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當事人在明知涉案土地已被國家征收且已完成征地補償的情況下,仍在涉案土地上種植林木,由此產生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政府所實施的占用涉案土地的行為是對已完成征收補償程序、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的合法使用行為,不屬于強行占用當事人承包經營的土地的行為。故當事人請求確認政府未給予補償就強行占用其承包經營的土地、毀壞強占土地上的林木等附著物的行為違法并要求賠償,依法不能成立。
案例詳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5)最高法行申611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饒某洪,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
法定代表人:唐某波。
一、二審第三人:成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
一、二審第三人:張某全,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
再審申請人饒某洪因訴被申請人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順慶區政府)強占土地、毀壞林木及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川行終65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饒某洪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和證據采信、適用法律錯誤。其所租用的土地未在2003年被申請人順慶區政府征用的土地范圍內,而是在2021年征收范圍內,應當依法得到補償。且被申請人先用地后安置,違反法定程序。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確認被申請人強行占用其承包經營土地并毀壞林木等附著物的行為違法,判令賠償因強占毀壞其承包經營土地上的林木等附著物損失5352000元,賠償土地承包經營權損失392000元。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被申請人順慶區政府是否實施了強占再審申請人饒某洪租賃土地并毀壞林木的行為。本案中,根據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饒某洪在明知涉案土地已被國家征收且已完成征地補償的情況下,仍在2003年之后在涉案土地上栽種樹苗,由此產生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順慶區政府所實施的占用涉案土地的行為是對已完成征收補償程序、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的合法使用行為,不屬于強行占用饒某洪承包經營的土地的行為。故饒某洪請求確認順慶區政府未給予補償就強行占用其承包經營的土地、毀壞強占土地上的林木等附著物的行為違法并要求賠償,依法不能成立。關于其與村集體租賃土地的權利、義務關系方面的糾紛,其可另行主張。
綜上,饒某洪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饒某洪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蔚 強
審判員 韓錦霞
審判員 劉 娜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卞志媛
ABOUT
![]()
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是經北京市司法局批準于2013年12月成立的合伙制事務所。自成立以來,來碩秉持客戶至上的理念,盡心竭力為客戶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針對征地拆遷業務,我們配備了專業的律師團隊,團隊律師均具備豐富的經驗。我所成功代理了江西省龍南縣房屋拆遷案件、解某訴河北省某縣政府的房屋征收決定案件及丁漢忠案件等多個具有社會影響力的典型案例,其中江西省龍南縣房屋拆遷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評選為征地拆遷十大案例,解某訴河北省某縣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案件入選2014推動河北法治進程十大案例,丁漢忠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因強拆導致的血案,此案在全國范圍內引起了廣泛的關注。來碩以“誠謹、仁愛、專注、良知”為宗旨,現已成為在征地拆遷、行政訴訟領域享有盛譽的律師事務所之一。
手機(微信):1360129730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