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好多地方工會都在進行機構改革。在機構改革中,免不了進行崗位重組。在人員設置上,有不少問題,主要是工會財務和經審崗位能不能由一個人擔任、分管工會財務的副主席能不能分管工會經審工作等。今天,注重談談工會財務和經審崗位的不相容問題。
一、設置不相容崗位的必要性
在企業內部控制中,不相容崗位是指某些崗位職責如果由同一個人承擔,既可能發生錯誤或舞弊行為,又可能掩蓋其錯誤或舞弊的職務。簡單來說,就是一個人如果同時負責兩種彼此制約的工作,就有機會利用職務便利犯錯并自我掩蓋。例如,既管錢又管賬、既審批又經辦等情況都屬于不相容崗位的隱患。設置不相容崗位控制的核心目的是建立內部牽制機制:確保每項業務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員或部門經手;一人的工作由他人進行復核和監督。通過崗位分離,實現權力制衡,防止權力過于集中。如果不對不相容的職務實行相互分離,就很容易滋生舞弊風險。
二、工會財務和經審崗位不相容
根據工會財務管理的相關規范和要求,工會的財務崗位和經費審查(經審)崗位屬于典型的不相容崗位,必須由不同人員分別擔任,以實現相互的監督與制約。
這兩個崗位不相容的核心原因是保障工會經費安全合規,避免監督失效與風險漏洞,具體可分為三點:
(一)職責屬性對立,需形成制衡:財務崗是工會經費收支、賬務核算的執行方,核心是完成經費流轉與賬目記錄、報表編制及財務分析;經審崗是對這些經濟活動的監督方,核心是核查其真實性、合規性。若兩者兼容,就成了“自己做賬自己審”“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完全失去崗位間的制約作用。
(二)保障審計獨立,避免公正受損:經審工作的關鍵是獨立性,只有與財務執行工作無關聯,經審人員才能客觀核查經費使用問題。若財務人員兼任經審崗位,極易為掩蓋財務漏洞而隱瞞問題,嚴重破壞經審工作的公正性。
(三)防范財務風險,杜絕舞弊行為:工會經費關系全體會員權益,若兩崗位兼容,會給經費濫用、挪用等舞弊行為提供可乘之機。分離崗位能通過雙重把關,減少單人操控經費全流程的風險,保障工會資產安全。
(四)以下表格清晰地展示了這兩個崗位的核心區別:
對比維度
財務崗位
經審崗位
核心職責
負責工會經費的日常核算、收支管理、預算執行等
負責審查監督工會經費收支、資產管理及財經紀律執行情況
角色定位
經費的管理者與執行者
經費管理的監督者與評價者
常見違規情形
由出納一人保管財務印章和網銀U盾
經審會主任由財務人員兼任,形成"自己監督自己"
三、如何正確設置崗位
有人認為,工會財務人員熟悉工會財務會計制度,干經審工作也是“輕車熟路”,經審會又不是一個人,在人員緊張的情況下,財務和經審崗位可以由一人擔任。其實,這一點,早就有制度規定。
《中國工會審計條例》(2023年3月10日印發)第十三條 工會主席、分管財務和資產的副主席、工會財務人員和資產管理人員,不得擔任同級工會經審會委員。第二十條 工會審計人員不得從事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不得參與、干預、插手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單位的經濟管理活動。
四、結論
因此,同級工會財務和經審崗位應為不相容崗位,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是履行監督職責的機構,其成員不應同時擔任同級工會的財務會計或出納工作。在崗位設置上,需明確職責權限,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五、其他
至于分管工會財務的工會副主席能不能分管工會經審工作,大家談談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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