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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生效確權判決認定原告自始享有物權,登記錯誤期間他人惡意占有、出租、阻撓使用,構成持續侵權;侵權人應賠償權利人可得租金、物業費、保安費等實際損失。
2. 多人分別實施侵權但存在意思聯絡且損害結果連續的,法院可分段認定按份責任,并依《民法典》第1168條判令承擔連帶責任,實現“分段按份+整體連帶”責任融合。
3. 鈑金烤漆車間未被證實已具備出租條件且未單獨舉證租金標準的,對該部分可得利益不予支持;稅費系權利人本應承擔的法定義務,亦不計入賠償范圍。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65條 過錯侵權責任
第1168條 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第1184條 財產損害的計算方法
第462條 占有保護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77條第1款第1項
【法律關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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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主體】
上訴人(原審原告):阿克蘇某銷售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阿克蘇某房產公司、阿克蘇某開發公司、劉某某、李某某
原審被告:阿克蘇某社區居民委員會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1日,某銷售公司依法取得阿克蘇市某某路25號汽配城11號展廳建設用地使用權并持續占有經營。
2011年10月,某房產公司出具《證明》并將房屋交付某銷售公司裝修、開設4S店。
2018年3月,某銷售公司與案外人陳某某簽訂年租金35萬元的展廳租賃合同;同月某開發公司到場阻撓裝修,致合同解除,某銷售公司退還租金并賠償裝修損失2萬元。
2018年5月,某房產公司與劉某某、李某某惡意串通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辦理產權登記;自此房屋被劉某某、李某某占有并阻止某銷售公司使用。
2023年4月26日,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23)新29民終【】號終審判決確認11號展廳歸某銷售公司所有。
2023年5月至8月,某開發公司仍驅趕意向租戶,致房屋無法出租。
某銷售公司起訴請求:賠償2018年3月15日至2023年8月15日租金、物業費、保安費等合計5,221,863.55元,并由各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查明】
1. 確權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某銷售公司自2009年9月1日享有物權;劉某某、李某某產權證已被登記中心注銷。
2. 案涉房屋分三部分:前面展廳1500㎡、中間修理部約700㎡、后面庫房680㎡;展廳及修理部具備出租條件,庫房空置。
3. 某銷售公司已實際支付:
①展廳年租金損失35萬元/年、修理部酌情16萬元/年,合計51萬元/年;
②裝修賠償2萬元;
③保安費48.4萬元;
④2018.5-2024.7物業費44.1萬元。
4. 各階段侵權事實:
①2018.3.15-2018.7.30 某房產公司+某開發公司共同阻撓出租;
②2018.8.1-2023.5.9 某房產公司+劉某某、李某某惡意登記并占有;
③2023.5.10-2023.8.15 某開發公司再次驅趕租戶。
5. 各被告存在共同意思聯絡且侵權行為連續,導致同一損害后果。
【二審法院認定】
1. 物權歸屬:生效判決已確認某銷售公司自始享有所有權,其于2018年3月將房屋出租屬合法行使收益權,因被告阻撓導致租賃合同解除,可得利益損失應予賠償。
2. 損失范圍:
①展廳+修理部租金51萬元/年×5.416年=276.25萬元;
②裝修賠償2萬元、保安費48.4萬元、物業費44.1萬元;
③稅費系法定義務不予支持;鈑金烤漆車間未舉證租金標準不予支持。
合計確認損失3,707,500元。
3. 責任劃分:
①第一階段4.5個月:某房產公司20%(51,334元)、某開發公司80%(205,337元);
②第二階段58個月:某房產公司50%(165.4102萬元)、劉某某李某某50%(165.4102萬元);
③第三階段3個月:某開發公司100%(14.2625萬元)。
4. 責任形態:各被告在各自侵權階段存在共同意思聯絡,且損害結果連續,依據《民法典》第1168條判令對全部損失3,707,500元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各被告賠償金額:
1. 某房產公司:1,705,436元
2. 某開發公司:347,962元
3. 劉某某、李某某:1,654,102元
4. 上述四被告對3,707,500元總額互負連帶責任。
二審案件受理費38,672.80元,由某銷售公司負擔12,466.45元,某房產公司負擔6,519.43元,劉某某、李某某負擔19,686.92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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