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流量追逐遇上生死風險,保險理賠的邊界在哪里?一場為博眼球的危險拍攝,為何被認定為“故意置身極端風險”?保險條款中隱藏的免責約定,又如何在這一案件中成為拒賠的關鍵依據?
判斷網紅極限挑戰意外險是否理賠,關鍵不在于事故是否“意外”,而在于行為是否超越了社會公認的“風險底線”。這其中的界限,遠非“真意外”三個字那么簡單。
今天我們將通過這個真實案例,深入剖析極限挑戰背后意外險理賠的邏輯。
案情簡介
2023年8月,網紅主播阿哲為了沖擊粉絲量,策劃了“天臺邊緣平衡挑戰”。在某商業園區30層天臺的邊緣,踩著30厘米寬的護欄行走,全程無保護措施,由團隊在旁拍攝直播。
挑戰進行到5分鐘的時候,突然刮起一陣強風,阿哲身子一歪,沒握住護欄,就從天臺掉下去,重重地摔在樓下的緩沖墊上,結果腰椎骨折,還有好多地方軟組織都挫傷了,住院治療共花費40萬。
阿哲他們團隊突然想起來,三個月前給阿哲投了個人意外傷害保險,保額是200萬,趕緊把病歷、事故現場視頻還有醫療費票據之類的都準備齊全,向保險公司提交了理賠申請。
等了兩周,收到的卻是《拒賠通知書》,理由讓團隊又急又懵:“經核查被保險人從事‘天臺邊緣平衡挑戰’,屬故意置身高度危險情形,符合合同中‘高風險運動或故意冒險行為免責條款’,故不予賠付。”
團隊多次解釋:“挑戰之前看了天氣預報,誰能想到會突然刮起強風?這是個意外,不是故意去冒險作死的!”在理賠溝通中,保險公司一再以“行為本身具有高度危險性”作為核心拒賠理由。幾輪交涉下來,問題始終未能解決,整個理賠進程也因此陷入僵局。
何帆律師評析
阿哲團隊面臨的理賠困境,涉及了當前極限挑戰與意外險之間的核心爭議。問題的關鍵,并不在于“凡危險行為一律不賠”,而在于必須厘清兩個法律焦點:事故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意外”,即損害結果是否具備“突發、外來、非本意”的特征;免責條款是否合法有效,保險公司是否盡到明確提示與說明義務,條款內容是否合理合法。這兩點,也正是阿哲團隊依法維權的核心突破口。
首先要明確《保險法》對“意外傷害”的定義:必須是“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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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為“極限挑戰=自甘風險=不賠”,可實際上,即便行為本身具有風險,只要傷害是“突發外來因素”導致的且不是行為人故意追求的,就可能被認定為“意外”。
在阿哲的案件中,他雖然說選擇了天臺進行挑戰,導致墜落的直接原因是“忽然吹來的強風”,這屬于“外來、突發、非本意”的因素,契合意外的核心特點,總不能說“刮強風”是阿哲自己特意安排的?
其次,保險公司的“高風險行為免責”條款是否有效。依據相關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免責條款若要生效需滿足兩個條件:首先必須以醒目的方式如加粗、標紅等來提醒投保人;其次還需清晰闡釋“何為高風險行為”以及其具體包含的情形。
阿哲的保單中,“故意冒險行為免責”的條款藏在“責任免除”章節的小字中,既未加粗也未標紅,只是寫著“被保險人若進行高風險運動或故意冒險行為導致損害,保險人不承擔責任”,而且對于“高風險運動” “故意冒險行為”的含義并沒有給出明確定義。
團隊還想起,投保時業務員只說“意外受傷等都能賠付”,根本沒提及“極限挑戰不賠”,也沒有解釋“哪些行為屬于故意冒險”。如此一來,保險公司連最基本的“提示說明義務”都沒有履行,這樣這個免責條款從法律層面來說是無效的,憑什么用它來拒賠?
我曾在法院擔任員額法官,審理過兩起類似的極限運動理賠案,深知法院判斷“危險行為是否免責”,有個清晰的標準:看“行為是否有突發外來誘因”,以及“免責條款是否明確具體”。
舉一個之前審理的例子,有人玩蹦極時因設備突然斷裂受傷,保險公司以“蹦極是高風險運動”為由拒賠,不過法院經調查發現合同中未明確“蹦極屬于免責范圍”,且未向對方提示說明,最終判定保險公司敗訴,這與阿哲的情況相近,也表明若沒有明確提示的籠統免責條款,難以獲得司法上的支持。
具體到阿哲的案子,還有一個關鍵點能反駁保險公司:“自甘風險”不等于“故意冒險”。
法律上的“自甘風險”,是指行為人明知風險卻自愿接受,且風險是行為本身固有的(比如徒手攀巖,摔落是固有風險);而阿哲的挑戰,風險本是“可控的平衡行走”,是強風這個“突發外來因素”打破了平衡,這不屬于“行為固有風險”,自然不能算“自甘風險”。
阿哲案件兩項關鍵行動成為推動案件轉折的核心力量:其一,調取事發時的氣象資料,有力證明“現場突發8級陣風屬于無法預見的極端天氣變化”,打破了對“自甘風險”的片面認定。其二,向保險公司出具專業法律意見,明確指出其免責條款因“未履行明確提示與說明義務”,且對“高風險行為”等關鍵概念界定模糊,依法應屬無效;同時強調,強風導致的墜落屬于典型的“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意外事件。
基于這兩方面扎實的證據與法律論證,保險公司原有拒賠理由難以成立,最終與受害方達成和解,一次性支付賠款120萬元,實現了委托人家庭的實質權益保障。
網紅進行極限挑戰時,意外險能否理賠,關鍵在于“意外是否存在突發外來的誘因”以及“免責條款是否有有效提示”;若未明確提示的模糊免責條款是無效的,“自甘風險”需區分“行為本身具有的風險”和“突發外來的風險”,律師能夠憑借證據整合與條款分析為當事人維護權益。
類似案例
不過,不是所有“極限挑戰受傷”的案子保險公司都會敗訴。我之前在判決文書網上看過過一個案例,結果就與阿哲案截然不同。
博主小峰為拍攝“鐵塔攀爬挑戰”視頻,明知某高壓鐵塔掛有“禁止攀爬,違者后果自負”警示牌,仍趁深夜偷偷攀爬,且全程未帶保護裝備。爬到15米高時,他腳下一滑掉落,導致雙腿骨折,申請意外險理賠時,保險公司以“故意違反規定攀爬高壓鐵塔屬故意冒險行為”不予理賠,最終法院支持了保險公司。
兩個案子的核心區別,就在“行為是否違法”和“是否有突發誘因”。
阿哲面臨的情況是在合規區域內接受挑戰,卻遭遇了突如其來的強風導致失利。相較之下, 小峰則因違規攀爬至禁止進入之地而陷入困境;雖無突發狀況發生,但操作中出現了失誤而不幸受困或受傷違法行為致意外不賠”的條款內容,且在投保時已簽署確認知曉該條內容的文件,記錄中有所體現。
由此可見,法律的尺度在于區分“應受保障的合理意外”與“當受拒賠的故意冒險”。裁判的關鍵,始終聚焦于行為性質本身與條款的法律效力。
結語
網紅極限挑戰,挑戰的是自我,而非保險合同的底線。許多時候,保險公司之所以拒賠,并非因為行為本身危險,而是由于條款設計存在模糊地帶,試圖以“自甘風險”為由規避應盡責任。對挑戰者而言,一份嚴謹可靠的意外險,既是對自身安全的保障,更是對團隊與家人的重要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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