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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4年,李靜以個人名義與甲置業公司簽訂購房合同,全額出資114萬余元購買一號房屋(位于北京昌平),并支付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等費用,隨后取得不動產權證,登記在自己一人名下。
然而,2023年,其弟弟李強起訴至法院,主張:
“當年拆遷時,一號房屋使用了我和姐姐、外甥女三人的安置購房指標,我應享有1/3產權。”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強確系原拆遷院落的被安置人,且購房時實際使用了他的購房資格。
2023年底,B號終審判決確認:一號房屋由李強占1/3份額,李靜與外甥女張悅、張琳共占2/3份額。
此后,李靜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李強返還其應承擔的1/3購房款及維修基金,合計約38.8萬元。
李強辯稱:
購房款是2014年付的,現在起訴已超3年訴訟時效;
房子被姐姐獨占10年,租金收益遠超購房款,她沒損失反而獲利;
自己后來還補繳了土地出讓金和契稅,應抵扣。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李強于7日內返還李靜不當得利388,451.67元(含1/3購房款 + 1/3公共維修基金);
? 駁回李靜關于契稅的返還請求;
? 不支持李強提出的土地出讓金抵扣主張。
三、法院說理
產權變動后,未出資方構成“不當得利”
雖然房屋最初登記在李靜一人名下,但生效判決已確認李強享有1/3產權。
→ 李強未出資卻獲得財產利益,李靜因此遭受損失,符合《民法典》第122條“不當得利”構成要件。
訴訟時效從產權確認之日起算,未超期
法院指出:李靜在2023年判決前,并不確定李強是否享有產權。
→ 其“知道權利受損”的時間應為2023年12月終審判決生效之日,2024年起訴未超過3年訴訟時效。
契稅不屬于可返還范圍
契稅是基于產權登記行為產生的稅費,李強并未因該筆支出獲益,故不支持返還。
房屋使用收益≠抵消出資義務
李強主張“姐姐獨占房屋10年,應抵扣購房款”,但法院認為:
房屋使用問題屬于共有物分割或使用費糾紛,與出資返還屬不同法律關系;
且此前所有權確認案中,法院已駁回李強的使用費請求。
土地出讓金等問題不在本案處理范圍
李強后續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可另案主張,不得在本案中直接抵扣。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
“誰出錢歸誰”不是絕對真理!安置房涉及資格即權益
在北京拆遷安置中,購房指標本身就是一種財產性權利。即使你全款買房,只要用了他人指標,對方就可能主張產權份額。
購房時務必書面約定出資與產權比例
? 正確做法:在購房前簽署《共有協議》或《出資確認書》,明確“雖用你指標,但產權歸我,你放棄權利”或“按出資比例分配產權”。
? 錯誤做法:口頭承諾、親戚信任、不簽任何文件。
產權被分走后,立即主張出資返還!
一旦法院確認他人享有份額,務必在3年內起訴追回對應出資。拖延可能導致訴訟時效抗辯成立。
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稅費,通常按產權比例分擔
但需注意:初始契稅若由登記人墊付,可向其他共有人追償;后續補繳費用則需結合實際情況判斷。
房屋使用收益與出資返還,是兩回事!
即使你長期獨占房屋,對方仍可要求返還其應承擔的購房款;反之,你也可另行主張對方支付使用費——但必須另案處理。
律師建議:
若您購買的是安置房、回遷房、經適房等政策性住房,且使用了家人、朋友的購房資格,請務必:
1?? 留存全部付款憑證;
2?? 簽署書面協議明確產權歸屬;
3?? 如遇產權爭議,先確權,再追款,雙線并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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