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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22日,檢察官對公安機關落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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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檢察官對9名涉案少年作出了責令嚴加管教、附條件不起訴、依法提起公訴的差異化處置。
◆9名少年的違法行為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一是認知局限,二是情感支持系統薄弱。其“朋友帶朋友”的作案方式進一步凸顯了在親情缺位的背景下,青少年轉向對同伴尋求認同,并在不良交往中逐漸陷入犯罪的風險。
地下車庫里,一群少年對著偷來的名酒興奮不已;不久后,他們中的幾人又來到鄰縣盜竊摩托車,最終落入法網。進入檢察環節后,因年齡和犯罪情節不同,這起盜竊案中的9人面臨不同的人生:3人被責令嚴加管教,2人被附條件不起訴,其余4人被依法提起公訴。從量化評估到差異化處置,檢察官如何在辦案中既守住法律底線,又為誤入歧途的少年點亮歸途?
臺球廳里的危險邀約
2024年7月10日,雖然已是凌晨,山西省澤州縣的一家臺球廳里仍然很喧鬧。王某甲、黃某、張某甲、張某乙、王某乙、常某、小馬、小劉、小閆等9人正在玩臺球,他們中最大的16歲。看似熟絡的幾人其實彼此還不認識,僅僅因為“朋友帶朋友”就聚在了一起。
12歲的小閆是9人中唯一的女孩,她是張某乙的女朋友。大家玩得差不多時,張某乙提議“該工作了”,起哄中,眾人一拍即合。第一次加入的小馬、小劉、小閆并不知道這份“工作”是什么、意味著什么。
離開臺球廳后,他們騎車來到某小區地下停車場,打算通過隨機拉拽車門試出未鎖的車輛,伺機盜竊車內財物。
先后拉了數十輛車的車門后,這一晚他們“收獲”滿滿:從一輛特斯拉內盜得兩箱茅臺酒、一箱汾酒;從一輛大眾車內盜得一箱汾酒。由于一時無法銷贓,他們將贓物藏匿在某小區地下室后各自散去。
回家后,一直在幫助其他人看管贓物的王某甲、黃某因心中害怕,主動向家長坦白了盜竊事實。家長隨后帶著他們來到公安機關自首。
10日上午,為了避風頭,張某甲、張某乙、王某乙、常某帶著小馬、小閆來到鄰縣陵川縣。路上,常某覺得張某乙騎的摩托車很酷,于是提議再次作案。這個想法得到了其他5人的響應,他們開始在街頭尋找目標。
很快,他們發現了兩輛未上鎖但也沒插鑰匙的摩托車。作案過程中,幾人進行了分工:有人負責望風,有人負責研究“搭線打火”。由于摩托車無法啟動,他們將車藏匿在胡同里,并聯系維修人員試圖破解啟動裝置。就在幾人忙活解鎖時,一個車主發現摩托車被盜并向公安機關報警,警方根據現場監控錄像鎖定了幾人的行蹤,迅速將他們抓獲。
2024年7月19日,澤州縣公安局就張某甲、張某乙等9人在澤州縣境內“拉車門”盜竊案進行刑事立案。8月7日,陵川縣公安局將張某甲等6人盜竊摩托車案件線索移送澤州縣公安局并案處理。
警方經進一步調查了解到,張某乙、王某乙和常某在2024年7月7日,曾在陵川縣以相同手法盜竊兩輛自行車和一輛摩托車。經鑒定,三起案件涉案價值達4萬余元。
同年8月23日,公安機關以張某甲、張某乙、王某乙、常某涉嫌盜竊罪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
羈押必要性的審慎考量
審查案件后,該院辦案檢察官陷入深思:涉案未成年人雖然實施了犯罪行為,但他們處于人生觀形成的關鍵時期,是應予以嚴厲懲罰還是給他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承辦檢察官從案件性質、罪后表現、個人情況等方面,對作案三次的張某乙、王某乙、常某和作案兩次的張某甲進行了全面評估。評估結果顯示,4人屬于低風險人群,其已構成盜竊罪,同時心智尚不成熟,具有挽救空間,且他們的家庭都具備監護條件,能夠配合司法機關進行教育挽救。
綜合全案,辦案檢察官認為已查清該案事實,涉案證據已基本固定,不存在串供風險,對4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遂于2024年8月30日對4人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在與未滿14周歲的小劉、小閆、小馬三人交流時,檢察官注意到,這三個孩子的法律意識很淡薄,尤其是小馬提到“我不滿十四周歲又不負刑事責任”,這讓檢察官感到憂心。
為及時糾正三人不良行為,防止三人滑向犯罪深淵,檢察官建議公安機關責令家長嚴加管教,同時對三人開展法治教育,讓他們明白盜竊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引導其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法治觀。
差異化處理彰顯司法智慧
“他們拉車門時我們不在現場,我們就在路邊等著,什么都不知道,我們沒有犯罪!”在審查起訴階段,黃某、王某甲辯解。面對這樣的情況,辦案檢察官察微析疑,還原案件真相。
經查,辦案檢察官發現,雖然黃某、王某甲沒有直接實施“拉車門”行為,但他們負責在路邊看管贓物,事后還協助轉運并參與銷贓。有兩處關鍵事實證實了他們的主觀明知:一是盜竊行為發生在凌晨,二人對此時段轉運不明物品的不合理性應具備判斷力;二是同伙曾明確告知“看好東西,我們再去拉一圈車門”,結合后續協助銷贓行為,足以證實其知情。
