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者自述,近年遭遇2個案件,均涉及客戶被惡意訴訟、惡意保全問題。2案均經一審、二審、再審勝訴,但在勝訴后起訴侵權賠償案件中,發現律師費支持異常困難。全面檢索類案,發現成功率極低。于是進行深入研究,撰寫此文。
一、
引言:司法困境與公平性質疑
我國民事訴訟中律師費的承擔問題,長期以來遵循“各自買單”的原則,即除非合同明確約定或法律有特殊規定,否則勝訴方的律師費需自行承擔。這一規則在司法實踐中引發了廣泛爭議,被認為增加了當事人的維權成本,有悖于司法公正。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現行律師費負擔規則的現狀與問題,通過比較法考察,提出重構我國律師費負擔規則的路徑,主張建立以“敗訴方承擔”為原則、以“各自承擔”為例外的普遍性律師費轉付制度,以期降低維權成本,更好地實現司法公平正義。
二、
現狀剖析:立法零散與司法不一
(一)立法層面的缺陷
1.一般性規定的缺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未將律師費納入違約損失范圍,《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亦未將其列為法定訴訟費用,導致律師費性質模糊,類案檢索中,法院普遍以“非必要開支”為由駁回請求。
2.特殊領域的例外
知識產權、環境公益訴訟等特定案件中,司法解釋支持敗訴方承擔律師費,但適用范圍有限且規則分散,難以形成普遍指導。
3.仲裁實踐的對比
國內各地商事仲裁機構(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成都仲裁委員會等)通常允許仲裁庭裁決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案支出的合理律師費,其高效性與公平性對訴訟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二)司法層面的矛盾
1.主流裁判邏輯
法院嚴格遵循“合同無約定則各自承擔”的原則,卻忽視了訴訟專業化的現實情況,致使勝訴方雖獲得法律支持,卻因高額律師費而實際遭受損失。
2.新興裁判趨勢
當下,有少部分法院嘗試將律師費認定為“實際損失”并予以支持,然而由于缺乏統一標準,裁判結果因案件不同而有所差異,進一步加劇了“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3.性質認定的爭議
律師費被爭議為“訴訟費用”或者“損失賠償”,對于前者,缺乏現行法律依據;對于后者,則需要證明因果關系與合理性,這進一步導致了裁判的搖擺不定。
三、
深度反思:現行規則的公正性挑戰
(一)對守約方的不公
守約方的維權成本無法得到補償,這不僅損害了合同的嚴肅性以及法律的權威性,還會削弱社會對法治的信任。
(二)對違約方的縱容
由于無需承擔對方的律師費,違約成本被人為降低,尤其是在小額糾紛中,這種情況可能誘發機會主義行為,進而阻礙誠信社會的建設。
(三)訴訟不平等的加劇
經濟弱勢群體因無力承擔律師費可能喪失訴權放棄訴訟,形式上的平等掩蓋了實質上的不平等,使得程序正義難以真正實現。
(四)維權方舉證艱難
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第22條明確規定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但證明虛假訴訟、惡意訴訟舉證艱難,難以落地。
(五)依法治國的張力
律師服務普及化與公眾對權利保護意識的增強,要求法律及時回應現實需求,然而現行規則滯后于社會發展,未能有效引導糾紛的解決。
四、
域外經驗:比較法視角下的模式選擇
(一)敗訴方負擔模式(英國、德國、法國)
核心規則:律師費作為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納入法定成本范疇。
優勢:抑制濫訴行為、保障勝訴方合法權益、促進糾紛和解,通過律師強制代理與費用評定制度確保公平性。
例外:小額訴訟或無過錯案件可酌情豁免。
(二)各自負擔模式(美國)
核心規則:律師費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承擔,例外包括合同約定、惡意訴訟或立法特別規定。
考量:鼓勵當事人行使訴權,避免訴訟成本過高,但可能引發濫訴行為以及勝訴方成本無法得到補償的問題。
(三)混合模式(日本)
折中實踐:原則上各自承擔,但在侵權等特定案件中支持合理律師費,體現個案平衡。
啟示:我國需結合本土司法實際情況,構建以敗訴方承擔為原則、兼顧例外的彈性制度,并配套合理性審查機制與例外條款。
五、
路徑重構:立法與司法的協同改革
(一)立法建議:明確律師費的訴訟費用屬性
1.修訂《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將“合理律師費”納入訴訟費用范疇,確立“敗訴方承擔”作為一般原則,并輔以小額訴訟、無過錯案件等例外情形。
2.合理性審查標準
綜合考量案件復雜程度、律師工作量、當地收費標準、爭議標的額以及當事人過錯等因素,防止費用轉嫁和濫用。
(二)司法建議:統一裁判尺度與程序保障
1.發布指導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明確律師費作為“實際損失”或“訴訟費用”的適用情形,統一裁判邏輯。
2.強化法官釋明權
引導當事人就律師費的合理性進行舉證,并組織專項辯論,確保訴訟權利得到充分行使。
3.建立評估機制
委托第三方機構或律師協會出具費用參考意見,以此提升裁判的專業性與公信力。
(三)制度配套:完善保障措施
1.規范律師收費
加強收費透明度管理,完善合同管理機制,建立爭議解決機制,防止過高收費轉嫁至敗訴方。
2.探索訴訟費用保險
借鑒域外經驗,發展訴訟保險以分散風險,為弱勢群體提供經濟支持。
六、
結論:邁向公平高效的司法未來
改革律師費負擔規則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然之舉。現行“各自買單”模式與社會現實相脫節,加劇了維權不平等現象以及法律信任危機。通過立法明確敗訴方承擔原則、司法統一裁判標準、配套完善收費與保險制度,構建兼顧效率與公平的民事訴訟體系。這一改革不僅能降低守法者的維權成本,更能強化法律威懾力,推動社會誠信建設,為全面依法治國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未來需通過立法修訂、司法實踐與配套措施的協同推進,最終實現“勝訴方權益全面保障”的正義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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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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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旭盈科成都高級合伙人
仲裁員、調解員
專業領域:商事爭議精準解決,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再審、二審。
編/輯/ 文宣部
責/編/ 呂彥蓉
審/核/ 謝絲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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