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藍色字關注“石獅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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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騙取錢財
被告人張某與多名同伙合謀
以廉價“金包銀”手鐲冒充純金手鐲
在短短四天內
連續實施三起質押借款詐騙
近日
石獅市檢察院以詐騙罪對張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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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張某與郭某甲、郭某乙、賴某等人精心策劃了一場“真假手鐲”騙局。
他們分工明確:由賴某提供特制“金包銀”手鐲,張某負責駕駛車輛并提供被害人聯系方式,郭某甲等人則出面與被害人周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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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這場騙局正式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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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上午,一行人駕車來到惠安縣某酒樓附近,郭某甲拿著看似貴重的“金手鐲”找到被害人陳某,以急需用錢為由,要求質押借款。在騙子們精心編織的謊言下,陳某信以為真,當場支付了17000元。得手后,幾人迅速撤離現場,并將騙得的錢款瓜分一空。
當天下午,他們又將目標鎖定在經營汽修店的王某身上。采用完全相同的手法,郭某甲再次以質押“金手鐲”為名,從王某處騙得15000余元。整個過程中,張某始終在附近駕車接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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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后,張某竟伙同他人再次來到王某的汽修店。這次由郭某乙出面,以另一支“金包銀”手鐲質押,再次騙走16000余元。
然而這次,被害人王某經金店火燒驗證,發現了“金手鐲”的真相。察覺被騙后,王某立即要求郭某乙退錢,卻發現對方已經失聯。
案發后,公安機關迅速展開偵查,陸續將涉案人員抓獲歸案。經專業機構鑒定,這些所謂的“金手鐲”為鍍金產品,鍍層薄,內部無金以銀為主,價值無法認定。
經石獅市檢察院審查認為,張某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5年9月,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責令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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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質押詐騙案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本案屬于共同犯罪,各犯罪嫌疑人事先通謀、分工明確,均應對犯罪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除張某外,其余同案人均被判處相應刑罰。
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在進行貴重物品交易或質押時,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驗證真偽,切勿輕信他人。如遇類似情況,請保存好證據并及時報警,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文案 | 付怡
編輯 | 新媒體工作室
初審 | 付怡
復審 | 蘇雯雯
終審 | 陳玳鴻
石獅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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