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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1日臺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臺州市母嬰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已于2025年11月26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臺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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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對臺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臺州市母嬰設施建設管理規定》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臺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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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促進全市母嬰設施的建設管理,保障婦女和嬰幼兒合法權益,營造生育友好的社會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母嬰設施的建設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母嬰設施,是指建于相關公共場所或者用人單位,為孕婦、哺乳期婦女、嬰幼兒以及其他照護嬰幼兒人員提供休息、哺乳、護理等服務的專門空間和設施,包括母嬰室、哺乳室、休息室、嬰幼兒護理設施等。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母嬰設施建設納入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建立母嬰設施建設管理的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母嬰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臺州灣新區管委會按照市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統籌推進轄區內母嬰設施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衛生健康部門是母嬰設施建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母嬰設施建設管理的綜合指導、協調和監督,指導醫療衛生機構母嬰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將母嬰設施建設管理工作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內容,倡導市民愛護和文明使用母嬰設施。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指導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高速公路服務區、城市軌道交通樞紐站等交通運輸場所母嬰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文化廣電旅游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指導文化場所、旅游景區母嬰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體育部門(體育事業發展工作機構)負責指導體育場館母嬰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商場、商業綜合體母嬰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指導城市公園、環衛公共廁所母嬰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會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用人單位母嬰設施建設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政務服務管理、婦聯、殘聯、港航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母嬰設施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參與母嬰設施共建共管。
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積極開展母嬰設施建設管理和文明使用的公益宣傳,營造關愛母嬰的社會氛圍。
第六條下列公共場所建筑面積或者人流量達到省有關規定標準的,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建設母嬰室:
(一)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汽車客運站、高速公路服務區、城市軌道交通樞紐站等交通運輸場所;
(二)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等文化體育場所;
(三)政務服務中心、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社區服務(鄰里)中心等提供公共服務的辦事場所;
(四)游樂場所、旅游景區、公園等旅游休閑場所;
(五)商場、商業綜合體等購物消費場所;
(六)其他應當建設母嬰室的公共場所。
助產醫療機構、設有兒科或者兒童保健門診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設母嬰室。
既有的公共場所,按照規定應當建設母嬰室而未建設的,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進行補建,確實無法設置固定母嬰室的,可以設置移動母嬰室。
鼓勵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外的公共場所建設母嬰室。
第三衛生間應當配置多功能臺等嬰幼兒護理設施,鼓勵未設置第三衛生間的環衛公共廁所配置母嬰設施。
第七條新建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公共場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規劃條件和相關文件中明確母嬰室的建設要求,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意見。
第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孕期、哺乳期女職工人數和需要,建設和完善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用人單位工會組織根據實際需求情況,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建設母嬰設施。
鼓勵商務樓宇、工業園區的管理單位統一建設母嬰室等母嬰設施。
鼓勵用人單位的母嬰設施向公眾開放。
第九條母嬰設施所使用的材料和物品應當符合安全、環保標準。母嬰設施使用區域應當有明顯禁煙標志。
公共場所母嬰室的設置除符合前款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置在便于人員和嬰兒車出入的位置;
(二)在公共場所入口處設置完整、清晰、連續的導向指示標識,有導向圖的應當標明母嬰室的位置,母嬰室門口醒目位置張貼統一標志;
(三)室內面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要求;
(四)配置方便哺乳、盥洗、備餐、休憩、緊急呼叫等設施;
(五)哺乳區應當獨立、私密,設置隔間或者設有簾布等遮擋物;
(六)裝飾色調柔和溫馨,地面鋪裝采用防滑、易清潔的材料,內設家具堅固安全、無尖銳棱角,電源插座應當帶有安全保護裝置;
(七)室內燈光柔和明亮,不得使用射燈、鐳射燈等非漫反射光源,尿布臺和哺乳區上方光源不得向下直射;
(八)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
(九)室內保持溫濕度適宜,環境整潔、無異味;
(十)國家和省其他有關規定要求。
鼓勵為母嬰室配置空調、冰箱、母嬰用品自助售賣設備等。
鼓勵用人單位參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要求設置母嬰室。
第十條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公共場所母嬰設施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母嬰設施使用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日常管理的人員;
(二)保持母嬰室專室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保持母嬰設施開放時間與公共場所服務時間相一致;
(四)定期對母嬰設施進行清潔消毒、安全檢查,保持母嬰設施整潔衛生、功能完好;
(五)及時補給和更新母嬰室相關耗材;
(六)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務電話、開放時間、使用規范和投訴渠道等信息;
(七)及時勸阻、制止不規范使用母嬰設施的行為;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管理責任。
鼓勵用人單位參照前款規定加強母嬰設施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母嬰設施使用人應當遵守使用規范,文明使用母嬰設施,不得損壞、挪用母嬰設施以及相關物品。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母嬰室。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母嬰設施建設管理補助資金,具體補助政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母嬰設施數智化應用場景開發和使用,并通過電子地圖等方式公布向社會開放的母嬰設施點位分布信息,提供電子導航等功能,不斷提升母嬰設施智能化、便民化服務水平。
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單位應當配合衛生健康部門提升母嬰設施數智服務水平。
第十四條衛生健康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母嬰設施建設管理的日常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加強和改進母嬰設施建設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并予以答復。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母嬰室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公共場所母嬰設施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規定建立使用管理制度、明確日常管理人員、開放母嬰設施、定期清潔消毒和安全檢查、公布相關信息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公共場所母嬰設施管理責任人將母嬰室挪作他用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符薇薇
一審:張婷
二審:泮永翔
三審:黃元杰
來源:臺州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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