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不多說,來看案件——《》
【#】申請人張女士要求前夫王某騰退房產,但王某父母卻堅決反對:“我們住了10年了,這是我們在北京唯一的家!”2013年起,一家三口便安居于順義麗高花園,如今卻突遭法院強制搬離,既是出資購房,為何落到如此境地?一切要從王某與張女士的婚姻說起。 2013年,王某付首付貸款購下此房;2016年兩人結婚后同住。因與公婆同住不便,夫妻倆決定在朝陽區買一套房子,但資金不足,于是向第三方貸款(年利率24%)。還貸壓力加劇矛盾,感情也出現了裂痕,雙方鬧得越發不可開交,甚至到了離婚的境地。
隨后女方提出婚內財產公證:兩套房歸其個人所有,債務則由雙方共擔。男方為挽回婚姻,瞞著家人配合公證。然而四個月后,女方起訴離婚。 法院認定:婚內財產公證合法有效,兩套房產均判歸女方;購房欠款已由女方還清,但因屬夫妻共同債務,男方需承擔一半,約400萬元。 中國新聞周刊
省流版:這個“京爺”為挽回婚姻,聽從妻子要求將家庭兩套房產通過婚內財產公證,全部登記在妻子個人名下。但4個月后,等來的卻不是婚姻的修復,而是一紙離婚起訴書和人財兩空的結局。
法院判決確認婚內財產公證合法有效,兩套房產均歸女方所有,而因購房產生的夫妻共同債務,男方仍需承擔一半約400萬元。男方父母不得不搬離已居住十年的家,面臨老無所居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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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公證,原本是為了保護夫妻雙方財產權益的法律工具,如今卻成為某些婚姻中的一種博弈籌碼。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這種約定通常采用書面形式,一經簽訂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公證一般不是協議書生效的必要條件,但經過公證的協議,往往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不過協議本身的條款必須符合法律規范,不然也會被認定無效。
而本案中的協議雖然法律程序合法,但實質上明顯不公平。一方在情感危機中,為挽回婚姻而被迫簽訂下“喪權辱國”的財產協議,這難道符合法律公平原則嗎?
類似本案男方的操作,其實之前就有不少,說穿了就是其中一方利用對方希望維持婚姻的心理,以“表忠心”為名,提出不公平的財產要求。“婚姻保證金”這一條,有人認為這是保護弱者的聰明辦法;還有人則認為婚姻基于感情和信任,來這么一出只能說明一方對另一方已完全失去信任感。
也有法律人士指出,夫妻財產協議不是想怎么約定就怎么約定。像是限制離婚自由的條款(如“10年內不得提出離婚”)就會因為違背婚姻法基本原則而不受法律保護。
此外,公證員在辦理夫妻財產協議公證時,不僅要對當事人的財產約定承擔證明職責,更要在法律上把關,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協議,即使雙方自愿簽署,也是不能進行公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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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只能說男方真的,太?龜了,搞公證居然還瞞著家里人!也不咨詢一下專業律師,這不就是把自己和全家往火坑里推嗎?
這種協議看上去將夫妻感情與財產拴在一起,有時可能是婚姻存續的保障,但更多時候卻是在成為情感操縱和吃絕戶的工具。
法律與道德的界限,在婚內財產公證中已經變得模糊了,更別提還有“同居視作婚姻關系”的騷操作。我是希望這樣的老實人被宰案例多出點,犧牲少數人的幸福,換取未來多數人的覺醒。反正加速到底,沒有贏家,不輸就行。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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