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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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當事人自制的“清熱下火祛濕涼茶”(規格型號:/,制作日期:2025-07-29)經抽樣檢驗,橙黃決明素項目為問題項目。我局執法人員依法送達了《食品安全風險檢測檢驗報告》,在經營場所現場未發現當事人用于制作“清熱下火祛濕涼茶”的原料庫存。當事人承認使用崗梅根、決明子、板藍根等中藥材制作“清熱下火祛濕涼茶”。當事人制作“清熱下火祛濕涼茶”的配方比例(以每升涼茶的含量計算)為崗梅根8g,決明子8g,菊花8g,板藍根10g,茯苓5g。于2025年7月開始使用上述配方進行制作“清熱下火祛濕涼茶”。從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藥食同源名單中獲悉,決明子、菊花、茯苓在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名單里,橙黃決明素作為決明子藥材的特征成分,因當事人在涼茶配方中加入決明子,故在風險檢測報告中出現該成分。而崗梅根、板藍根不屬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當事人把中藥材添加到“清熱下火祛濕涼茶”中,共制作了50L,銷售了49L,沒賣完倒掉了1升,銷售價是7元/杯(280mL/杯)。涉案總貨值1250元,違法所得1225元。
處罰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和《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處罰內容
1、依法沒收違法所得1225元;2、處以人民幣伍仟元(¥5000)的罰款,合計人民幣陸仟貳佰貳拾伍元整(¥6225)。
違法行為類型
民事違法行為
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來源 信用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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