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順德區住建局發布了關于對《順德區人才專賣房管理辦法(修訂)》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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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就第十二條“人才專賣房應在土地出讓合同或建設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銷售完畢。逾期未銷售完畢的,由開發企業按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在人才專賣房銷售前委托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出具的市場參考價與土地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價格的差價,向順德區政府補交價款。開發企業補交價款后的人才專賣房,可轉為普通商品房銷售,補交價款所涉及的稅費由開發企業承擔。”這一內容進行了補充。
補充指出,政府回購的人才住房轉為普通商品住房的,實施回購的單位應按本條規定補交差價和承擔稅費。換言之,政府回購的人才住房只須定補交相應的差價和稅費即可轉為普通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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