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案例庫:向競爭對手的客戶發函警告,構成商業詆毀?
函件內容真實但未完整陳述、侵權定性無依據、言辭存在偏頗,導致客戶暫停與競爭對手的合作,超出正當維權的范圍、構成商業詆毀。
閱讀提示:專利保護是企業經營和發展的重要基石,在實踐中,企業作為專利權人在對向特定主體發布某產品侵害自身專利權的警告函件時,可能導致商業詆毀爭議。在這種情形中,專利權人主張自身發函是正當維權的私力救濟、不構成商業詆毀,法院如何認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公司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入庫人民法院案例庫的一起涉商業詆毀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貴州高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商業主體通過發函警告等方式實施的私力維權行為應限于披露客觀事實、提示法律風險、聲明維權意愿等合理范圍,如果商業主體散布和傳播沒有根據、無中生有的或者雖有但已然被歪曲的信息等虛假信息,或者雖然真實但未得以完整陳述或經斷章取義、宣傳渲染、誤導性解讀等致人引發錯誤聯想的誤導性信息,即超出法律容忍度,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的,構成商業詆毀,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案件簡介:
1.2002年,某鑫公司提出“百草婦炎清栓”中成藥標準,生產單位包括某鑫公司、某生公司(被告)。2003年9月,被告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并于2005年10月獲授權名稱為“治療婦科疾病的栓劑及其制備工藝”的發明專利。
2.2014年3月,某升公司(原告)自某鑫公司處承繼“百草婦炎清栓”藥品的生產資質。2017年1月,原告申請發明專利并于2020年6月16日獲授權名稱為“一種栓劑及其制備方法”的發明專利。
3.2018年3月,被告針對網上關于原告“百草婦炎栓”的相關信息申請證據保全。隨后,被告以原告侵害其專利權為由起訴,2018年4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該案。
4.2018年5月,原告就被告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9年2月3日,國家知識產權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維持被告專利有效。原告不服,提起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訴訟,2019年6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該案。
5.2019年11月,原告與某醫藥公司就“百草婦炎清栓”藥品生產、銷售達成合作。
6.2020年3月,被告向某醫藥公司的母公司發送《法律告知函》、向各地相關公司發送《聲明函》。其中,兩個函件的內容大體相同,均表明其系涉案藥品的唯一生產廠家、其藥品是唯一可使用涉案名稱的藥品,使用了“構成了對其專利權的侵害”“已經構成對某生公司專利權的侵害”“凡參與某升公司就涉案藥品商業行為的個體或單位都將承擔侵權責任”的表述。2020年4月,某醫藥公司向原告發函,載明系因收到前述函件,須暫停合作。
7.隨后,原告某升公司向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某生公司停止商業詆毀行為,在報刊上登報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及律師費共計300萬元。
8.2020年12月22日,貴陽中院一審認為,被告構成商業詆毀,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商業詆毀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刊登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被告某生公司不服,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9.2021年3月,貴州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
某生公司向某升公司客戶發函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
法院裁判觀點:
一、私力維權應限于披露客觀事實、提示法律風險、聲明維權意愿等合理范圍,超出合理范圍的私力維權應受到規制。
貴州高院認為,涉案糾紛與專利權有關,專利法及其司法解釋倡導協商解決專利權紛爭,并允許權利人通過警告等方式實施一定的私力維權行為,對競爭過程中正當且適當的私力維權行為保持必要容忍度,但私力維權應限于披露客觀事實、提示法律風險、聲明維權意愿等合理范圍,借競爭而打壓對手、以維權而實施損害,以及在私力維權中超出法律容忍度的不當或過當行為均應受到約束和制止。
二、涉案函件內容包含不實陳述、侵權定性無依據、言辭不當,符合商業詆毀的行為表現要件。
貴州高院認為,本案某生公司與某升公司均系從事醫藥行業的企業,具有同業競爭關系。某生公司發送的《法律告知函》《聲明函》內容包含不實陳述、侵權定性尚無依據、言辭存在偏頗、披露事實不完整。某生公司將部分沒有依據的信息、不完整的事實及未經定性的論斷,向其競爭對手某升公司的客戶百靈公司進行傳遞,且言辭不當,明顯帶有主觀故意性,符合不正當競爭中經營者傳播虛假信息和誤導性信息的商業詆毀之行為表現要件。
三、涉案函件直接導致某升公司客戶暫停與其合作,系某升公司商譽受損的直接后果,某生公司應承擔商業詆毀的責任。
涉案函件發送后,某升公司的相關客戶即暫停與其合作,某生公司之不當函件內容產生了損害對雙生公司商業信譽之直接后果。據此,應當認定某生公司構成商業詆毀,某生公司應當承擔由此引起的民事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貴州高院認為某生公司的主張不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某升公司訴某生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案號:(2021)黔民終144號,入庫編號:2023-09-2-180-003
實戰指南:
一、建議類案中的被告,注意從自身函件表述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言辭不涉及確定性結論意見進行抗辯。
本案中,某生公司在與某升公司存在專利權權屬糾紛、尚無司法定論的情況下,在發出的函告中,使用了自身系唯一權利人、自身產品系唯一合法產品的不當表述,欠缺事實依據,超出了私力維權的合理限度,恰好又導致了原告某升公司暫停合作的直接損害后果,最終被法院予以否定評價。可見,在確有權利的情形下,對外發出的函件的表述應當避免使用過于絕對、片面的表述。
在此,我們建議,首先,類案中的被告,結合自身維護權利的實際情況,針對自身發函的用詞全面、客觀,表述中不包括例如“已構成侵權”“必構成侵權”“將承擔侵權責任”之類的確定性結論意見,表述未超出合理范疇進行抗辯和論證。
二、建議類案中的被告,注意抗辯自身私力維權無侵權惡意、私力維權范圍有限、未造成顯著損害結果等方面抗辯。
本案中,原告某升公司主張賠償300萬元,最終法院酌定的賠償額是100萬元,可見被告某生公司的部分抗辯事由是成立的。
在此,我們建議,被告針對自身發函無侵權惡意進行抗辯的相關背景進行充分釋明,最好是形成一份書面的時間線梳理文件,供法庭參考。并且,就自身函件中的表述相關的事實依據進行充分舉證。在損害后果的抗辯上,注意結合發函對象數量有限、地域范圍有限、未造成廣泛傳播、未導致公眾對于原告的社會評價的減損抗辯損害后果,明確原告主張的損失欠缺事實依據、具體明細。此外,也可以從發函對象具有專業判斷決策能力等等,抗辯自身函件和原告商譽受損之間不存在關聯性。
三、建議類案中的原告,注意論證私力維權、商業詆毀之間的法律邊界。
本案中,被告某生公司在未經專利權糾紛未經司法定論的情況下在函件中使用了自身有權、他人構成侵權的確定性表述,法院結合某升公司客戶暫停合作的實際情況,認為該表述具有誤導性。法院生效裁判亦重點釋明了被告的私力維權超出了合理限度。
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的原告,在通過訴訟主張權利保護時,注意仔細分析和論證被告表述的不當、不全、偏頗之處,結合類案檢索報告,在庭審辯論和代理意見中論證清楚私力維權、商業詆毀之間的法律邊界,爭取法官對該內容的關注。
相關法律法規:
1.《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二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2.《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商業秘密、執行、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商業秘密、執行、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商業秘密、執行、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擔保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執行擔保、執行和解、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