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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
該怎么辦?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而設立的制度,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負有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林某入職某中學擔任廚師。任職期間,該校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2022年8月,該校以口頭形式通知林某即日解聘。彼時林某已達退休年齡。2023年4月,林某以該校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嚴重侵害其權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社會保險損失、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及其他費用。案件受理后,經法官多次組織調解并釋法明理,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某中學一次性補償林某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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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亦可申請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繳。對于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后仍拒不補繳,或勞動者自行補繳的情形,勞動者有權通過訴訟等法律手段主張權利。
需特別指出,即使用人單位曾與勞動者達成不繳社會保險費的約定,若勞動者離職時明確要求補辦社會保險手續及補繳保險費,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夠辦理補繳手續的,用人單位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繳費義務,否則將面臨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風險。用人單位切不可因勞動者單方承諾而心存僥幸,必須嚴格依法履行社保繳納責任,避免在后續勞動爭議中陷入被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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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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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來源:民一庭
本期編輯:融媒體工作室 唐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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