償準則;要是保單沒約定“工傷保險賠過就不賠”,而且保險公司沒有進行提示說明,這樣拒賠的理由就不成立,重點是區分兩類保險的屬性,留意條款約定以及提示義務。
類似案例
不過,并非所有“工傷保險+意外險”案件保險公司都會敗訴,我之前在判決文書網看到一案例,其結果與張先生的案子大相徑庭,這也能助大家更明確“條款約定”的重要性。
那起案件中,李先生在工地觸電受傷,他購買的意外險合同中,“意外醫療”部分清楚地寫著:“本保險屬于費用補償型,若被保險人已通過工傷保險或其他商業保險獲得醫療費用補償,我們公司僅負責賠付未獲補償的剩余部分。”該條款內容以加粗藍色字體印制在合同條款首頁,投保時保險公司還要求李先生在一份注明“已閱讀并知悉差額賠付條款”的聲明文件上簽字,并且有書面材料可以證明這一點。
后來李先生的工傷保險報銷了80%的醫療費,申請意外險理賠時,保險公司只賠了剩下的20%,李先生不服,于是起訴。不過法院審理后認為,合同約定清晰,且保險公司已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最終支持了保險公司的做法。
同樣是有工傷保險與意外險,為何結果差異如此之大?
關鍵之處在于“保單是否有清晰約定差額賠付”,以及“保險公司是否盡到提示義務。
張先生的案件屬于“無約定、無提示”,李先生的案件是“有約定、有提示”,這也就意味著,法律既會維護投保人權益,不允許保險公司隨便拒賠,也會尊重“清晰且已告知”的合同約定,關鍵在于保險公司是否“將規則提前講明白。”
結語
對勞動者來說,工傷保險是基本保障,意外險是額外的安心,將這兩者相加,才能切實抵御工作中的意外風險。
不過在現實里,有一些保險公司故意混淆這兩者的區別,拿“損失補償原則”去糊弄人,致使本應獲得的雙份賠償淪為“單份”乃至“零份”。
如果你也遭遇類似的狀況,工傷保險報銷后,意外險保險公司以“重復理賠”為借口不予賠付。面對保單中存在含糊不清的條款,不知如何去理解,甚至都不明確該收集哪些證據來反駁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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