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崔某于2005年9月16日入職未來機器人公司處,工作崗位為產品規劃總監,雙方簽有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約定崔某的月基本薪資為稅前28,000元。
未來機器人公司于每月15日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崔某上個自然月的工資。
崔某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間的每月應得工資均為25,321.47元,但是未來機器人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轉賬支付崔某同年8月工資15,192.88元、于2018年11月1日轉賬支付崔某同年9月工資12,660.74元、于2018年12月1日轉賬支付崔某同年10月工資19,146.03元、于2019年2月1日轉賬支付崔某2018年12月工資13,675.74元、于2019年3月15日轉賬支付崔某同年1月工資24,470.11元。
上述工資差額至開庭之日仍未發放,且未來機器人公司未支付崔某2019年6月1日至同年9月10日的工資。
「一審法院觀點」
未來機器人公司辯稱欠薪系因公司存在經營困難,涉訴多導致公司賬戶被凍結,客觀上無法及時支付員工工資,未來機器人公司也通過召開職工大會向員工告知了該情況并進行了協商,員工對此也表示理解。
但根據銀行交易明細顯示,未來機器人公司在2019年的4月23日、5月31日、7月26日、8月30日足額支付了崔某同年2、3、4、5月的工資(雖有遲延),可見未來機器人公司在本案欠薪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內并非完全無法支付崔某工資;同時,未來機器人公司提供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其就工資緩發事項已與崔某達成一致意見,崔某對此亦予以否認,故一審法院對于未來機器人公司的辯解理由不予采信。
現崔某以未來機器人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據此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于法有據,未來機器人公司應支付崔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審法院觀點」
未來機器人公司雖有遲延,但仍分別于2019年4月23日、5月31日、7月26日、8月30日足額支付了崔某2019年2月至5月的工資。
后崔某于2019年9月10日離職。從支付比例上看,其均未低于50%,且僅有三次在50%-60%中位區間,三次保持在75%-96%高位區間,四次均為100%滿額;從支付頻率上看,雖然存在遲延,但基本上保持在一個月左右支付一次工資的規律狀態;從工資水平上看,崔某提供的證據顯示2018年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8,765元/月,即便考慮到2019年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有一定上浮的因素,崔某每月到手工資金額仍超出本市平均工資水平至少44%以上;
從銀行賬戶余額看,崔某用于接收工資發放的銀行卡內始終保持著一定余額,其中從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間通過工資收入累積起來的賬戶余額達63,162.44元,且未來機器人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5月31日、7月26日、8月30日又持續向崔某足額支付了2019年2月至5月工資累計10萬余元。
綜上可見,未來機器人公司并沒有消極逃避支付,而是積極設法支付勞動報酬;且根據一般經驗,所發放的工資金額應能保障崔某的基本生活需求,即工資的不完全發放并沒有影響工資保障職能。
在案證據《職工代表大會簽到表》顯示有“發薪方案協商2018.12.299:30am”字樣,崔某在“簽到”欄內簽字;再結合當事人陳述,可以認定未來機器人公司曾就發薪問題召開了職工大會,且公司和職工在大會上均對工資支付事宜發表了各自意見,顯然未來機器人公司具有協商的意愿和行為;
本院作出的當事人分別為楊某與未來機器人公司的(2019)滬01民終10874號生效民事判決和當事人分別為胡某與未來機器人公司的(2019)滬01民終14815號生效民事判決均已認定未來機器人公司確實存在經營不善和困難,亦認為未來機器人公司不存在故意拖欠勞動報酬的主觀惡意。而未來機器人公司目前處于破產重整期的事實,也可進一步印證公司之前處于經營不善和困難的境地。
綜上陳述和分析,本院認為,未來機器人公司雖然存在拖欠勞動報酬的違約行為,但是不存在拖欠的主觀惡意;且未來機器人公司一直在陸續償付所欠工資,沒有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未來機器人公司為挽救企業而在經營管理自主權范圍內對工資支付事宜進行全面統籌兼顧的安排并無不當,因為企業的存續不但關系到用工者的利益,也與勞動者的利益息息相關,企業破產或倒閉必然使勞動者失業,這顯然與注重勞資利益平衡以維護勞動關系穩定的立法目的相悖。故未來機器人公司無需支付崔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一審法院對此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案例來源:(2020)滬01民終6321號
聲明:本公眾號所刊登的文章僅代表本人發表文章時的觀點,不視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鑒于勞動爭議、各類糾紛案件性質特殊,每個地方有各自規則,建議具體問題咨詢律師,謹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關問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我們聯系。
零言法語
![]()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團隊專業致力于爭議解決、勞動爭議,常年法律顧問、公司架構規劃、公司治理、公司合規、刑事風控以及執行清收。
手機:18116324203
電子郵箱:starylight_cn@163.com
個人微信號:starylawyer
律所地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28號久事大廈23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