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對如此集中的情緒表達,應對還在于情緒疏導需與理性建構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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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引發社會熱議。圖/IC photo
文 | 喬剛
近日,修訂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確立的“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引發社會熱議。
這一制度明確,對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行政違法記錄予以封存,其中包括吸毒、毆打他人、賭博等多類行為記錄。這一制度設計旨在為那些曾受治安處罰的群體提供社會復歸通道,同時通過“限制公開與常規查詢”的機制平衡個人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
相較之下,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時,輿論波瀾不驚。盡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也常常成為輿論焦點。但當刑訴法明確規定對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時,各界反應總體平穩,認同和寬容成為主流意見。
按常理推測,較犯罪行為危害更小罰責更輕的行政違法,適用記錄封存更不應存在輿論層面的阻礙。然而,網絡上的輿論反應時常超越形式邏輯,更深植于對特定行為的道德敏感度及其與日常生活的關聯緊密度。
在新聞傳播過程中,當“吸毒”作為一類社會排斥度極高的違法行為被顯著突出和聚焦,本次行政違法記錄封存制度一經發布,便觸動了公眾最敏感的神經,引發巨大爭議。
從傳播視角分析,行政違法與公眾日常生活的感知距離更近——治安案件年均較為龐大的基數,使得吸毒賭博斗毆等違法行為在社會新聞中能見度極高,似乎就潛伏在每個人的生活半徑。而未成年人犯罪則因特定主體和司法程序的隔離性,在公眾心理上形成了“安全距離”。
另一原因或還在于,社會認知中對不同類的“犯罪”與“違法”也存在鮮明的道德評判差異:刑事犯罪因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已被普遍視為法律嚴厲打擊的對象,而吸毒等特定行政違法行為在公眾潛意識中仍帶有強烈的道德可責性,其記錄封存更容易被解讀為對道德底線的挑戰。
事實上,作為“行政—刑事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前科封存已與刑法中的前科報告(即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時應當如實報告)共同構成了層次分明、寬嚴相濟的前科記錄管理制度框架。
行政違法記錄封存為這一制度框架再增添了濃厚且必要的一筆。這一制度彰顯的是現代法治的精細化和人性化取向。它并不針對某一個體,或某一類群體,而是針對所有行政違法人。
在制度設計上,封存并不等于刪除,封存也不等于一律不得查詢。一方面,記錄仍完整留存于系統;另一方面,違法記錄封存與特定情形下的違法記錄查詢和報告,并不沖突。
網民對“吸毒記錄封存”的焦慮與擔憂,本質上可視為一種基于安全需求的情緒宣泄。輿情的背后,存在雙重認知鴻溝。一是擔憂“封存”變“消除”,造成對身邊的吸毒人員無法及時知曉,危及自身安全。
二是擔憂“封存”“報告”雖在制度上并存,但在實踐中又容易淪為選擇性執法,該報告的反被封存,該封存的又被報告。當“程序保護”異化為“實質縱容”或“合法性傷害”,普通人安全感就會遭到侵蝕。
面對如此集中的情緒表達,應對還在于情緒疏導需與理性建構有機統一。一方面,應尊重網民的情緒宣泄;另一方面,更要警惕利用階層對立情緒人為制造輿情割裂。及時澄清行政違法行為的多樣性,做好包括封存、報告在內的違法記錄制度的普法,當為必選項。
在吸毒這類高度敏感的違法行為之外,尚有大量普通人曾因各種原因承擔過治安處罰的法律后果。他們同樣迫切需要擺脫“違法者”的負面標簽,實現正常的社會復歸。如何在避免“一罰定終身”的過度標簽化的同時,又能通過精準化的分級分類監管筑牢安全防線,正是法治現代化進程中精細平衡藝術的關鍵所在。
行政違法中,確有如吸毒這般社會排斥度極高的行為種類。在不少國家,吸毒本身就是犯罪,且罰責較重。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也并非一成不變,根據社會的發展、社會共識的更新、制度的升級等,及時調整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邊界亦是制度常態。
對當下來說,封存吸毒記錄,與仍在實施中的動態管控吸毒人員機制并不沖突,公安機關亦會依法依規對吸毒人員定期回訪,以確認戒毒康復的效果。立法、司法機關、執法部門有必要在尊重網民情緒表達的前提下,通過專業解讀消解誤解。
法治文明的進程,始終伴隨著社會認知的深化與制度理性的升華。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引發的討論,恰是法治精神與社會觀念互動的生動寫照。
在情緒與理性、個體與集體、懲罰與挽救的多重維度中,輿情喧囂或還將持續,但“行政違法行為記錄封存”的焦慮,終將在制度實踐的持續優化、執行透明度的不斷增強以及全社會法治共識的日益凝聚中,逐步轉化為對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理性信任與堅定信心。
撰稿 / 喬剛(法律工作者)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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