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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鄭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鄭州市大河路與古須北路交叉路口往北1.4公里路東。
▼導航:鄭州市正商興漢花園(往北)
▼乘車路線:鄭州市火車站或高鐵東站乘坐地鐵1號線到河南工業大學站下車在蓮花街長椿路站轉乘271路公交車至漢啟路綠源路站下車,沿古須北路向北步行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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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主體?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自然人和單位。
根據《第三百一十三條立法解釋》的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具體包括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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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是指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所確定的,負有履行判決書、裁定書載明的義務的人員。被執行人一般是案件的當事人,此外,還包括一些雖然不是案件當事人,但在執行程序中被人民法院確定為被執行人,承擔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的人員。如作為案件當事人的法人分立、合并、終止后承擔其權利義務的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組織;案件當事人死亡后,繼承其遺產的人等。
協助執行義務人是指因各種原因,實際持有、管理、控制執行標的物,被人民法院通知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的人員。
擔保人包括財產保全擔保人和執行擔保人。財產保全擔保人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的保證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在將來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確定后,履行相應義務的人員。執行擔保人是指在人民法院依法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提供的保證被執行人在確定的期限履行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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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如被執行人的同事、親友、鄰居、單位領導等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如果其以暴力、威脅方法單獨實施妨害執行行為的,應構成妨害公務罪。如果其與被執行人等共同實施妨害法院裁判執行行為的,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
司法實踐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人相當一部分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1997年《刑法》條文和《第三百一十三條立法解釋》中沒有明確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但并不意味著既不能處理單位,也不能追究直接責任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發布了《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解釋第三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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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徹底解決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單位犯罪問題,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主體,實行雙罰制。【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可以為羈押在鄭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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