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巴 東 縣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關于申請執行人趙慶梅與被執行人湖北利緣農機具有限公司、李彬、譚瑛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25)鄂2823執恢382號之二執行裁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李彬應將其所有的位于巴東縣野三關鎮安居一路12號的房屋交付給申請執行人趙慶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現責令被執行人李彬于本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遷出巴東縣野三關鎮安居一路12號的房屋,并將前述房屋交付申請執行人趙慶梅。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本院的執行行為有異議,案外人對涉案房產及土地主張權利的,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書面提出異議。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來源 : 巴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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