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島監管局披露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中國銀行及旗下中銀三星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下稱“中銀三星保險”)的兩名員工,分別因 “收受合同約定外利益”和“給予合同約定外利益” 違規行為被處罰;此外,中銀三星保險還因 “銷售人員薪資不真實” 問題,被處以12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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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青島監管局
上述行政處罰文件顯示,中銀三星保險青島分公司法人業務部時任代理制銷售人員王某因“給予合同約定外利益”行為,被青島金融監管局處以警告處罰。
與此同時,中國銀行即墨分行工作人員李某則因“收受合同約定外利益”的違規行為,被處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
此外,青島金融監管局還因中銀三星保險青島分公司存在“銷售人員薪資不真實”的違法違規行為,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2萬元,法人業務部時任負責人郭某被警告并罰款1萬元。
業內人士指出,保險公司或其工作人員與銀行員工之間發生的 “合同約定外利益” 行為,涉嫌構成商業賄賂。據媒體報道,某保險公司河北省某支公司為推動金融機構加大其保險產品代銷力度,該公司相關負責人張某、鄭某、郭某共同商議決定,通過向相關人員發放現金、贈送物品、組織旅游等方式,激勵對方多推銷公司代理的保險產品,相關事宜由郭某具體負責實施。經查,該公司累計向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河北省館陶縣分公司等4家金融機構相關人員行賄現金及物品,涉案金額超22萬元。
經查,上述款項經某保險公司該支公司時任經理張某同意后,由喬某從虛列后報銷費用中支出。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該支公司犯對單位行賄罪,依法判處罰金20萬元。
據業內人士介紹, 部分保險公司為了推動業務發展,在代理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私下向銀行網點或銀行員工支付現金、贈送實物、提供旅游獎勵等,屬于“給予合同約定外利益”行為。監管部門曾在有關處罰決定中明確賬外支付手續費屬于商業賄賂行為。
對此,有律師分析指出,若保險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銀行員工行賄(如支付現金、額外回扣等),則可能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而若銀行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保險公司財物(如額外返點、現金回扣等),則可能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根據受賄金額的不同,相關責任人最高可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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