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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 月 18 日,加拿大聯邦政府正式提交 C-15 號預算實施法案,其中嵌入的《消費者驅動銀行法》(Consumer-Driven Banking Act,下稱 CDBA),標志著加拿大聯邦層面開放銀行立法框架的最終確立。這部醞釀多年的法案,不僅重塑了加拿大金融數據共享的規則體系,更對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商等市場主體的合規義務提出明確要求,也為相關法律實務工作劃定了全新范疇。
一、法案核心規制框架:監管權責與適用范圍
1. 雙層監管體系確立,權責邊界清晰
CDBA 明確了加拿大央行(BoC)作為開放銀行體系的核心監管主體,其法定職責涵蓋三大維度:一是參與實體的資質認證,負責審核申請主體的技術標準與安全防護能力;二是全流程合規監督,對參與實體的數據共享行為、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常態化監管;三是市場趨勢監測,為制度迭代提供決策依據。
與此同時,加拿大財政部長保留宏觀監管干預權,可基于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考量,發布專項監管指引并采取應急干預措施,形成 “專業機構實操監管 + 政府部門宏觀把控” 的雙層監管格局,為開放銀行體系的穩定運行提供制度保障。
2. 適用范圍劃定,覆蓋多類金融主體與數據
從規制對象來看,CDBA 的適用范圍包含兩類核心要素:
數據范疇:覆蓋存款賬戶、投資賬戶、支付產品、信貸產品等全品類受監管金融服務相關數據,實現個人及企業核心金融數據的全覆蓋;
參與主體:將聯邦監管金融機構、受監管信用合作社、《零售支付活動法》項下注冊支付服務商及其他經認證主體,統一界定為 “參與實體”,納入開放銀行數據共享體系。
二、參與實體的核心合規義務與準入門檻
CDBA 為參與實體設定了嚴格的準入標準與持續性合規要求,是市場主體參與開放銀行業務的基本法律遵循:
1.資質認證與信息公示:申請成為參與實體需先通過央行的資質審核,提交技術標準達標證明與安全防護方案;獲證后需按規繳納年費,且相關資質信息將被納入央行維護的公共注冊名錄,接受社會監督。
2.數據共享的合規要求:數據共享必須以消費者明示同意為前提,需向消費者清晰披露數據共享的范圍、用途及期限;同時需建立便捷通道,保障消費者隨時撤回同意或申請數據刪除的權利。
3.安全防護與風險處置:必須搭建全流程數據安全防護體系,一旦發生數據泄露,需第一時間上報監管機構,并在存在重大損害風險時,及時告知受影響消費者,降低風險擴散范圍。
4.爭議解決機制搭建:需同時建立內部投訴處理流程與外部糾紛解決渠道,強制加入指定外部投訴機構,確保消費者的維權訴求能得到公正、高效的響應。
三、法案項下的法律責任與懲戒標準
CDBA 設置了梯度化的法律責任體系,大幅提高了違規成本,為規則落地提供強力保障:
1.行政罰款:加拿大央行可對違規主體開展專項審計、下達合規整改協議,同時處以高額行政罰款 —— 個人違規最高罰 100 萬加元,參與實體或獲證第三方服務商違規最高罰 1000 萬加元。
2.刑事懲戒:針對情節嚴重的違法情形,將觸發法庭裁決程序,個人可能面臨最高 100 萬加元罰款和 / 或 5 年監禁,企業主體則可能被處以最高 500 萬加元罰款,形成強大法律震懾。
四、法律實務視角下的主體應對建議
1. 對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商等參與實體
需盡快開展 CDBA 合規差距評估,對照法案要求完善數據安全防護體系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流程;
建立央行監管溝通機制,提前籌備資質認證所需材料,確保順利納入開放銀行體系;
搭建違規風險預警與應急處置預案,降低行政處罰與刑事追責風險。
2. 對企業及個人消費者
在授權數據共享前,需仔細核驗接收方的參與實體資質,明確數據共享邊界;
留存數據共享授權憑證,一旦發生權益受損情況,可通過內部投訴與外部維權渠道主張權利;
避免因自身重大過失導致未授權訪問,防止產生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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