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虛假陳述不僅嚴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擾亂正常訴訟秩序,更直接損害司法權威與公信力。近年來,宿遷法院聚焦民間借貸訴訟案件這一虛假訴訟、虛假陳述的高發領域,精準施策,推行關聯案件強制檢索、案件集中審理,強化當事人本人到庭與依職權調查取證,提升精準打擊能力。同時,建立多部門協同機制,推動線索移送、懲戒落實無縫對接。為充分發揮司法裁判規范指引作用,以案釋法,現發布宿遷法院懲治虛假訴訟、虛假陳述等行為的典型案例。
本次發布的案例選取了民間借貸訴訟領域多發的虛假訴訟、虛假陳述以及其他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表現形式。一是“無中生有”地捏造不存在或已消滅的債權提起民事訴訟,達到妨害司法秩序或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程度,符合刑事犯罪構成要件。二是虛構債權起訴構成虛假訴訟,但情節未嚴重到構成刑事犯罪,需承擔罰款、拘留等民事制裁后果。三是虛構案件部分關鍵事實或者篡改、偽造證據,企圖影響判決結果,獲取非法利益,應受到民事制裁。四是其他妨害民事訴訟的虛假行為,表現為影響裁判或干擾程序,破壞訴訟的真實性和公正性。
宿遷法院民間借貸訴訟領域
整治虛假訴訟、虛假陳述等行為典型案例
案例1
借款獲償后又虛構房屋買賣關系再次起訴謀利構成虛假訴訟罪
——章某虛假訴訟罪案
基本案情
方甲、方乙父子向被告人章某借款27萬元,出具30萬元借條。被告人章某要求其丈夫張某與方乙簽訂購買方乙名下房屋的買賣合同,以該房屋為借款提供擔保。方甲、方乙 未還款,章某持借條起訴,法院判決方甲、方乙父子共同還款27萬元及利息,已履行完畢。后章某又指使其丈夫張某持房屋買賣合同,虛構以60萬元購買房屋的事實,起訴要求方乙交付房屋。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并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處理結果
沭陽法院經審理認為,章某在債務已獲清償后,又捏造房屋買賣事實,指使其丈夫提起民事訴訟,侵害他人利益,妨害司法秩序,構成虛假訴訟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典型意義
章某在原借貸糾紛已履行完畢后,又虛構房屋買賣關系提起訴訟,企圖利用司法程序謀求非法利益,暴露了虛假訴訟“包裝合法外衣掩蓋非法目的”的典型特征。法院通過對關聯案件檢索、證據比對和行為異常性審查,發現“一案多訴”惡意濫用訴權的行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并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受到懲處,付出代價。
(案例報送單位:沭陽縣人民法院)
案例2
捏造款項交付事實并偽造款項交付證據提起訴訟構成虛假訴訟罪
——裴某虛假訴訟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被告人裴某以高額回報誘騙戚某投資,并以借款給戚某投資為由,讓戚某向其出具5萬元借條,但裴某未實際交付錢款。2022年3月,裴某持戚某出具的借條以及裴某指使案外人施某拍攝的虛假借款視頻,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處理結果
泗洪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裴某雖與戚某簽訂借條,但并未交付款項,裴某偽造戚某借款視頻,且虛假陳述分兩次將現金5萬元交付戚某,捏造債權債務關系,構成虛假訴訟罪,判處被告人裴某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典型意義
當事人以投資為名騙取借條提起訴訟,并用現金擺拍偽造交付視頻,法院通過審查借條真實性、款項交付、證據效力,精準識破虛假訴訟套路,有效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也警示社會公眾警惕投資陷阱,審慎出具借條。
(案例報送單位:泗洪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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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惡意串通虛增債權數額虛假訴訟,意圖提高執行分配比例被處罰
——袁某、魏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魏某兩次向袁某借款共計27萬元,但未出具借條。后魏某陸續還款,經二人結算,魏某尚欠袁某借款4萬元。因魏某此時無力還款,且魏某房產因另案訴訟被法院拍賣,袁某、魏某二人便合謀由魏某向袁某出具案涉27萬元借條,袁某以借款尚未償還為由,持案涉借條向法院提起訴訟,企圖在法院確認27萬元借款債權后通過執行程序獲得更高比例的分配。
處理結果
經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袁某、魏某惡意串通,虛增債權數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企圖通過訴訟程序取得執行依據,參與分配魏某作為被執行人案件的不動產拍賣款項。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誠信原則,妨害了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法院依法對袁某、魏某分別罰款5萬元。
