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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歲男童被親媽強行摁進熱水桶泡 20 分鐘,哭喊 “太燙” 仍未被放過,最終因燙傷休克死亡。
法院認定親媽構成虐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合并判決四年八個月。這一判決結果引發廣泛爭議:
這到底是 “過失致人死亡” 還是 “故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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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親媽用熱水燙死4歲兒子
被告人小麗自 2022 年起,多次以不聽話、偷東西為由,用柴棍、衣架、鋁合金條毆打 4 歲兒子浩浩,致其身體多處淤青、指甲出血。2024 年 2 月 20 日晚,小麗又因兒子不洗漱,用鋁合金條抽打其屁股、小腿。
次日,小麗見兒子身上紅腫,欲以熱水泡消腫。她未試水溫便將兒子往熱水桶里塞,孩子腳觸水后立即縮回喊 “燙”,小麗卻強行摁住兒子不讓起身,持續泡了 20 分鐘。
抱出時孩子手、腿、生殖器官周圍皮膚已大面積脫皮,小麗未第一時間送醫,直至發現孩子心跳呼吸異常才就醫,此時孩子已無生命體征。
法院最終以虐待罪判小麗六個月、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四年六個月,合并執行四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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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還是故意傷害罪?
刑法區分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傷害罪,關鍵在于行為人對傷害結果 的主觀心態,是應當預見而未預見的過失,還是明知可能發生仍放任的故意。
(一)法院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的邏輯
法院認為小麗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核心依據是小麗主觀上無傷害故意,僅因疏忽大意未預見水溫過高:
一是小麗初衷為給孩子消腫,無追求或放任傷害的直接動機;
二是未試水溫屬于疏忽大意,即應當預見水溫過高風險卻因疏忽未察覺;
三是發現燙傷后,小麗有涂紅霉素軟膏、用吹風機吹手腳等行為,側面反映其無放任孩子死亡的故意,仍試圖補救。
(二)王玉琴律師認為,親媽應構成故意傷害罪
從刑法理論與案件細節分析,認定故意傷害更符合行為本質,核心理由有三:
1、對傷害風險,并非未預見,而是無視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小麗應知曉兩個基本常識:4 歲兒童皮膚嬌嫩,高溫熱水易致燙傷;未試水溫的熱水存在高溫風險。
更關鍵的是,孩子已通過縮腳、哭喊的行為,明確傳遞水燙信號,此時小麗仍強行摁住,并非沒預見危險,而是明知危險存在卻無視孩子痛苦。這種對傷害可能性的明確認知,已超出過失的疏忽范疇,而是 故意的明知。
2、20 分鐘持續強制燙泡,符合放任傷害的間接故意特征
故意傷害罪中的間接故意,表現為明知可能發生傷害結果,仍放任該結果發生。
本案中,燙泡是持續 20 分鐘的強制過程:孩子全程哭鬧、掙扎,小麗全程壓制且未停止。從生理常識看,20 分鐘高溫接觸足以讓皮膚從發紅發展到脫皮,小麗不可能對孩子的傷害狀態毫無察覺,卻始終未終止行為。這種明知可能造成傷害,仍不阻止傷害擴大的態度,完全符合間接故意的認定標準,而非過失的意外性。
3、補救行為,不是避免傷害,而是逃避責任
法院將涂藥膏、吹熱風視為無故意的依據,但從行為邏輯看,該行為更可能是掩蓋過錯:
孩子已出現皮膚大面積脫皮的嚴重燙傷癥狀,理性成年人會優先送醫,而非自行處理;拖延送醫客觀上錯失搶救時機,擴大了傷害結果。
這種先自行處理再送醫的順序,反映的是小麗對傷害后果暴露的擔憂,而非對孩子健康的關注,無法證明其無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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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行為反應,可準確認定過失,還是故意
若是小麗把浩浩放入熱水中,浩浩喊“燙”后,小麗馬上把浩浩抱出來,并第一時間送醫,即便最終仍造成浩浩死亡,法院判決小麗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應該不會有這么大爭議。
因為立即停手并及時送醫的反應,能印證她確實沒有預見危險,只是因疏忽釀成悲劇,這才符合過失犯罪的核心特征。
但本案中,浩浩喊 “燙” 后,小麗非但沒停手,反而強摁 20 分鐘,任由孩子在熱水中痛苦掙扎;發現皮膚大面積脫皮后,她也沒第一時間送醫,而是用涂紅霉素軟膏、用吹風機吹等毫無科學依據的奇葩方式自行處理,直到孩子心跳呼吸異常才慌了神。
這種無視痛苦并拖延救治的行為,早已超出疏忽大意的范疇,更像是對傷害結果的放任甚至漠視,這絕不是過失二字能輕飄飄解釋得通的。
法律對罪名的認定,既要尊重客觀事實,更要洞察行為背后的主觀心態。唯有精準區分過失與故意,才能讓判決經得起法理推敲,更對得起逝去的孩子,守住兒童權益保護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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