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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法律框架概述
印度尼西亞網絡數據安全領域以《電子信息和交易法》(EIT Law,經 2024 年修訂)為基礎核心,輔以《個人數據保護法》(PDP Law)、《2019 年電子系統和交易實施政府條例》(GR 71/2019)、國家網絡和密碼局(BSSN)相關規章及行業專項法規,構建了覆蓋網絡犯罪懲治、數據保護、系統安全、 incident 響應等全鏈條的合規體系。其中,EIT Law 規制各類網絡犯罪與電子系統義務,PDP Law 聚焦個人數據全生命周期保護,GR 71/2019 細化電子系統提供商(ESP)的實操要求,BSSN 相關規章明確 cybersecurity 技術標準與危機管理流程,行業法規則針對金融、醫療、電信等敏感領域提出特殊要求。
二、禁止性網絡行為及法律責任
企業及員工在印尼境內外開展活動時,需嚴格規避以下網絡違規行為,相關行為均構成刑事或行政違法,面臨嚴厲處罰:
1.非法訪問(黑客行為):未經授權故意訪問他人計算機或電子系統(含繞過安全機制),違反 EIT Law 第 30 條,最高可處 8 年監禁及 8 億印尼盾罰款;若造成物質損失,最高刑為 12 年監禁及 120 億印尼盾罰款。典型案例中,被告人非法訪問地方政府數據庫并試圖出售 230 萬條人口記錄,被判處 1 年監禁及 2 億印尼盾罰款。
2.拒絕服務攻擊(DDoS):通過破壞安全系統訪問電子系統或導致系統無法正常運行,違反 EIT Law 第 30 條、第 33 條,最高可處 10 年監禁及 100 億印尼盾罰款,實際量刑通常為 2-3 年監禁及 200-2000 萬印尼盾罰款。
3.釣魚與信息偽造:偽造、篡改電子信息 / 文檔以欺騙他人,或非法轉移他人電子憑證、銀行信息等,違反 EIT Law 第 32 條、第 35 條,最高可處 12 年監禁及 120 億印尼盾罰款;同時可能觸犯《刑法典》欺詐條款,額外面臨 4 年監禁。
4.惡意軟件傳播:植入勒索軟件、間諜軟件、病毒等破壞系統或非法訪問數據,違反 EIT Law 第 30 條、第 33 條、第 36 條,最高可處 10 年監禁及 100 億印尼盾罰款。
5.網絡犯罪工具相關行為:創建、銷售、分發或持有用于網絡犯罪的軟硬件(如鍵盤記錄器、密碼破解工具),違反 EIT Law 第 34 條,最高可處 8 年監禁及 80 億印尼盾罰款。
6.身份盜竊與數據濫用:偽造、濫用他人電子身份或個人數據,違反 EIT Law 第 35 條及 PDP Law 相關條款,最高可處 12 年監禁及 120 億印尼盾罰款;若涉及個人數據偽造,還可能面臨 PDP Law 規定的 6 年監禁及 60 億印尼盾罰款。
7.電子盜竊與泄密:未經授權轉移、泄露他人電子信息或商業秘密,違反 EIT Law 第 32 條及《商業秘密法》,最高可處 8 年監禁及 80 億印尼盾罰款;侵犯版權的,最高可處 4 年監禁及 10 億印尼盾罰款。
8.未經授權滲透測試:無論是否出于惡意,未經系統所有者許可的滲透測試均構成非法訪問,違反 EIT Law 第 30 條,最高可處 8 年監禁及 8 億印尼盾罰款。
上述罪名均具有域外效力,只要行為對印尼產生法律影響或損害印尼利益,無論行為人位于何地,均適用印尼法律追究責任。
三、企業核心安全義務與實操要求
(一)通用安全措施
企業作為電子系統提供商(ESP,包括所有運營電子系統的個人、企業及機構),需滿足以下最低安全要求:
1.建立并維護電子系統的物理與非物理安全防護,制定并更新安全程序與指南,配備充足的人員與機構支持,實施績效管理并制定業務連續性計劃。
2.定期開展網絡風險評估,針對威脅與中斷制定并執行緩解措施,確保系統免受干擾、故障與數據損失。
3.制定內部數據保護與安全政策,明確個人數據處理的安全等級,采取技術與運營措施保障數據的保密性、完整性與可用性。
4.留存所有電子系統活動(含個人數據處理)的審計軌跡,用于監管核查、執法配合及糾紛解決。
5.對負責系統安全與數據保護的員工開展定期培訓與教育,確保人員具備相應安全意識與操作能力。
6.對電子系統進行客觀可行性測試,驗證其是否符合安全與運營要求。
(二)Incident 響應與報告機制
1.內部響應能力:建立專門的網絡事件響應團隊(CIRT),負責事件緩解、系統恢復、信息上報及跨機構協調,并向 BSSN 下屬的國家 CIRT 注冊。
2.報告義務觸發與要求:
個人數據泄露:發生數據泄露后,需在 3×24 小時內書面通知受影響數據主體及監管機構(當前為通信和數字事務部 MOCDA),通知內容需包含泄露數據類型、時間、方式及補救措施;若影響公共服務或公共利益,需向公眾披露。
高風險網絡事件:發現高風險或有重大影響的網絡事件后,需在 24 小時內報告至行業 CIRT(如有)或相關監管部門,并抄送國家 CIRT,報告需包含聯系人信息、事件描述、時間線及影響評估。
系統嚴重中斷:因外部行為導致電子系統嚴重故障或中斷時,需立即向 MOCDA 及 BSSN 報告。
