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是圓方的第1353篇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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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最近有個詞火了,“貸款賣房”。
“貸款賣房”是說,房主出售房產時,所得房款不足以償還剩余銀行貸款,不得不額外申請一筆新貸款來填補差價才能完成交易。
據說這個詞的火爆是因為深圳一個業主,其在在2020年房價高位時購入一套總價600多萬元的學位房,這幾年下來貸款本息超過650萬元。
然而,目前該房產市價僅為360萬元左右,比她所欠的銀行貸款少了近300萬元。如果她此時賣房,就需要自己補上這筆巨款,而自己補不上,留需要再去貸款,才能把“房”賣掉……
雖然這是一個極端的案例,絕大多數業主沒有到這么慘的境地。但是隨著這兩年房價的快速下跌,許多人的確已經被擊穿了資產杠桿的紅線。
很多人當年買房加杠桿時想的是,大不了,到時候房子不要了!
現在看來,不光房子保不住,反而可能狠狠的欠銀行一大筆不知道什么時候才能還清的負債……
也是因為這樣的遭遇越來越多,和貸款賣房一同火的還有一個詞,“無追索權房貸”。
02
什么是“無追索權房貸”,據說是一種在美國存在的房貸形式。
其特點是,對于追索范圍的限制。
貸款人(銀行)在借款人違約時,只能對抵押房產本身進行追索,無權追索借款人的其他個人資產或收入來彌補貸款損失。
當房產拍賣所得不足以清償貸款余額時,銀行不得申請"差額判決"(Deficiency Judgment),借款人無需承擔剩余債務。
相當于借款人以房產價值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超出部分的風險由金融機構承擔。
美國無追索權房貸制度誕生于20世紀30年代經濟大蕭條的慘痛教訓。
當時美國經濟崩潰,失業率飆升,房貸違約率暴漲,大量住宅淪為法拍房。銀行在收回房產后,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拍賣,卻仍要求借款人償還貸款與拍賣價之間的"差額"(Deficiency),甚至追索借款人其他資產和工資,這種做法進一步加劇了經濟衰退。
1933-1934年:加州等州率先通過 《反差額判決法》(Anti-Deficiency Judgment Statutes) ,禁止銀行在止贖后追索借款人的其他資產。加州《民事訴訟法》第580b條(CCP §580b)就是在這一時期作為保護債務人的一攬子立法首次頒布。
1934年:國會通過《國家住宅法案》,創設聯邦住宅管理局(FHA),為通過審核的房貸提供擔保,降低銀行風險。
1938年:修正案特許設立房利美(Fannie Mae)(是不是很眼熟),開啟政府支持企業(GSE)介入房貸市場的先河。
應該說,無追索權房貸立法背后的邏輯是:當房產價值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再追索借款人余生收入只會導致消費徹底萎縮,經濟無法復蘇。
賦予借款人“放棄房產即可解脫”的權利,實質上是以系統性風險分擔換取經濟重啟。
聽起來很好,是不?
但是代價呢?
03
無追索權房貸看似為借款人提供了"下行風險保護傘",但這一制度設計并非沒有代價。
首先,無追索權貸款的利率通常高于有追索權貸款,以補償銀行承擔的額外風險。這種溢價可視為借款人購買的"房價下跌保險"的顯性價格。
同時,為降低違約風險,銀行對無追索權貸款設置更嚴格的貸款價值比(LTV),通常要求20%-30%的首付,顯著高于有追索權貸款的5%-10%。
最后,無追索權貸款主要適用于自住房購買貸款(Purchase Money Loan)再融資、房屋凈值貸款(HELOC) 等通常被排除在外,借款人選擇范圍受限。
與此同時,無追索權條款某種程度上使借款人持有隱性看跌期權,當房價跌破貸款余額時,違約成為理性選擇。
比如08年次貸危機時,因為有“無追索權貸款”的存在,許多美國負資產房主大規模"棄房止損",即使仍有支付能力也選擇違約,導致止贖率飆升,最終加劇了全社會的危機。
因為風險從來都并未消失,而是從千萬分散的借款人轉移到高度集中的金融系統。
研究數據證明,2000-2013年期間,無追索權州的房價波動幅度顯著大于有追索權州。
所以,即便是金融立國的美國,現在也只有10-15個州實行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制度,主要集中在西部和西南部。
04
了解了這些,我們回過頭看中國。我們會發現,即便這兩年市場經歷深度調整,卻未見系統性危機爆發,沒有見到批量化的棄房斷供。
這背后除了首付比例限制、限購政策,貸款約束等制度性防火墻外,更藏著中國家庭獨特的風險應對邏輯。
與西方不同,中國購房者往往將房產視為家族根基。某研究機構數據顯示,我國城鎮居民住房自有率超過80%,其中超過三成家庭由兩代人共同還貸。
當房價下跌擊穿理論杠桿紅線時,中國家庭展現出的不是理性違約,而是“全家湊錢保房”的韌性。
這種集體主義風險應對,本質上構成了中國樓市的隱性擔保機制。
某種程度上,中國購房者正在用“代際責任”對沖“市場波動”,用“勤勞杠桿”置換“金融杠桿”。
而這,不知道是喜,還是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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