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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媽怎么也沒想到,自己妥善保管的養老存折,竟成了子女間矛盾的導火索。兒子認為自己是長子,還有了孫子,王大媽的財產應該是他的,故趁其不備意圖取走存折,被當場撞破……這場因存折引發的家庭風波,不僅暴露了子女間的觀念分歧,更直指一個核心問題:老年人的財產,究竟應該由誰說了算?
老年人的財產權利如何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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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財產應當由誰支配?在繼承時兒子是否具有優先權?老年人如何安排自己失能后的生活?
法官釋法
老年人的財產,是其一生辛勤耕耘的成果,是晚年生活的自主基石。從存款到房產,每一分每一厘,都應由他們自己掌握。這不僅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更是對其人生價值的認可——讓他們在歲月暮年,仍能以自己的意志支配財產,選擇生活方式,這才是對“老有所尊、老有所主”的真正踐行。
一、老年人的錢誰來做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權利,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2條規定,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本案中,王大媽意識清楚,是一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她的存款應當由自己支配、掌握,可她的兒子劉強卻以替王大媽管理財產的名義擅自處分王大媽的財產,顯然侵害了王大媽的財產自主權。
如果老年人擔心自己將來失能、失智難以管理好生活和財產,可以提前辦理“意定監護”公證,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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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繼承的具體規則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6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0條第一款則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即使將來王大媽故去,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則,她遺留的財產也應當由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兒子不因性別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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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真正的孝道,在于尊重父母的自主決策,維護其法律賦予的權利。我們倡導子女盡陪伴照顧之責,更應捍衛老年人財產自主之權。唯有如此,老年人的晚年才能真正在自主、尊嚴中舒展,家庭的孝與愛,才能在尊重與邊界中健康生長。

圖文:區人民法院
編輯:梅逸晨(實習)
初審:方佳璐
復審:石思嘉
終審:劉墾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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