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難辦身后事:上海獨身女子病故引發的制度拷問…
“生前積蓄不能用于自身安葬,這合理嗎?”近日,上海46歲獨身女子蔣女士病故后,遺產被民政部門依法接收,遠房表弟想用其遺產購置墓地卻遭拒的事件,在網絡上引發軒然大波,讓“無人繼承遺產如何安放逝者尊嚴”成為熱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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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脈絡清晰卻令人唏噓。居住在上海虹口區的蔣女士,父母早逝且終身未嫁、無兒無女,多年來一直獨自生活,僅與遠房表弟吳先生保持著一年一次年夜飯的微弱聯系。今年10月,蔣女士突發腦溢血暈倒,同事緊急將其送醫后,因手術需要親屬簽字,她才聯系上吳先生。這位血緣疏遠的表弟二話不說趕到醫院,前后墊付了3萬余元醫藥費,還為籌備專家會診額外支付1萬元現金。然而,經過兩個月的救治,蔣女士還是于12月14日不幸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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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理完蔣女士的初步后事,吳先生和逝者生前好友陷入兩難:蔣女士名下留有一定遺產,但由于她沒有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律規定,其遺產由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依法接收。吳先生提出,希望用表姐的遺產為其購置墓地并承擔后續維護費用,讓逝者入土為安,卻遭到了民政部門的拒絕。理由很明確——目前尚無明確標準界定遺產用于后事的“合理范圍”,相關支出無法隨意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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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虹口區民政部門回應稱,接收遺產的行為完全符合《民法典》規定,而此類“用無主遺產辦理逝者身后事”的情況尚屬首次遇到,具體如何處理需要等待法院判決后再按標準執行。目前,民政部門已牽頭聯合司法、法院等多方研究制定臨時監護操作指引,試圖破解這一難題。
事件曝光后,網友的討論迅速發酵,觀點呈現多元碰撞。有網友直言“寒心”:“需要簽字墊付醫藥費時找不到法定親屬,人走了留下財產,民政部門就依法接收了,這操作讓人難以理解。”也有網友提出尖銳質疑:“如果逝者留下的不是遺產而是債務,還會有部門主動‘接收’嗎?”更多網友則理性指出,問題核心不在于民政部門是否該接收,而在于制度設計的銜接空白——“接收遺產后,理應先用于償還逝者債務、辦理身后事,剩余部分再用于公益,這才符合情理與法理。”
從法律層面來看,民政部門的做法并非無據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明確規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這一制度設計的初衷,是為了避免遺產無人管理導致的債權債務糾紛、財產貶損等問題,體現了公權力對私法秩序的補充保障。上海此前印發的相關意見也明確,無人繼承遺產在處理完債權債務后,剩余部分可經法院判決收歸國家,用于扶貧濟困等公益事業。
但法律的剛性規定與現實的情理需求之間,顯然存在著操作層面的模糊地帶。正如上海申道律師事務所楊鄒華律師所言,目前對于“追思會、墓地購置等后事支出是否屬于遺產管理的合理范圍”,尚無明確標準可依。這也導致民政部門在履職時陷入“依法辦事卻不合情理”的尷尬境地——不接收遺產違背法定職責,允許用遺產買墓地又缺乏政策依據。
類似的司法實踐已有先例。廣西平果市曾有五保戶余某病故后留下8萬余元存款,尚欠醫院8萬余元醫療費,法院最終指定當地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用其遺產清償了醫療債務。湖南湘鄉市也有案例顯示,債務人去世后繼承人放棄繼承,法院指定民政局擔任遺產管理人,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這些案例都印證了遺產管理人“先清償債務、后處置剩余財產”的核心原則。
回到蔣女士的案件,吳先生墊付的醫藥費理應從遺產中優先償還,而購置墓地、辦理后事的支出,本質上是保障逝者人格尊嚴的必要花費,與債務清償具有同等的合理性。當前爭議的根源,在于相關制度尚未明確后事支出的標準與流程,導致民政部門在執行時只能從嚴把握。
這場爭議的價值,遠不止于個案的解決。它暴露了我國無人繼承遺產管理制度在實踐中的細化不足,也為制度完善提供了現實樣本。未來,相關部門不妨以此為契機,明確遺產管理中“后事處理支出”的合理范圍與標準,建立“先償還債務、再保障后事、剩余部分用于公益”的清晰流程。同時,可參考上海正在推進的臨時監護操作指引,讓民政部門在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時有章可循,既守住法律底線,又兼顧情理溫度。
蔣女士的遭遇并非個例。隨著獨居人口數量的增加,類似的無人繼承遺產糾紛可能會越來越多。如何讓法律制度既維護社會秩序,又彰顯人文關懷;如何讓逝者的遺產既能償還債務、安放尊嚴,又能最終回饋社會,這正是此案留給我們的深層拷問。
目前,該案仍在等待法院進一步判決。希望這起引發廣泛關注的案件,能推動相關制度的細化完善,填補“法理與情理”之間的銜接空白,讓每一位逝者都能得到應有的尊嚴,讓法律的剛性與人文的溫度實現真正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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