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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語|文
賓曰語云|出品
今年4月份以來,重慶億萬富翁何某某訴澎湃新聞、城市青年網、賓曰語云、記錄劉杰等媒體、自媒體名譽侵權案,先后在重慶市渝北區法院開庭。
11月上旬,渝北區法院判媒體全部敗訴。法院認為,媒體使用“淫亂”一詞描述其行為構成侵權。主審法官、民一庭副庭長李超法官以“小偷”作比:即便某人曾因盜竊被判刑,媒體在報道其其他行為時也不能稱其為“小偷”,否則即為不當。
法理(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11月28日,《重慶億萬富翁的淫亂生活:與女檢察官通奸生子,與女教師偷腥,被單位經理指證與女醫生開房,被女推銷員指控強奸,連家中保姆也不放過……》一文發布后,多名法律專家給賓曰語云留言稱,在李某與何某某的離婚訴訟中,李某起訴的事實與理由明確表示何某某“長期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性關系,且與他人長期保持事實婚姻關系并生育子女。”渝北區法院立案受理后,對上述多名證人進行了調查取證,所做筆錄與李某起訴的事實與理由得到了相互印證。從調查筆錄來看,多名證人指控何某某涉嫌強奸、猥褻等,法院在發現何某某的這些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后,理當依法向檢察機關發函,提請對該案所涉強奸、猥褻犯罪事實予以立案審查。
如果知情而隱瞞,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的情形。
曾長期從事法學教學的著名刑辯律師劉錄指出,有犯罪線索應當移送,不移送涉嫌包庇或者玩忽職守類瀆職。
2013年12月12日渝北區法院第四審判庭的調查筆錄證實:證人熊某某證明,2011年11月底12月初,她到何某某家里做保姆的第六天的晚上10點多“我正準備睡覺,何在二樓說手機不見了,讓我幫他去三樓找,然后他就跟我強行發生了關系”。法院所做的筆錄中,熊某某明確表示何某某與其“強行發生了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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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筆錄來看,事發后,何某某還威脅受害人的丈夫。
筆錄中,受害人說“后來說何被抓了”。此處的被抓,不是因為何某某涉嫌強奸被抓,而是2011年12月31日,何某某因涉嫌虛報注冊資本罪,被重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8日由銅梁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銅梁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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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日,銅梁縣人民檢察院以銅檢刑訴[2012】3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2013年1月22日,銅梁縣人民法院(2012)銅法刑初字第00413號判決書以何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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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離婚案合議庭成員中,審判長陶某現在是民三庭審判員,審判員楊某躍現在是民三庭副庭長,審判員余某勇現在是民一庭審判員。
這份筆錄的詢問人書記員賈某賢現在是渝北法院民一庭審判員,記錄人王某是民二庭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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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何某某被抓后,他公司的部門經理余某云也被抓。渝北區法院第四審判庭對余某云所做的調查筆錄證實,何某某家經常換保姆,“后來很多保姆反應何對保姆動手動腳。我了解何只要是女人都不放過。有個保姆 50歲左右,建鋒廠的跟我說過,保姆一般都是早上做清潔,做飯,中午李某回來吃飯,何也中午吃過就走,保姆買菜回來何讓保姆按腳,何就要跟保姆發生關系,保姆原話跟我說: 你怎么能看上我們這樣的人?李某(指何某某的妻子)這么漂亮。保姆后來說被何強行發生關系了,還說何威脅她,說要殺她孩子,保姆就沒有報警。何給了1000元要了解(結)此事,后來這個保姆告訴了她丈夫,她丈夫還要找何理論。后來知道后,我就不再給何介紹了,怕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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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筆錄,與證人熊某某的筆錄能夠相互印證。
余某云的這份調查筆錄,詢問人書記員賈某賢,現在是渝北法院民一庭審判員,記錄人王某現在是渝北區法院民二庭審判員。
證人余某云證實:“魏某的事。當時何和曾干事走的很近,就是家屬區的那個,何要曾幫他介紹個女朋友給何的運管局的朋友,當時曾就帶來了魏某,當天何就把她帶回了大渡口小某莊別墅,后來何的母親知道了,跟我說了,當時就顯擺了一下。我事后我聽別人說的第二天何又單獨約了魏,當時三醫大要裁J,何說認識領導,可以讓魏不轉業,后來何強奸魏的強奸案案件承辦人告訴了魏的交代材料,說何把魏帶到陳家坪的富麗酒店開房,還答應給魏錢,后來何不拿錢,魏就回去了,魏的男朋友找了BD反應,BD的人就代魏報了警。后來因證據不足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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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云的這份調查筆錄,詢問人書記員賈某賢,現在是渝北法院民一庭審判員,記錄人王某現在是渝北區法院民二庭審判員。
2013年11月28日渝北區法院第十九法庭的詢問筆錄顯示,做中央空調生意的證人陳某證明,“何某某素質比較低,有說一些不禮貌的話。后來下班后,我回家后何某某約我吃飯,我推托,但為了促成簽合同,我答應了。吃飯后他要求去公園逛,我們去了鵝嶺公園,走著走著他就來牽我手,當時我們是第一次見面,我就掙脫了,他還說喜歡我什么的。我要回去,他不干,他把我手機拿走了,拉住我。先用好話,我不干,后面我說我有乙肝,會傳染他,他說他也有,會給我吃藥。后面他語氣還比較強硬,我沒辦法,只好說那地方不行,我們去酒店。出了公園門口,我上了我自己的車,我說我媽給我打電話,我就走了。那天晚上他還說了會給我十幾萬、二十幾萬塊什么的。后來他還是時不時給我打電話,我沒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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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筆錄的詢問人賈某賢,現在是渝北法院民一庭審判員。