典型意義
民事訴訟需秉持誠信,不得以虛假手段侵害他人權益,本案雙方當事人因借款人清償不能,故而合謀虛增債權數額,試圖通過訴訟侵占更多執行財產。法院通過審查揭穿雙方惡意串通事實,并對該“手拉手”虛假訴訟行為予以處罰,有效維護了司法秩序、保障了其他善意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
(案例報送單位:宿遷經開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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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持已清償的借條虛構其他借款事實虛假訴訟被處罰
——李某與陳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李某委托陳某購買魚飼料。2020年12月14日,李某在銀行貸款16萬元,向陳某轉賬15萬元并備注“飼料款”。當天,陳某用銀行空白據向李某出具15萬元借條,李某在借條背面書寫了飼料型號和價格。后李某不愿購買飼料,陳某便轉賬歸還了上述款項,因李某承諾撕毀借條故未收回借條。2024年,李某虛構在貸款當日另外還向陳某出借15萬元現金的事實,持該借條起訴。
處理結果
宿遷中院經審理認為,綜合全案證據,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可以認定案涉借條對應的是15萬元飼料款。李某隱瞞款項已返還的事實,虛構另一筆現金借款,持已清償的借條起訴,構成虛假訴訟,依法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并作出處罰決定書,對李某罰款1萬元。
典型意義
當事人持已清償的借條,企圖通過虛構另一筆現金借款重復獲償,法院通過細致審查,發現該虛假訴訟行為并予以處罰,警示當事人需遵循誠信訴訟的底線,切勿“鉆空子、耍小聰明”。同時也提醒大家需規范出具條據、留存還款證據,避免引發“被訴訟”的風險。(宿遷中院)
(案例報送單位: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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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故意隱瞞債務已清償的事實虛假訴訟被處罰
——王某與章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4年,章某向王某借款并出具借條,后王某持該借條向法院提起訴訟。章某稱借款已還清,但未能取回借條,并提交其在2018年向王某催要借條的通話錄音,錄音中王某同意歸還章某借條,認可雙方債務結清。王某在章某提交通話錄音前堅稱章某沒有催要過借條、借款未還清。在章某提交通話錄音后,王某認可章某確實催要過借條,并于庭審后次日申請撤訴。法官傳喚王某到庭,在充足的證據前,王某認可章某已還清借款。
處理結果
沭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章某提交的通話錄音,王某明確陳述與章某“沒賬”,并同意章某隨時取回借條,且雙方均認可除此之外無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可以認定章某已按照約定清償涉案債務,王某的行為屬于虛假訴訟,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對王某虛假訴訟行為,處以罰款1.5萬元。
典型意義
王某故意隱瞞對方還款的重要事實,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法院通過證據還原事實,對其撤訴申請不予準許,依法對虛假訴訟行為予以嚴厲處罰,以懲罰性后果強化訴訟誠信約束,警示當事人須誠信訴訟。
(案例報送單位:沭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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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虛構部分現金交付的事實構成虛假陳述被處罰
——王某與陳甲、陳乙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王某與陳甲、陳乙因借貸糾紛訴至法院。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簽署了誠信訴訟承諾書。王某陳述部分借款是其從銀行取現后交給陳乙,但陳甲、陳乙均不認可。庭審結束后,法官再次就虛假訴訟、虛假陳述等法律后果向王某進行釋明,王某經過思想斗爭,主動承認虛構現金交付的事實,并提交了具結悔過書。
處理結果
宿城法院認為,王某虛假陳述的行為嚴重違反誠信原則,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決定對王某罰款6000元。王某具結悔過,并當場交納了6000元罰款。
典型意義
本案中,法院多次向當事人釋明虛假訴訟、虛假陳述的法律后果,引導當事人如實陳述案件事實,既以罰款維護司法權威,又以教育傳遞司法溫度,將誠信訴訟從紙面承諾轉化為行動自覺。
(案例報送單位:宿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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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私自在借條上添加利息約定篡改證據妨害訴訟被處罰
