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在對房屋或設施實施強制拆除前,負有對房屋權屬、占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全面調查核實的審慎審查義務。即使征收部門已與部分權利人簽訂補償協議并支付補償款,但若有證據證明存在其他主體對房屋或設施享有合法權益并實際占有、使用的,行政機關僅以補償協議為由實施拆除,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構成程序違法。人民法院據此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符合法律規定。
案例詳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5)最高法行申348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
法定代表人:張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琦,河北江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某義,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
再審申請人某某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路南區政府)因被申請人王某義訴其強制拆除房屋或設施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冀行終12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路南區政府申請再審稱,二審法院認定證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審判程序違法。路南區政府按照物權登記進行補償,已實際履行征收補償協議,有權處置被征收房屋。請求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等相關規定,路南區政府作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主體,應為本案適格被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路南區政府對唐山市某某廠實施強制拆除,是以李某榮的四個子女甄某平、甄某全、甄某武、甄某華與征收人唐山市路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簽訂了《唐山四中路南醫院區域改造工業企業征收補償協議書》,并領取了補償款為依據。但是,李某榮的兒子甄某平曾與王某義就榮華記錄紙廠的經營場所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簽訂過轉讓協議,且轉讓協議簽訂后,王某義進行了實際占有、使用。在此情況之下,路南區政府未考慮王某義對案涉建筑占有使用等實際情況,僅僅以唐山市路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與甄某平等人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為由實施案涉拆除行為,理據不足。二審判決確認路南區政府實施案涉拆除行為違法,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路南區政府申請再審的主張和理由,難以得出二審判決錯誤的結論,本院不支持再審申請。
綜上,路南區政府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某某人民政府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楊 軍
審 判 員 趙瑞強
審 判 員 王 煒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盧琨琨
書 記 員 張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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