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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庫:片面夸大同行產品不足,構成商業詆毀?
經營者對同行產品的評價不準確且片面易誤導消費者決定的,構成商業詆毀
閱讀提示:市場中,商業主體推廣自身產品時或許會用到同類產品進行對比,如果在使用時不慎可能會因此陷入商業詆毀糾紛。被告稱自身推廣系正常推介行為、指出的是某類產品存在的共性問題,主張不構成對特定對手的商業詆毀,法院將如何認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不正當競爭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入庫人民法院案例庫的一則商業詆毀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相關經營者行為以誤導方式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造成了損害是構成商業詆毀的根本認定要件,經營者對同行產品的評價不準確且片面易誤導消費者決定的,構成商業詆毀。
案件簡介:
1.1997年4月,公司甲(原告)成立,經營范圍涵蓋電視機、平板顯示器件等。1994年9月,公司丙(被告一)成立,經營范圍涵蓋電視機、VCD等,公司乙(被告二)系被告一的集團公司。
2.原告與聚某公司簽訂《業務委托運營書》,授權該公司獨家運營原告旗下現有及將有的電視產品。2018年2月,聚某公司取得吉祥物“某小聚”的《作品登記證書》,載明其系著作權人,創作完成及首次發表日期系2017年7月16日。
3.被告一在抖音、微博平臺申請認證的某賬號,在微博及抖音短視頻上發布視頻,在宣傳自身電視產品的視頻畫面中,有顯示與“某小聚”高度相似的動畫形象,有兩種電視的比對內容。
4.原告公司甲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一公司乙、公司丙停止發布并刪除案涉視頻、判令兩被告在其官方微博上公開發布對原告的道歉聲明、賠償損失500萬元和合理支出30萬元。
5.2020年11月20日,青島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一構成了對原告的商業詆毀,判決被告二賠償公司甲經濟損失50萬元(包含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原告、被告一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6.2021年7月7日,山東高院二審認為商業詆毀行為成立,二審判決被告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00萬元,并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被告一公司丙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7.2022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公司丙再審申請。
案件爭議焦點:
丙公司發表被訴侵權視頻是否構成商業詆毀?
法院裁判觀點:
最高法院認為,認定是否構成商業詆毀,其根本要件是相關經營者之行為是否以誤導方式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商品聲譽造成了損害。
一、同行對于同行產品的評價應客觀真實,公司丙未舉證證明公司甲的產品存在被訴視頻中提及的問題,體現的內容與公司甲的安裝服務不符。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中公司丙并未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公司甲激光電視存在見光死、觀看角度小、漏光等問題,視頻中男主角對安裝“無從下手”“被安裝過程擊倒”等內容亦與公司甲為用戶提供免費的安裝服務不符,容易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公司丙作為公司甲的同業競爭者,對他人商品進行對比評論或者批評時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客觀、真實、中立地進行評價,不能損害他人商譽,誤導公眾。
二、即便同行的產品存在問題,作為競爭者也應全面表述。
最高法院認為,退一步講,即便激光電視存在一定問題,公司丙亦不能采取被訴侵權視頻中的表達方式,片面夸大激光電視的不足。作為同業競爭者,對真實的信息進行描述也應客觀、全面。
三、公司丙對公司甲產品的評價不準確、片面,易誤導消費者決定,導致對公司甲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產生影響。
最高法院認為,被訴行為的片面性和不準確性,容易導致消費者對相關商品產生錯誤認識,進而影響到消費者的決定,并對公司甲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產生負面影響,損害公司甲的利益。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公司丙的主張不成立,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某某公司甲訴某某公司乙、某某(惠州)公司丙商業詆毀糾紛案》,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6512號,入庫編號:2023-09-2-180-001
實戰指南:
一、當事人注意圍繞法定的“其他經營者”主體要件進行舉證。
是否屬于法定的“其他經營者”,是原告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核心。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的原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應在舉證時,準備提交與被告存在競爭關系的證據,比如雙方共同的銷售渠道證明、目標客戶重疊度分析。即使商品或服務并非完全相同,也要舉證存在市場利益競合,論證自身屬于適格 “其他經營者”,減少被告抗辯原告主體不適格成功的可能性。
二、原告要注意提供自身商業信譽與商品聲譽的基礎證據。
本案中,根據已公開案情信息,原告公司甲提交了自身取得的專利權屬證件,關于涉案產品的海量宣傳資料,甚至邀請專家輔助人為自身產品質量以及被告視頻中提及的產品問題當庭說明,不僅為自身論證商業名譽受損進行了鋪墊,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盡力爭取了法官的內心確信。
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的原告在舉證時,注意收集企業榮譽資質、第三方評價、消費者口碑,形成 “商譽基線” 證據,為后續論證 “聲譽受損” 奠定基礎。針對被詆毀的特定商品,提交其市場占有率數據、銷售業績歷史記錄,證明該商品對企業經營的重要性,強化損害后果的關聯性。
三、原告應盡快啟動證據取證固定工作。
本案中,原告公司甲為了固定侵權視頻證據,提前對涉案視頻做好了公證,并且親自前往被告一公司丙的銷售現場進行舉證。從案件結果來看前述證據取證工作,對原告勝訴起到了關鍵作用。
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的原告,在發現初始侵權視頻后,選取侵權視頻中的關鍵詞在網絡平臺展開全面檢索,通過公認的電子取證工具或者其他公證形式對賬號認證信息、內容發布時間、瀏覽量、點贊量、評論量進行公證,截取關鍵詆毀語句并標注時間節點,單獨生成一個說明文檔,提示法官注意該內容。
四、被告注意從自身主觀非惡意、用詞不具有誤導性、原告未充分舉證其具體損失等方面進行抗辯。
本案中,被告敗訴的一個要點在于其未充分舉證視頻中提及的原告產品確實存在相關的產品問題,導致法院最終認定其表述具有不準確性。同時,即便最終法院認定被告公司丙構成商業詆毀,但在損失賠償上并未全部支持原告主張的數額。
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的被告,首先注意從信息真實、合理評價、不存在片面夸大缺點的角度抗辯,注意舉證提交關于產品質量的檢測報告、消費者投訴完整記錄等證據,圍繞原告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屬實等要點進行舉證,同時據此論證自身不具有商業詆毀的惡意。
其次,我們建議,類案中的被告注意抗辯原告主張賠償的數額欠缺事實依據、明確抗辯損失未發生并指出原告主張不合理。針對原告關于損失發生的證據,認真核對每筆數據發生的真實性、關聯性,抗辯自身并未因此獲利。
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二條[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2025)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的爭奪交易機會、損害競爭優勢等關系的市場主體,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其他經營者”。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經營者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商業詆毀行為的,應當舉證證明其為該商業詆毀行為的特定損害對象。
類似案例:
一、《深圳市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訴北京某等科技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案號:(2011)二中民終字第12237號,入庫編號:2023-09-2-180-002。
核心裁判觀點:當事人有權依法維護自己在網絡經營中的合法權益,但不能對他人的經營行為輕易地作出具有強烈感情色彩、負面評價效果和誤導性后果的主觀評判,否則可能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廣州某公司訴瑞安市某中心商業詆毀糾紛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案號:(2022)浙03民終4602號,入庫編號:2025-09-2-180-001。
核心裁判觀點:經營者在合理范圍內對競爭對手或其商品進行的商業評論,評論內容不構成誤導性信息、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解的,不構成商業詆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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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商業秘密、執行、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商業秘密、執行、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商業秘密、執行、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擔保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執行擔保、執行和解、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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