——王某與呂某、謝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王某起訴呂某、謝某,要求償還借款,并提交7份由呂某、謝某出具的借條原件。王某陳述部分借條上的“3%”利息約定系出具借條時書寫。呂某不認可借款約定利息,并提交王某與謝某的短信聊天記錄,該記錄顯示王某將借條拍照發給謝某,照片上該借條并沒有“3%”字樣。法院再次與王某談話,王某承認借條上“3%”系其后添加形成。
處理結果
宿遷中院經審理認為,王某私自在借條上添加利息約定并作出虛假陳述,嚴重影響法院正常審理案件,依法作出處罰決定書,對王某罰款1萬元。
典型意義
在訴訟過程中隨意添加、篡改證據內容屬于嚴重妨害訴訟的行為,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參與訴訟須恪守誠信底線,切勿心存僥幸,因小失大。
(案例報送單位: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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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證明妨害訴訟被處罰
——韓某與方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1年,方某向韓某借款并出具借條。2023年,韓某持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方某償還借款本息。方某辯稱借款已還清,并提交向韓某還款的證明書四份,上述證明書有證明人簽字并加蓋村委會印章。經查,方某提交的證明書系方某利用其職務便利加蓋村委會印章后添加文字形成,證明人系按照方某的要求書寫相關內容。
處理結果
沭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方某在庭審過程中故意作出虛假陳述并偽造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法作出處罰決定書,對方某罰款1萬元。
典型意義
方某作為村干部,為逃避債務清償責任,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加蓋村委會印章并指使他人出具虛假證明,偽造債務已還清證據;庭審中又作出虛假陳述,試圖誤導法院認定事實。法院查明事實后依法對其處以罰款,偽造證據、虛假陳述必受懲罰。
(案例報送單位:沭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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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證人提供虛假證言妨害訴訟被處罰
——袁某與某經營部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馬某在某經營部與袁某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二審中作為某經營部的證人出庭作證,就其與某經營部的關系作虛假陳述,稱其從未為該企業工作過。
處理結果
宿遷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院查明事實,馬某在某經營部領取過工資并在某經營部相關報銷單據上簽字,行使部分管理權力。馬某在訴訟中提供虛假證言,其行為構成妨害民事訴訟,依法予以處罰,對馬某罰款5000元。
典型意義
如實作證是證人的核心義務。虛假證言直接污染事實認定過程,誤導法官心證,可能導致錯誤裁判,嚴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對民事訴訟中證人提供虛假證言予以處罰,不僅捍衛了司法權威與誠信基石,確保證據這一裁判基礎的真實可靠,更向社會明確傳遞“訴訟絕非謊言之地”的信號,警示訴訟參與人,誠信是訴訟的底線,作偽證的代價是司法處罰與信用減損,最終得不償失。
(案例報送單位: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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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
謊稱未收到開庭通知,捏造程序違法事實干擾案件審理被處罰
——王某與張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某因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張某上訴主張一審法院向其電子送達的手機號碼并非其使用,導致其未到庭參加訴訟,一審程序違法。但二審開庭前書記員核對當事人信息時,張某提供的聯系號碼即為一審法院向其電子送達的手機號碼。
處理結果
宿遷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已向張某身份證下的兩個手機號碼成功發送訴訟文書及開庭通知,張某關于“未收到開庭通知”的陳述系故意虛假陳述,對其虛假陳述行為處以5000元罰款。
典型意義
當事人對聯系方式等關鍵訴訟信息作虛假陳述,企圖干擾案件審理。二審法院通過查明送達事實,駁回張某關于“一審程序違法”的主張,對其虛假陳述行為施以處罰,既維護了程序正當性,也強化了司法權威,警示當事人不得通過謊言拖延或阻礙訴訟進行。
(案例報送單位: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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