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紫陽縣的雷某將自己名下的銀行賬戶出售給冉某,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并從中獲利6050元。紫陽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6050元、罰款20000元,并因逾期未履行加處罰款20000元。雷某在收到決定后,既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更未履行處罰義務。經公安機關催告后,其仍拒不履行。紫陽縣公安局于2025年10月,向紫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審理
紫陽法院審理認為;紫陽縣公安局申請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雷某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未主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紫陽縣公安局經依法催告后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最終裁定:對紫陽縣公安局申請強制執行雷某繳納罰款2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6050元及因逾期繳納加處罰款20000元的內容,準予強制執行。
法官說法
出售、出租銀行卡屬違法行為,個人銀行賬戶僅限于本人使用,任何出售、出租、出借行為都可能被用于洗錢、詐騙等犯罪活動,行為人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行政處罰不履行,后果更嚴重,若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可依法加處罰款,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拒不執行者還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單,影響個人征信。即使行為人自稱“不知情”,只要客觀上為犯罪提供了幫助,并從中獲利,就可能構成違法。法律不會因“不知法”而免除責任。若對行政處罰不服,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避免因消極應對而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后果。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雷某一案警示我們:切勿為小利而觸法,勿因無知而涉罪。每個人都應增強法治意識,妥善保管個人賬戶信息,遠離非法交易,做遵紀守法的公民。如發現身邊有買賣銀行卡、電話卡等行為,請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與金融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
第三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銀行賬戶等用于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十四條 為違法犯罪提供幫助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來源:紫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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