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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李楊春灌面湯殺妻案是2024年9月4日發生在陜西白水縣的惡性案件,丈夫李某春因婚姻矛盾將妻子吳某莉毆打,后強行按入70℃面湯致其窒息死亡。
該案于2025年12月12日一審判處死緩,法院認為李某春有自首情節、取得子女諒解及被害人存在網絡交友過錯等情節,沒有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這個判罰引發社會關注,我個人認為判罰存在嚴重問題。
第一、作案手段極其殘忍,雖有自首情節也不能從輕處罰。案發前死者吳楊莉長期遭受家暴,李某春實施殺人行為并非激情犯罪,在案發當天也是先行使用鋼尺、皮帶、菜刀等工具實施了毆打,后將面部按進熱鍋面湯里致死。法院認定李某春有自首情節,但是自首情節要結合犯罪手段殘忍程度綜合考量,我認為李某春的自首不是從輕處罰的依據。
第二、被害人的過錯不宜認定,不能作為犯罪嫌疑人減罰依據。李楊春和吳楊莉夫妻關系不和,被害人吳楊莉存在網絡交友婚內出軌行為,這是當前很多家庭面臨的問題,在女性逐漸解放的今天,婚姻不應成為約束個人正常人性追求的工具,即使吳楊莉存在不當行為,也不是觸發李楊春故意殺人的誘因,本案說到底還是由于長期家暴引發的,審判法官應當分清諸多誘因中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第三、家屬諒解書作出主體不適格,不應當成為量刑依據。死者吳楊莉的父母曾經堅決表示不諒解,最后作出諒解的是李楊春和吳楊莉的兒女。關于此類諒解書是否應當采納的問題,我曾經做過多次分析,特別是在重慶殺婿滅門慘案中有過論述,我依然認為,兒女是死者吳楊莉的家屬,也是罪犯李楊春的家屬,這類諒解書顯然與法律上規定的死者家屬不是一回事了。罪犯家屬作出的諒解書在主體上不適格,不能作為量刑依據。
最后要充分考量此案判決結果可能帶來的惡劣影響。家暴行為是常見家庭現象,很多內情不為人知,近年來由此引發的殺妻案件更是居高不下,山東男子開車碾壓妻子致死案和徐州象棋大師開車撞妻致死案,都是慘不忍睹的慘暴行為,其中都存在罪犯家屬出示諒解書的情節,這個法律問題必須要重視。一次不正當的判罰會引發更多犯罪的動機滋生。
官方對于死緩判決的解釋是出于對生命的敬畏,這純粹就是胡扯八道的放縱。法律分為法律條文、法律原則、法律精神,法律條文是判罰依據,法律原則和法律精神是向善的出口,而不是為犯罪行為解脫的借口。
中國的法律人多半是不懂法的。
許多案件有了我的介入而發生根本改變,死在我的呼吁下的兇犯也不少了,或許以后我應該也是要下地獄的吧。
南無阿彌陀佛!
臧啟玉律師:法學學士,實力派業務型律師,教師、建造師、物業師。執業于上海,辦理全國各地案件,擅長分析案情,精于風險預判和證據分析,有償法律咨詢微信40800018,案件委托電話1312233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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