掌握這些證據后,檢察官向二人釋法:“在共同犯罪中,并非只有直接實施盜竊才構成犯罪。明知他人盜竊仍提供望風、看管、轉運贓物等協助行為的,同樣屬于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在檢察官的耐心教育下,黃某、王某甲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在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今年3月21日,經綜合考量,該院擬對在家人引導下主動自首、犯罪情節較輕的黃某、王某甲作附條件不起訴處理,遂召開不公開聽證會,邀請政協委員、聽證員、律師等參與。在充分聽取意見后,該院對二人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考驗期六個月,并對二人進行集中訓誡。同時,檢察機關與社工組織合作,為其制定個性化幫教計劃,積極開展管護幫教。
在黃某、王某甲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間,檢察官多次與二人溝通,組織他們觀看普法視頻、參加志愿服務,幫助其樹立正確的價值觀。考驗期滿后,根據社工組織的評估結果,以及黃某、王某甲在考驗期內的表現,今年9月26日,檢察官依法對二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并對其不起訴檔案予以封存。
而對于多次參與盜竊、犯罪情節較重的張某乙等4人,檢察機關堅持當嚴則嚴原則,于今年3月依法對4人提起公訴。
值得一提的是,社會調查顯示,張某甲曾于2024年3月輟學,案發后已返校就讀,表現良好,無抽煙、賭博等不良行為,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考慮到這些因素,檢察機關在量刑建議中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今年6月26日,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乙、王某乙、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各并處罰金4000元;判處被告人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元。
對于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承辦檢察官進行了集中指導。家長均表示意識到自己在家庭監管上的不足,之后一定會多多關心孩子,讓其規范自身言行,不再觸犯法律。
親情缺位把他們推向不良“朋友圈”
在該案中,9人雖共同參與了盜竊行為,但其家庭背景、涉案程度及事后表現呈現出明顯差異。根據其年齡、犯罪情節、家庭介入程度及行為特征,可大致分為三類。
第一類:低齡、情節輕微的初犯。小馬、小閆、小劉三人作案時均未滿14周歲,行為表現出隨意性和懵懂特征。因此,三人均被責令由家長嚴加管教,顯示出法律對低齡初犯的教育與矯正傾向。
第二類:家庭及時介入、情節較輕的參與者,王某甲與黃某屬于此類。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承擔協助、望風等角色,且僅參與一次盜竊。案發后,二人的家長高度重視,主動與孩子溝通并引導其自首,孩子也表現出明顯的悔意與懼怕心理。這表明,有效的家庭介入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犯罪行為的延續,并促進后續的司法配合與改正態度。
第三類:家庭功能失調、犯罪情節較重的屢教不改者。張某甲、張某乙、王某乙、常某4人來自存在嚴重問題的家庭環境,且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犯罪情節較重、盜竊次數多、涉案金額大。張某乙、王某乙、常某在此系列盜竊中發揮作用較大,犯罪情節較重。張某甲雖盜竊次數少,但因其母親早逝,父親長期缺位,自幼輾轉于姑姑與奶奶之間,缺乏穩定家庭環境。張某乙成長于單親家庭,與父親溝通甚少,長期缺乏母愛。王某乙一歲時生父去世、母親改嫁,他與患精神疾病的母親和忙于工作的繼父生活,家庭溝通氛圍差。常某雖父母健在,但因父母長期分居、感情不和,主要由奶奶撫養,父母批評多而支持少。
這些少年多數在親情陪伴與家庭教育方面存在顯著缺失,成長過程中主要依賴年邁的祖輩,普遍缺乏鼓勵、關注與肯定,安全感和歸屬感嚴重不足。他們的違法行為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一是認知局限。處于青春期,社會經驗不足,對行為后果預估能力尚不成熟;二是情感支持系統薄弱。家庭關注與情感支持匱乏,導致對同伴認同感的需求增強,易在群體中受他人影響。值得注意的是,9人通過“朋友帶朋友”的方式形成作案群體。這種松散又帶有同伴壓力的聯結方式,進一步凸顯了在親情缺位的背景下,青少年轉向對同伴尋求認同,并在不良交往中逐漸陷入犯罪的風險;三是家庭監管與引導缺位。王某乙、張某甲等人的家庭監管明顯缺失。相比之下,王某甲、黃某的家庭能夠在事發后積極溝通并引導孩子主動承擔責任,體現出家庭介入的積極影響。
如今,除了張某乙、王某乙、常某入監服刑,其余6人的人生已重回正軌,他們中絕大多數又回到了學校繼續讀書。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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