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只是把銀行卡借給了他,怎么就成了罪犯的幫兇?”在大埔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幫信罪案件的庭審現(xiàn)場,被告人王某發(fā)出了這樣的疑問。
在法庭上,面對法官的訊問,王某的聲音充滿了困惑與悔恨。他未曾想到,自己借出的銀行卡,竟會給犯罪行為推波助瀾。
2024年12月,王某在某軟件上結識了一名陌生男子,兩人商定由該男子使用王某的銀行卡和微信賬號用于接收他人的轉賬,王某可從中獲得5%到10%的報酬。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月8日期間,王某先后兩次提供其銀行卡和微信賬號給對方用于收款約人民幣15萬余元,其中王某從中非法獲利1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為他人犯罪活動提供幫助,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考慮到王某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并主動退賠被害人損失,依法可給予從輕處罰。日前,法院依法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3000元。
據(jù)統(tǒng)計,今年以來,大埔縣人民法院一共審結了3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流入涉案銀行卡的流水金額高達400萬元。冰冷的數(shù)字和判決背后,是許多家庭積攢一生的財富瞬間蒸發(fā),而所謂的“中間人”,在犯罪分子眼中不過是隨時可以丟棄的“工具”,他們只為蠅頭小利,而將面臨刑事處罰、信用懲戒等多重打擊。
“很多涉案人員覺得‘我只是借個卡,又沒直接詐騙’,這種想法是完全錯誤的。”法官強調,銀行卡、手機卡及支付賬戶是金融結算的重要載體,出借、出售這些卡片,本質上是為犯罪分子轉移贓款提供“生存土壤”和“輸血通道”,讓受害人的損失難以挽回,社會危害性極大。請務必保管好個人的銀行卡、身份證、手機卡及U盾等相關工具,絕不出租、出售、出借;同時要謹防招聘陷阱,堅決不參與為他人聯(lián)系辦卡、登記他人辦卡信息,也不從事高額度轉賬提現(xiàn)、刷單等資金結算兼職,任何“輕松賺錢”“零風險提成”的幌子,背后都是犯罪的陷阱,不要因一時貪念,讓自己成為信息網絡犯罪的“幫兇”。
法律不容僥幸,守法即是自保。守護好自己的銀行卡,既是保護個人財產與信用,更是履行公民責任,共同斬斷電信網絡詐騙的黑色產業(yè)鏈。
來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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