3.應急計劃制定:制定覆蓋威脅場景、職責分工、溝通流程、恢復程序、資金保障及報告要求的應急計劃,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模擬測試,每年接受 BSSN 評估。
(三)特定主體額外要求
1.公共部門 ESP 需將電子系統與數據存儲在印尼境內(國內無相關技術時除外),未來需遵守 “單一數據” 政策,將數據存儲于政府提供的數據中心。
2.關鍵信息基礎設施(VII)運營者(涵蓋政府、能源、交通、金融、健康、ICT、食品、國防等領域),需實施 ISO/IEC 27001 標準并獲得認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事件響應團隊,每年開展安全成熟度評估,配合 BSSN 的全國網絡安全協調工作。
四、特定行業額外合規要求
(一)金融服務行業
需遵守印尼央行(BI)與金融服務管理局(OJK)的專項規定:
1.建立健全網絡韌性與安全管理框架,開展固有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漏洞分析、桌面推演、社會工程學測試及對抗性攻擊模擬。
2.設立專門的網絡韌性部門或 CIRT,明確網絡事件的報告與通知流程,確保及時響應各類安全威脅。
(二)醫療行業
1.嚴格遵守《健康法》與 PDP Law,醫療數據需在印尼境內處理,明確患者對自身健康信息的所有權,僅在患者同意、法律要求或公共衛生緊急情況下方可披露數據。
2.使用符合標準的安全電子病歷系統,數據存儲期限不少于 25 年,并需與衛生部平臺實現互聯互通。
(三)電信行業
需遵守 MOCDA 的專項規定,確保網絡可靠性與安全性,防范網絡濫用,配合合法監聽要求,落實電子系統安全標準,保障用戶數據安全并支持政府的網絡事件管理工作。
五、公司治理與責任追究
(一)管理層責任
公司董事(BOD)與監事(BOC)需以善意和合理謹慎的態度履行職責,將網絡安全風險納入公司整體風險管理范疇。若因未履行安全義務導致公司損失,管理層可能承擔個人責任;若涉及個人數據非法處理,管理層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最高可處 6 年監禁及 60 億印尼盾罰款,公司則可能被處以最高 10 倍于個人罰款的處罰,甚至面臨執照吊銷或解散。
(二)數據保護負責人任命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需任命數據保護官(DPO):數據處理涉及公共利益、核心業務包含大規模系統性個人數據監控,或核心業務涉及大規模特殊類別個人數據及犯罪相關數據處理;DPO 可位于印尼境內或境外。同時,需任命至少一名印尼境內的聯系人,作為與 MOCDA 及執法機構的溝通紐帶。
六、國際合規與數據跨境
(一)數據跨境傳輸限制
1.個人數據跨境傳輸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接收國具備足夠的數據保護水平、雙方簽訂具有約束力的安全保障協議,或獲得數據主體的明確同意(前兩項的實施細則尚未生效)。
2.公共部門 ESP 的所有數據需在印尼境內存儲與處理,私人部門 ESP 若處理戰略或關鍵數據,未來可能被要求遵守國內存儲要求。
(二)國際標準對齊
企業需參考國際通用標準提升合規水平,如 BSSN 要求 ESP 采用 ISO/IEC 27001 信息安全管理體系標準,金融行業需遵循巴塞爾委員會相關網絡韌性框架。
七、風險防范與保險
(一)允許的防護措施
企業可使用信標、蜜罐、sinkholes 等防護工具,但需遵守以下限制:信標不得非法攔截第三方通信,蜜罐不得超范圍收集個人數據,sinkholes 僅可用于內部惡意流量分流。同時,企業可監控自身 IT 系統(含員工郵件與互聯網使用),但需基于明確的內部政策或勞動合同,事先通知員工,且不得超出安全防護目的,不得非法攔截通信內容。
(二)保險與 ransom 支付風險
1.企業可購買網絡保險,覆蓋數據泄露、業務中斷、系統故障、數字資產恢復等損失,保險范圍由保險合同約定。
2.目前無明確規定禁止使用保險支付 ransom,但若收款方為恐怖組織或被列入恐怖主義相關名單,支付行為將構成恐怖主義融資罪,最高可處 15 年監禁及 10 億印尼盾罰款,企業需嚴格評估相關法律風險。
八、執法配合與調查應對
(一)執法機構權力
印尼執法機構(包括國家警察網絡犯罪部門、總檢察長辦公室等)在調查網絡事件時,可行使以下權力:搜查與扣押證據、要求 ESP 提供系統信息、查封或扣押涉案 IT 設備、責令 ESP 暫停社交媒體賬號、銀行賬戶及數字資產的訪問權限,以及在法定條件下攔截電子通信。
(二)企業配合義務
企業需配合執法機構的合法調查請求,按要求提供電子系統數據、訪問權限及相關證據,但無義務在系統中設置后門或提供加密密鑰。ESP 需確保系統具備合法訪問能力,以便在收到執法機構合法請求時提供必要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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