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開庭在即,不少原告朋友難免心生焦慮、忐忑不安,是不是總擔心行政機關作為被告,會隱匿關鍵證據,在庭審中打自己一個措手不及?其實完全不必過度焦慮!今天,楹庭律師就為大家分享一招核心準備技巧,幫你摸清對方“底牌”,穩穩占據庭審開局優勢!
首先要明確的是,向審理法院調取被告提交的相關材料,絕非多余的請求,而是法律賦予行政訴訟原告的法定訴訟權利,這一點在《行政訴訟法》中有著明確依據,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依法行使。開庭前,建議主動與承辦案件的法官或書記員取得聯系,無需拐彎抹角,直接明確詢問兩個核心問題:其一,被告是否已提交答辯狀?其二,能否依法提供被告提交的全部證據清單及完整證據材料?
這里有個關鍵知識點必須劃重點:行政訴訟具有其特殊性,法律為被告設定了嚴格的舉證義務與時限要求,這是不可逾越的“紅線”。與民事訴訟不同,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必須在法定的舉證期限內,全面、完整地提交其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及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絕對不允許采取“證據突襲”的方式。若被告在庭審中突然拋出逾期未提交的新證據,試圖讓原告倉促應對,這種行為在行政訴訟中是明確被法律禁止的,即便出現此類情況,人民法院也不會采納該等逾期證據,大家大可放心這一點。
拿到被告的證據材料后,絕非簡單翻閱即可,務必投入足夠精力認真梳理、仔細核對。核心要關注三個關鍵維度:第一,證據與被訴行政行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關聯性,即該份證據能否有效支撐行政機關作出涉案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第二,證據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存在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的情形;第三,證據內容是否真實可信,有無偽造、篡改等影響證據效力的問題。尤其要警惕一種情況:若發現證據是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之后補充收集的,比如在房屋行政處罰案件中,行政機關已經下達了處罰決定書,卻在訴訟階段才補充提交所謂的“現場筆錄”,該類證據因不符合“先取證、后裁決”的行政法基本原則,應屬無效證據,原告在庭審中可直接明確提出異議,主張該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最后,大家千萬不要忽略自身證據的整理工作。要全面梳理并備好己方的全部材料,比如被訴行政行為的相關文書(如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等)、與行政機關溝通的各類記錄(包括書面函件、通話錄音文字稿、聊天記錄截圖等)、能夠佐證己方主張的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只有將被告的證據材料徹底吃透,明確其舉證邏輯與薄弱環節,同時構建起完整的己方證據體系,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在庭審中從容不迫地應對各種突發情況,清晰陳述己方觀點,有力反駁對方不合理主張。
做好以上這些關鍵準備工作,行政訴訟開庭時便能心中有數、底氣十足,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筑牢基礎,更有把握贏得訴訟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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