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古籍出版社的事情吃瓜竟然吃到自己頭上了。
12月10日,本人于小紅書平臺發布標題為《上海古籍出版社事件,理解責編,但不共情》的帖子,并在帖子下面的評論區提出建議——
在書上印上統一的反饋表格二維碼,用戶掃碼就可以直接填寫表格反饋錯誤,然后用戶填寫的數據可以自動流轉到對應的多維表格功能,還能自動通知作者反饋書籍的責編,再由責編處理。并置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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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讀到中國出版傳媒商報社旗下《中國出版營銷周報》刊發的題為《讀者糾錯變“網暴”?出版社如何應對信任危機》署名為肖穎的報道,發現該報道在未采訪本人、也未征得本人授權的情況下,僅將“責編”一詞改為“編輯”,直接使用本人首發于小紅書的觀點建議。
我在該文評論區留言,得到的回復卻是:媒體可以照實引用公開發表的內容,如果您覺得您的內容不能被引用,可以在您發布的時候就添加上聲明,或不在公開平臺進行發表。更多內容,還請多學習一下著作權法及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方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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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該媒體的回復,我既感到可笑,又不得不對其予以反駁,以示其無知。
首先,著作權的保護無需作者額外聲明,就算公開發表也不意味著放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其次,所謂“媒體可以照實引用公開發表的內容”更是無稽之談,是對《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制度的片面解讀。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合理使用”的法定條件:必須“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且僅適用于“為報道時事新聞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適當引用”等特定情形。
而該報道既沒有明確我的作者身份、發布平臺,也并非不可避免的引用。
除了法律,從新聞采編的規范來看,該報道行為也同樣違背了行業規范。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規范報刊單位及其所辦新媒體采編管理的通知》(新廣出發〔2017〕44號)明確規定——
刊發新聞報道必須履行采訪核實和審核簽發程序,確保新聞報道準確客觀、導向正確后方可刊發,不得刊發未經核實的新聞報道,不得直接使用、刊發未經核實的網絡信息。
《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明確要求“通過合法途徑獲取新聞素材,報道前需核實信息。”
該報道引用的建議源自網絡平臺的個人分享,并非公開可直接轉載的權威信息,媒體在使用前至少應履行兩項基本義務:一是核實信息的原創性與準確性,二是聯系原創者征得引用同意或依法標注來源。
但該報道既未采訪我,核實建議的具體思路,也未進行任何溯源標注,直接照搬使用,既違背了“采訪核實”的法定要求,也忽視了對原創者知識產權的尊重,與專業媒體應有的職業素養相悖。
反觀同樣相中了這一觀點的某央媒,流程就規范多了,先私信詢問是否可以引用我的觀點,是否愿意接受采訪。
我不禁想提出以下疑問:
1.公開發表即意味著放棄著作權?法律認知豈能如此偏差?
2.“合理使用”是無底線使用?法定邊界為何被無視?
3.網絡信息直接照搬,專業媒體的采訪核實義務何在?
4.同樣作為媒體,為何差距如此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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