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代理成都狗咬女童案時,我就強烈呼吁,應當加強“養犬人管理”相關立法。如今,這一愿望終于成真。
大家好,我是周兆成。
不知道還有多少人記得當年那個2歲的小女孩?早晨剛一出門,就被兩只突然竄出來的禁養烈性犬瘋狂撕咬,造成右腎破裂的嚴重傷情,引起全國人民的同情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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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時,我曾分析道:“犬災”的實質是“人禍”。針對狗出臺再多規定,人不遵守都是白搭。只有加大對惡犬主人的懲治力度,讓他們痛到不敢再犯,才能有效保護大家的自由與安全。
如今,與這一呼吁高度契合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9條,來了!
可能有人問,各地不是有自己的《養犬管理條例》嗎?出事不是有民法、刑法的規制嗎?新增法條,意義何在?
首先,在法律位階上,《養犬管理條例》屬于地方規范性文件,違反性質屬于“違規”;而“第89條”,是國家立法機關通過的全國性法律,違反性質屬于“違法”。
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違規”后果,頂多是警告或罰款;而“違法”后果,將涉及“人身自由罰”。具體到本法條,就是5到10天的治安拘留,威懾力自然不可同日而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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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依靠民法、刑法規制,本質上屬于“事后處理”——等嚴重傷害結果發生了法律才干預,對受害者而言未免太遲。而“第89條”明確規定,只要存在“違規飼養”以及“警告后拒不改正”行為,就可以直接拘留——處罰前置,體現了“預防性立法”的思路,本質是督促養犬人棄絕僥幸心理、時刻盡到管理義務,這也是對潛在受害者最好的保護。
另外,“89條”規定,只要是狗沒拴繩造成對方損害,即便沒有直接咬人,只是造成摔傷、驚嚇等后果,狗主人也將受罰。此前曾有案例,狗未拴繩撲人,導致對方摔傷,雙方陷入長久扯皮——受害者指責狗主人不拴繩,狗主人指責受害者不小心,打到法院,一審還真的判雙方分擔責任。而此后,飼養人將對犬只負有“絕對管束責任”,只要損害結果與管理失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是全責,這將徹底杜絕養狗人推諉、扯皮、“受害者有罪論”等局面。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將于明年1月1號正式生效實施。雖然本次修法側重于加重處罰,但我依然想說——懲罰不是目的,目的是要喚醒每一位養狗人內心深處的公德與責任。公共場合不被任何群體所私享,每一個人都有權維護內心的安全感——
切勿草率地侵犯這一權利,否則“勿謂法律言之不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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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兆成,做一名專業且有溫度的律師,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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