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發展,11月21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儲蓄國債(電子式)納入個人養老金產品范圍有關事宜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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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確,自2026年6月起,符合金融監管部門規定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應當為在本機構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養老金投資者,提供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的相關服務。
這也意味著,儲蓄國債(電子式)將被納入個人養老金產品范圍。
具體操作方面,《通知》明確,開辦機構在養老金投資者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前,應當為其開立個人養老金專用國債賬戶(以下稱養老金國債賬戶),用于記錄養老金投資者購買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期次、數量以及持有變動等情況。養老金國債賬戶應當與投資者本人的養老金資金賬戶綁定,資金往來、領取條件和稅收政策遵從個人養老金制度有關規定。開辦機構注銷養老金投資者在本機構開立的養老金資金賬戶前,應當確認對應的養老金國債賬戶中無未到期的儲蓄國債(電子式),并注銷對應的養老金國債賬戶。
此外,開辦機構應當通過已開通的儲蓄國債業務辦理渠道(含柜面和手機銀行、網上銀行等電子渠道),為養老金投資者提供便捷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查詢、購買等服務。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在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通知中公布各開辦機構已開通的業務辦理渠道。
發行額度方面,《通知》明確,開辦機構向養老金投資者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管理參照《儲蓄國債發行額度管理辦法》(財庫〔2022〕43號)執行。具體而言,一是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在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通知中,將基本代銷額度分配至各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含開辦機構),并將部分機動代銷額度作為向養老金投資者銷售的專屬額度(以下稱養老金專屬額度)分配至開辦機構。開辦機構獲得的基本代銷額度不得向養老金投資者銷售。
二是各開辦機構養老金專屬額度分配比例按季度調整。首次分配比例根據各開辦機構已開立所有養老金資金賬戶中未投資金額的比重確定,后續每季度根據各開辦機構上一季度向養老金投資者售出儲蓄國債(電子式)金額的比重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月向財政部提供養老金資金賬戶資金繳存、投資情況,支持做好額度分配管理工作。
三是開辦機構在按規定抓取未分配機動代銷額度時,應當分別抓取向養老金投資者和其他投資者銷售的額度。發行通知規定的定期調整日終,開辦機構未售出的養老金專屬額度由財政部收回,于次日納入未分配機動代銷額度。向養老金投資者銷售的未分配機動代銷額度抓取規則,參照《儲蓄國債發行額度管理辦法》(財庫〔2022〕43號)執行,計算有關比例時,養老金專屬額度視同為向養老金投資者銷售的基本代銷額度。
此外,《通知》還對開辦機構業務系統改造、系統間信息交互、數據報送等相關情況做出規定。
通知原文請點擊下方
來源:財政部債務管理司
編輯:如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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