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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識產權局)浙江省版權局印發關于《浙江省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合規指引》的通告,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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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知識產權局 浙江省版權局關于印發《浙江省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合規指引》的通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及我省實施意見,引導中小企業建立知識產權合規體系,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能力,浙江省知識產權局、浙江省版權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合規指引》,現予以公布。
浙江省知識產權局
浙江省版權局
2025年10月20日
浙江省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合規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浙江省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合規意識,引導中小企業加強知識產權合規管理,提升中小企業防范知識產權法律風險和應對知識產權糾紛的能力,依法有效保護自主知識產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參照《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管理體系要求》(GB/T 29490—2023),結合浙江省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企業。微型企業等可以參照適用本指引。
第二章 知識產權基礎合規
第一節 商標基礎合規
第三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商標注冊。
企業申請商標注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屬于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
(二)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的;
(三)屬于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經授權申請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基于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存在而申請注冊該商標的;
(四)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
(五)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注冊的;
(六)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第四條 企業應當規范管理注冊商標,依法辦理商標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等手續,規范商標印制行為。
企業使用注冊商標,應當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
企業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與被許可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報商標局備案;同時,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企業委托他人印制注冊商標的,應當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
第五條 企業應當規范使用未注冊商標,不得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不得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之情形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
第六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提前進行商標檢索,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二)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四)未經許可,更換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
(五)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六)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
(七)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八)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
(九)其他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第七條 根據地域性原則,未在我國注冊的商標在我國境內不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
企業接受委托,貼牌或代工生產的,應積極履行注意義務,確認所貼附的商標,系委托人依法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或依法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相關授權許可。
第八條 企業進行跨境交易時,除遵守我國商標法律法規外,還應遵守目標市場國家或地區的商標法律法規,在交易前通過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單一國家申請注冊等方式,取得目的市場國家或地區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若商標在目標市場已被注冊,應當依法取得目標市場權利人的許可;如對方涉嫌惡意搶注的,可以積極采取向目標市場國家或地區的商標主管部門請求宣告其商標無效、予以撤銷等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節 專利基礎合規
第九條 企業申請專利應當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實施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技術方案和申請文件應當滿足可專利性要求,不屬于不受專利法保護的主題,且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
企業可以根據研發方向、技術領域和市場規劃,提前謀劃通過PCT申請、海牙申請、單一國家申請等方式進行專利布局,包括布局的國家或地區、申請時間和方式等。
第十條 企業應當關注其擁有專利的法律狀態,依法申請專利著錄項目變更、辦理專利轉讓登記和專利許可備案等。
企業可以適時開展專利價值評估,對需要維持的專利,及時繳納專利年費,避免專利權失效。
第十一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提前進行專利檢索,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他人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即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他人的外觀設計專利,即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規范使用專利標識,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第十三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可以通過勞動合同等方式進行約定,未約定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章給予獎勵和報酬。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三節 著作權基礎合規
第十五條 著作權自作品完成創作之日起產生,并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企業應當在作品首次完成時保留原始文本或電子文檔,結合自身需要自愿進行著作權登記。
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視聽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十六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五)剽竊他人作品;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
(十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十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十九)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第十七條 企業應加強自有著作權的管理,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等方式,明確職務作品等作品的行使方式、使用期限和獎勵報酬。
第四節 商業秘密基礎合規
第十八條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難以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企業可采取商業秘密保護。
第十九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五)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述第(一)至(四)項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 對屬于原單位涉密人員、與原單位簽有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與原單位存在知識產權糾紛等情形的人員,企業應當慎重決定是否錄用。
企業應與員工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員工不得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或泄露本企業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對離、退職員工進行商業秘密風險管控,與擬離、退職的涉密員工簽訂離職后保密協議,書面約定涉密員工離、退職后的保密義務及具體需保密的內容范圍,并將涉密文件、技術資料等予以收回或銷毀。
第五節 地理標志基礎合規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產地范圍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使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
(二)在產地范圍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使用與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相似的名稱,誤導公眾的;
(三)將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用于產地范圍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即使已標明真實產地,或者使用翻譯名稱,或者伴有如“種”“型”“式”“類”“風格”等之類表述的;
(四)在產地范圍內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管理規范要求的產品上使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
(五)在產品上冒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
(六)在產品上使用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近似或者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誤導公眾的;
(七)銷售上述產品的;
(八)偽造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
(九)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核準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企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如下義務:
(一)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范和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地理標志產品;
(二)按照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要求,規范標示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三)及時向社會公開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報送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情況。
第六節 其他知識產權基礎合規
第二十四條 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其他知識產權,參照上述商標、專利、著作權、商業秘密等合規措施予以管理。
第三章 重點領域知識產權合規
第一節 電商平臺知識產權合規
第二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應當關注電商平臺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
企業在電商平臺開展經營活動時,應當確保商品信息發布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第二十六條 企業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企業接到電商平臺轉送的侵權投訴通知后,可以向電商平臺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
第二節 專業市場知識產權合規
第二十七條 專業市場內經營者應當了解市場的知識產權保護要求,通過與專業市場舉辦者簽訂協議等方式明確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企業在專業市場銷售商品,應查驗進貨渠道,避免銷售侵犯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的商品。
第二十八條 企業銷售家用電器、化妝品、食品等與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商品時,應當特別注重對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真實性進行核查。
企業在市場攤位上的招牌、燈箱、樣品展示等宣傳活動,應依法規范使用注冊商標、標注專利標識等,避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第三節 展會知識產權合規
第二十九條 企業參展前,應當了解展會知識產權要求與糾紛處置流程,核查參展商品或服務的知識產權合規狀況,提前準備展品相關知識產權權屬、授權許可等證明,積極配合主辦方相關知識產權核查。
第三十條 企業認為展會的參展方侵犯其知識產權的,可以向展會主辦方、承辦方投訴,并提交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企業認為不構成侵權的,應當及時作出書面聲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節 海關知識產權合規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狀況,并提交知識產權證明文件。
企業可以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從事跨境貿易時應當遵守當地海關的相關知識產權規定。
第五節 境外知識產權合規
第三十三條 企業發現自主知識產權在境外被侵害后,應當積極采取申請保全、提起訴訟、申請該國家或地區司法、行政機關對侵權人采取民事或行政強制措施等手段維權。
第三十四條 企業遭遇境外知識產權司法訴訟或行政調查,可以采取如下應對措施:
(一)積極與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地方分中心、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地方貿促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等機構聯系,了解境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程序,評估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風險、損害賠償等可能性;
(二)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合理選擇應對策略,分別采取不侵權抗辯、無效、反訴、和解等舉措;
(三)總結案件經驗,進一步加強境外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布局,積極借助涉外知識產權相關保險業務、涉外知識產權保護維權互助基金等,提高糾紛應對能力。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指引僅對浙江省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合規提供一般性指導,不具有強制性。法律、法規、規章等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指引由浙江省知識產權局、浙江省版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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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識產權局)網站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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