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他人的銀行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在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保證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后,銀行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強制執行,擔保人還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嗎?近日,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
原告王某為案外人李某甲、李某乙在被告某銀行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后因李某甲、李某乙未按時還款,被告某銀行將李某甲、李某乙及原告王某共同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由王某對李某甲、李某乙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被告某銀行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強制執行,且李某甲、李某乙的該筆借款本息至今仍未清償。原告王某遂將被告某銀行訴至法院,請求某銀行撤銷其不良征信記錄。
靈寶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指定期限內依法履行生效判決的內容,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原告王某對案外人李某甲、李某乙的兩筆借款承擔連帶責任已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而原告王某及案外人李某甲、李某乙均未按照上述生效判決履行義務。雖然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強制執行,但案涉債務并未消滅,原告王某仍應當就前述兩筆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某銀行依照《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報送原告王某的征信信息無誤。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銀行消除其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個人征信系統中的不良記錄及逾期記錄,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和司法權威,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依法自覺履行。判決生效后,義務人應當自覺按照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按時足額履行,而非法院強制執行時才履行。若僅以未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強制執行為由就要求撤銷該債務,那么人民法院的判決將成為一紙空文,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亦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
此外,保證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承擔保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或是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被告某銀行已在保證期間內向原告王某及案外人李某甲、李某乙提起訴訟,保證責任并未滅失,且該保證債務已經生效判決確定,故王某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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