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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愿意賠付,現在就給!”近日,柳城縣人民法院古砦人民法庭龍頭巡回辦案點內,以“法庭+司法所+學校”聯動模式發力,一場因學生課間打鬧引發的傷害糾紛,在訴前得以圓滿化解。而促成和解的“鑰匙”,正是古砦法庭先前一份類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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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課間意外引發三方爭執
01
事發于課間,學生小王與小蒙在教室內追逐嬉鬧,玩鬧間學生小馮突然伸腳將小王絆倒,導致學生小王面部受傷,門牙斷裂。小王被送醫救治后,圍繞醫療費用與責任歸屬,三方家庭各執一詞:小馮家長認為事出意外,兩個孩子打鬧是主因,應由其二人負全責;而小蒙家長卻覺得“孩子不是故意的”,主要是小馮導致;小王的家長則覺得小馮與小蒙都要承擔責任,并且學校也有管理責任。調解一度陷入僵局。
調解過程:生效判決成為調解“標尺”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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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責任劃分的難題,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古砦法庭庭長祝露露以案釋法,“翻出”類似案件,積極向各方釋法說理;首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由侵權行為人及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其次,學校是否擔責,則取決于其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這一點需由主張方舉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相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意思能力、辨別能力方面發展得更加成熟,對于危險行為有一定的預防和控制能力,此時如果仍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對于學校而言責任太重,不利于平衡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維護教育機構的正常教學秩序和管理秩序。此時,學校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受到傷害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監護人承擔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舉證責任,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如果不能舉證證明,則學校不承擔侵權責任。
祝露露依據類似案例進行解釋,對本案各方行為進行了剖析,指導司法所及學校工作人員共同調解。小馮與小蒙的家長認識到,其子女的行為與損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小王及其家長也意識到不應在課間追逐打鬧,自身對于受傷結果的發生也有一定的責任,遂不再糾結“是否故意”,亦不再主張學校“分攤”。三方很快達成一致調解協議:由小馮、小蒙及其家長共同向小王賠償一定數額的醫療費。二位家長當場履行完畢,小王及其家長亦表示后續不再向對方追究責任。
典型意義:從“一案判決”到“類案指導”,司法智慧賦能基層治理
03
糾紛的高效化解,是司法裁判規則正向引導基層社會治理的生動案例,也是古砦法庭日常工作的縮影。它表明,一個邏輯嚴密、說理充分的判決,其價值遠不止于個案的定紛止爭,更能成為預防和化解同類糾紛的“權威指南”與“通用標尺”。通過法院與司法所、學校的聯動,將凝結于判決中的法理轉化為調解實踐中的有力工具,實現了“辦理典型一案,促進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推動了“以判促調、以調減訟”的良性循環,為實現矛盾糾紛源頭化解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實踐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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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來源:柳城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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