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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發布
《唐山市名師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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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辦發〔2025〕3號
唐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唐山市名師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唐山市名師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16屆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要求認真貫徹落實。
唐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1月21日
全文如下↓
唐山市名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教育現代化建設,落實建設教育強市,辦好人民滿意教育的目標,完善新時代教師培養體系,促進和帶動全體教師專業發展,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弘揚教育家精神加強新時代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和市委、市政府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唐山市名師指師德高尚、業務精湛,在全市學科教學和教師專業發展中起示范、引領作用的優秀教師。從市級及以上骨干教師中培養;從縣級和市直學校名師中選拔認定。
第三條唐山市名師申報認定范圍涵蓋我市普通中小學、幼兒園、特教學校、教師發展中心、職業院校和市級教育教學研究機構(含各類民辦教育機構)。
第四條 唐山市名師申報認定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市有關規定,由市教育局和市人社局聯合組織申報認定。
第五條唐山市名師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超兩屆,每屆名師總量保持在200名左右。
第六條 市財政在預算內設置名師工程專項經費,用于名師培養培訓、科研、交流研討等相關活動。名師所在縣(市、區)和單位要全面支持名師各項活動的開展。
第二章 管理與培訓
第七條 唐山市名師按照隸屬關系,實行市教育局和所在縣(市、區)、學校共同管理。
第八條市教育局和所在縣(市、區)、學校建立名師檔案,記載名師活動、業績及其評估、獎懲情況。名師如有工作變動,及時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九條 在名師所在單位建立名師工作室,作為名師專業引領與培養、教學科研與成果轉化基地。名師作為名師工作室主持人,要認真履行名師職責和義務,充分發揮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
第十條 市教育局定期組織名師開展名師高級研修、研討交流活動、名師工作室大講堂、巡回送教、線上線下優質課展示和視頻交流等活動。對名師的重要研究成果和經典教學案例,及時遴選編輯,公開出版發行。
第十一條 市教育局和名師所在縣(市、區)、學校網站專門設置名師工程網頁,開設網上名師工作室、名師沙龍,登載名師教學實錄和優秀科研成果,介紹名師風采和工作動態,搭建名師與廣大教師交流的平臺。
第十二條 市教育局和所在縣(市、區)、學校要認真抓好名師培訓,組織名師開展調研、科研、赴國內外教育先進地區學習考察等活動。
第三章 職責與義務
第十三條 自覺弘揚踐行教育家精神,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堅決抵制損害黨中央權威、國家利益的言行;堅持師德師風第一標準,模范遵守新時代教師職業行為準則,自覺捍衛教師職業尊嚴。
第十四條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在教育教學改革中起示范引領作用。教學業績和育人效果保持全市領先水平,力爭進入全省乃至全國先進行列。每年至少完成市級以上示范觀摩課兩節,至少上傳市教育局網站優質課或專題講座視頻兩節(次)。
第十五條 圍繞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實際需要,積極開展教育科研,深入進行教學改革。在任期內,至少撰寫三篇高水平的專業論文、經驗總結,其中至少有一篇在本專業核心期刊發表或在省級以上學術會議上交流,至少主持一項市級以上教育科研課題研究。
第十六條積極參與市教育局組織的名師送課、骨干教師培養、課題研究、專題調研等活動,每年不少于兩次。主動到邊遠貧困地區或薄弱學校開展志愿幫扶。
第十七條 充分發揮學科教學領軍作用,積極培養和幫扶青年教師成長。在任期內,指導、培養縣級以上學科帶頭人或骨干教師不少于六人。
第十八條 積極主動應對新技術變革,不斷提升自身的數字素養。具有適當利用數字技術獲取、加工、使用、管理和評價數字信息和資源,發現、分析和解決教育教學問題,優化、創新和變革教育教學活動的意識、能力。
第十九條 科學制定個人專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潛心學習研究教育理論和方法,熟悉國內外本學科教學發展動態。持之以恒進行教學改革實踐,深入探究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成長規律,成就高水平的教育科研和教學改革成果,逐步形成獨到的教學風格和教學思想。
第四章 待遇
第二十條 唐山市名師享受如下待遇:
1.名師所在單位為名師建設名師工作室,市政府一次性補助每個名師工作室12000元,直接撥付名師所在單位,用于名師工作室建設和開展活動。
2.市教育局組織名師參加國內外高級研修,所需費用由市政府每年每人補助8000元。
3.積極推薦參加省級及以上骨干教師、名師和特級教師、優秀教師評選。
第二十一條 名師每任期滿,開展周期評估。圍繞師德師風和專業發展兩方面,對名師工作室建設情況、名師工作室主持人履職盡責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者予以留任,繼續享受名師待遇。
第二十二條 唐山市名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名師稱號和相應待遇。
1.在名師評選中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的;
2.未履行名師職責和義務,周期評估不合格的;
3.違反《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的;
4.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
5.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6.其它依照法律、法規應當取消其名師資格的。
第二十三條唐山市名師在任期內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職的,不再享受名師相關待遇;調離唐山市教育系統的,自然取消唐山市名師稱號和相應待遇。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唐山市教育局承擔。如與上級新政策不符,按上級政策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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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唐山市人民政府 編輯:阿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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