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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稅務局(以下簡稱前海稅務局)發現長期欠稅的W公司將名下房產無償轉讓給其原法定代表人后,在查明問題實質的基礎上依法行使撤銷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W公司無償轉讓房產行為、拍賣其財產并依法清繳欠稅。W公司最終按規定補繳了欠稅、滯納金及應負擔的法律費用。
據悉,這是深圳稅務機關首次通過行使撤銷權維護國家稅收利益。
數據分析 發現一家欠稅企業財產異動
“W公司怎么突然主動繳納一筆稅款?”2025年3月,前海稅務局稅務人員在日常查看企業的納稅異動情況時,發現長期欠稅的W公司在2025年1月8日繳納稅款22.31萬元。
W公司在2021年發生金融資產轉讓,按規定進行了納稅申報,但遲遲未繳納稅款。經稅務機關多次催繳、依法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后,W公司仍欠繳稅費及滯納金100余萬元。W公司這次主動繳納大額稅款之舉引起稅務人員的注意。
調查情況是,這筆稅款源自一宗房產交易。2024年12月19日,W公司與其原法定代表人陳某簽訂合同,約定將W公司名下房產以3120.13萬元(不含稅價)轉讓給陳某。2025年1月8日,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時,W公司就這筆交易申報繳納增值稅、印花稅及土地增值稅合計22.31萬元。
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但W公司在處置該大額資產前并未履行欠稅人報告義務。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明確:“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據此,前海稅務局向W公司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并處以罰款。
但W公司轉讓房產后,可變現資產大幅減少,嚴重削弱其清償所欠稅款的能力。稅務機關約談陳某,陳某稱W公司長期停業,無任何營業收入,這次房產轉讓是為了清償W公司欠Z公司的債務。在Z公司的指示下,W公司將其名下房產過戶到陳某名下,再由陳某將房產向銀行抵押貸款,貸款轉給Z公司的關聯企業S公司。陳某強調,這次房產轉讓并沒有發生實際資金往來,自己僅是出于朋友情誼為有關公司提供資金協助。
抽絲剝繭 揭開房產無償轉讓的實質
W公司轉讓房產是為清償所欠Z公司債務的說法是否屬實?這筆交易涉及環節多,程序復雜,是否存在逃避繳納欠稅的故意?帶著疑問,前海稅務局組織專題研究,圍繞W公司這次房產轉讓的合理性、轉讓價格與款項收受、交易方關聯關系等核心問題展開深入討論,強化約談與取證工作,對約談內容及企業提供的證據全面梳理,發現企業以房產抵債存在三方面重大疑點:
一是W公司與Z公司之間的債務債權關系存在明顯疑點。雖然W公司提供了其與Z公司之間有關借款的銀行流水記錄,但未能提供2015年的原始借款合同,僅能出示于2023年補簽的借款合同文本。其中顯示,Z公司于2015年借款給W公司,本息合計近3億元。W公司的有關銀行流水實際于2017年停止,后面再無記錄,有關借款是否早已清償難以核實。因此,這份補簽合同的真實性值得懷疑。另外,W公司缺少有關借款期間內的會計憑證等財務資料。這些關鍵證據的缺失,導致稅務機關無法核實W公司對Z公司原始債務的真實性,使得該筆債權債務關系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存疑。
二是陳某與Z公司之間無直接債權債務關系。陳某既非Z公司的債權人,也未向W公司支付房產對價。值得注意的是,陳某未能提供Z公司的書面委托文件,以證實其受讓房產的合法性。這一情況表明,W公司可能存在通過虛假債務關系將房產無償轉讓給陳某的嫌疑,而陳某作為交易當事人對此完全知情,進一步加深了該筆交易的不合理性。
三是借貸企業之間存在高度關聯關系。稅務人員在核實W公司的工商變更信息時,發現Z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2年前曾擔任W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兩家企業的財務處理人員相同,存在高關聯關系。同時,審核S公司的基本信息時,稅務人員發現該公司與W公司的工商登記為同一地址,財務處理也是一套人馬。也就是說,S公司與W公司也是高度關聯企業。這使W公司解釋的“以房抵債”更像是同一主體的“左手換右手”。
再看陳某,其作為W公司清繳欠稅的被委托人,接受過稅務機關多次約談,對W公司的欠稅情況完全知情,卻以幫助朋友為由,未支付任何對價接受轉讓房產,再將房產向銀行抵押貸款,貸款進入與W公司高度關聯的S公司。綜合來看,這次轉讓房產抵債,存在實質上屬于無償轉讓以逃避補繳欠稅義務的嫌疑。
提起訴訟行使撤銷權挽回國家稅收損失
W公司欠繳稅款,未按規定提前報告不動產處分事項,無償轉讓房產給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損害了稅收債權,危害了國家稅收利益。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顯然,對于W公司通過上述無償轉讓房產方式轉移財產的行為,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于是,前海稅務局經對W公司發起處罰和多次約談無果后,于2025年5月依法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之訴,請求判決撤銷W公司將房產無償轉讓給陳某的行為。與此同時,為保障稅收債權能夠順利實現,前海稅務局申請了訴前保全。
法院立案后,前海稅務局再次約談W公司負責人,開展“說理式執法”,勸導其積極糾正錯誤。最終,W公司負責人承認有關轉讓房產處理并非基于正常的商業目的,愿意盡快補繳欠稅和滯納金。近日,前海稅務局與W公司達成庭外和解協議,W公司按規定補繳了欠稅、滯納金及應承擔的訴訟費用共計175.6萬元。
前海稅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龔宗平表示,該案例給存在此類行為或想法的納稅人敲響了警鐘,企業和個人都應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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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稅務報,作者:林建榮,原標題:《抵債是假,轉移財產是真 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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