2013年12月18日渝北區法院第十九法庭的詢問筆錄顯示,在何某某家做過家政的唐某平證實,“2011年8月,李某出國學習了,我看見何某某每個月都要帶一至兩個女人回家,何某某叫我準備好晚餐,送到二樓就不讓我送上去了。我是負責做衛生,有一次發現三樓很臟,我看不慣這些,之后就不在他家做了,離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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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筆錄的詢問人是賈某賢,記錄人是艾某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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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唐某平說,“何老板人太壞,太可怕了。”
然而,對于上述證實何某某行為“淫亂”的證據,渝北區在判決書中只字未提,全部隱瞞。
對此,李超法官在案后答疑時說:“我覺得沒有隱瞞你的證據。我們認定查明的事實,我覺得有關聯的寫上。”
李超法官說:還是那句話,我們認為你文章侵權的關鍵點,并不在于何某某他到底做了多少淫亂的事情,多少不正當的行為,他做的再多或者干嘛跟我這個案子關聯并不大,而是你能不能這樣用 “淫亂” 這個詞公開評價他。
相關法律專家指出,這不是沒有關聯,而是其中可能已經涉及到刑訴法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以及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的規定。正如法律專家指出的,有犯罪線索應當移送,不移送涉嫌包庇或者玩忽職守類瀆職。
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一例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民一庭2023年5月18日裁判的楊某強制猥褻案,就是法院依法移送處置在辦理民事侵權案件中發現的涉嫌犯罪線索。
入庫編號:2024-14-1-18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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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6 月 16 日 17 時許,楊某在游泳館教周某某(女,時年 16 周歲)游泳后,以請周某某和其表妹吃零食為由,將她們帶至其停放在該游泳館南門東側停車場的轎車內,楊某以摸胸、親耳朵、掐腰、拍臀部等方式對周某某實施猥褻。
后經報案,楊某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8日。因楊某的行為對未成年人周某某造成嚴重心靈創傷,周某某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楊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寶應縣人民法院于 2022年9月5 日以人格權糾紛予以立案。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楊某與周某某方達成和解,周某某遂于同年10月10日向該院提出撤訴申請。法院遂于 2022 年10月10日作出準予周某某撤訴的民事裁定。
在審查周某某撤訴申請過程中,法院發現楊某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向寶應縣人民檢察院發函,提請該院對本案所涉猥褻犯罪事實予以立案審查。經公安機關偵查,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檢察院于2023 年 4 月 17 日以被告人楊某犯強制猥褻罪,向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楊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
寶應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8 日作出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楊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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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人民法院,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在審查周某某撤訴申請過程中,發現楊某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向寶應縣人民檢察院發函,提請該院對本案所涉猥褻犯罪事實予以立案審查。
渝北區法院對證人做了多份筆錄,難道就沒有發現熊某某明確表示何某某與其“強行發生了關系”、何某某公司部門經理余某云“后來很多保姆反應何對保姆動手動腳。我了解何只要是女人都不放過。”“保姆后來說被何強行發生關系了,還說何威脅她,說要殺她孩子,保姆就沒有報警。”、在何某某家做過家政的唐某平“我看見何某某每個月都要帶一至兩個女人回家”“何老板人太壞,太可怕了”、生意人陳某“走著走著他就來牽我手,當時我們是第一次見面,我就掙脫了,他還說喜歡我什么的。我要回去,他不干,他把我手機拿走了,拉住我。”這些涉嫌犯罪的行為嗎?
針對“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強奸線索不向公安和檢察院移交,這個屬于不作為,還是失職瀆職?”這一問題,“豆包”是這樣回答的:
法官作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其不移交強奸線索的行為遠超一般不作為,因該行為違背了司法機關打擊犯罪的法定職責,還可能讓犯罪分子逃避追訴,破壞司法公正,并非單純的未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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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還規定: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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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法官發過“天打雷劈”的毒誓之后,面對“枉法裁判”的質疑,又改口稱:“有可能是我們基層法院對于這個東西的認識不夠全面,有可能是判錯啦,但是你不能講我們是枉法裁判。”
李超法官們不顧事實,故意隱瞞事實,對多名證人指控何某某涉嫌強奸、猥褻的線索再次不采取措施、移送主管機關,而是在民事案件中執意對何某某進行“詞匯保護”,這不叫包庇、不叫枉法,叫什么?(作者:賓語)
來源| 賓曰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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