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揚州市江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就一名小學女教師小娟(化名)訴江都區某小學違法辭退一案作出裁決,認定學校在女教師哺乳期內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違法,裁令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原勞動關系。
小娟系江都區某小學在職教師,與學校的勞動合同于2025年8月31日到期。小娟因生產依法享受產假,于今年7月誕下一女。在她生產過后,學校單方表明將不再與她續簽勞動合同,此舉導致她的合法勞動權益受損。為維護自身權益,小娟向江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明確要求學校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江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庭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學校在小娟哺乳期內單方辭退,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故江都區仲裁委依法裁決支持小娟的仲裁請求。
江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相關人士介紹,我國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為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構筑了堅實的法律體系,對于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障女職工的身心健康,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此次裁決明確彰顯了法律對女職工“三期”勞動權益的特殊保護,也提醒用人單位需嚴格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切實落實女職工特殊保護政策,依法規范用工行為,共同維護公平公正的勞動用工環境。
◆來源 揚州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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