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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長治山西潞安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五陽煤礦“7·26”一般其他事故調查報告
(部分內容) 2025 年 7 月 26 日 20 時 16 分,山西潞安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五陽煤礦(以下簡稱五陽煤礦)7525 放頂煤綜采工作面(以下簡稱 7525 綜采工作面)回風巷超前維護段發生一起一般其他事故,造成1人遇難,直接經濟損失170.04萬元。事故發生后,礦方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屬遲報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2025 年 7 月 28 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會同長治市人民政府組織長治市應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公安局、 市總工會等相關部門成立了五陽煤礦“7·26”一般其他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同時邀請長治市監察委員會派員參加,對該起事故展開調查。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積極開展事故救援工作,護送傷員出井。調度室接到事故匯報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通知相關礦領導、科室負責人積極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并撥打 120 電話、聯系救護車輛在井口待命,將受傷人員送往北大醫療潞安醫院。本起事故救援處置及時,但存在未及時報告事故的問題。事故類別:經調查認定,本起事故為一般其他事故。人員傷亡情況:經調查,本起事故共造成 1 人遇難。 直接經濟損失: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等有關規定統計,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70.04 萬元。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架棚作業人員違反作業規程規定,未將單體柱、π型鋼梁固定在原支護網或托梁上,單體柱漏液導致單體柱和π型鋼梁傾倒,將一名作業人員砸傷致死。
2.間接原因
(1)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2)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
(3)安全教育培訓不扎實
(4)主體企業未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5)監管部門未嚴格履行安全監管責任
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對 15 名責任人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理,其中:五陽煤礦 10 人,潞安化工集團 3 人,長治市應急管理局 2 人。
五陽煤礦發生一起一般責任事故,造成 1 人遇難,依法給予五陽煤礦處人民幣壹佰萬元整(¥1,000,000.00)的罰款。
五陽煤礦位于長治市襄垣縣王橋鎮,隸屬于潞安化工集團,為省屬國有重點企業。
來源: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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