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小微企業主胡某強的創業之路遭遇意外轉折。其經營的紹興市柯橋區吉泰沙石場(下稱 “吉泰沙石場”)投入超 260 萬元購置設備、籌備生產后,與出租方紹興宏大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 “宏大公司”)簽訂的一年期租賃合同尚未到期,便收到對方的解約通知。這一情況導致沙石場經營中斷、設備面臨閑置風險,圍繞合同履行、環保監管等相關爭議也隨之引發關注。
簽約投入:明確租約條款 累計巨額成本
2025 年 4 月 6 日,胡某強代表吉泰沙石場與宏大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合同顯示,宏大公司將濱海興濱海南延項目附近合計占地約 10 畝的場地(含 1100 平方米鋼結構廠房及 6667 平方米場地),出租給吉泰沙石場用于建筑固廢再生碎石料加工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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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胡先生提供)
租賃期限自 2025 年 4 月 18 日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年租金 85 萬元,按 “先付后用、一年一付” 原則支付,乙方需額外繳納 15 萬元保證金。合同中明確續租相關條款:若乙方妥善處理安全、環保(含揚塵、噪音等)、消防及周邊鄰里關系,且不影響甲方經營,原則上可續租一年。
簽約后,胡某強投入多年積蓄,累計花費超 260 萬元購置生產線、破碎機、篩分設備、輸送帶及配套電力設施等。2025 年 4 月 30 日,其通過手機銀行向宏大公司相關人員指定的 “倪某芝” 賬戶轉賬 20 萬元,用途注明為租金等相關費用,正式啟動創業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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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賬明細,胡先生提供)
環保整改:違規受罰后 按要求完成整改
2025 年 7 月 29 日,紹興市生態環境局對吉泰沙石場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堆場內 “有約一千平米易產生揚塵的碎石、砂土等物料未覆蓋”,且 “場地內積塵嚴重”,該行為被認定為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生態環境違規行為。
2025 年 10 月 24 日,紹興市生態環境局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吉泰沙石場處以 1 萬元罰款,并同步下發《規范經營建議書》和《學法積分建議書》,指導企業規范經營,告知其可通過學法積分獲取信用修復、從輕處罰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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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胡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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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經營建議書,胡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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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積分建議書,胡先生提供)
面對處罰,吉泰沙石場積極配合整改。紹興市生態環境局 2025 年 8 月 18 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照片證據顯示,該沙石場已按要求完成揚塵問題整改,相關文書也確認 “整改到位”。胡某強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了罰款,并著手關注信用修復相關事宜。
解約爭議:租約未到期遭單方解約 多方存分歧
環保整改完成后,距離租賃合同屆滿仍有較長時間,宏大公司卻突然提出解除合同,這一舉措讓吉泰沙石場措手不及。
胡某強表示,吉泰沙石場已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存在合同約定的甲方可單方解約情形。根據合同條款,僅在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超一個月等違約情況下,甲方方可解約,而吉泰沙石場無此類行為。同時,其認為已完成環保整改,符合合同中約定的續租基本條件,不應遭遇中途解約。
此外,胡某強提供了宏大公司在同一租賃場地進行大規模倒土作業的照片,提出作為場地管理方的出租方,其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環保要求,希望得到明確回應。同時,在場地被關停、無法正常經營的情況下,出租方仍要求繼續支付租金的訴求,也讓雙方分歧進一步加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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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規模倒土,胡先生提供)
經營困境:巨額投入面臨閑置 企業尋求合理解決方案
突如其來的解約通知,讓吉泰沙石場陷入經營困境。超 260 萬元購置的大型專業生產設備,因針對性適配現有場地,若搬遷不僅成本高昂,短期內也難以找到合適場地重新投產,面臨長期閑置風險,可能導致資產沉沒及資金鏈斷裂。
與此同時,生產中斷還可能引發客戶關系受損、訂單無法履行、員工就業受影響等連鎖反應,對這家剛起步的小微企業造成重大沖擊。
針對當前情況,吉泰沙石場提出三點訴求:一是希望繼續履行現有租賃合同,保障正常經營至租期屆滿;二是懇請相關部門介入協調,對合同履行爭議進行溝通處理,并就環保監管相關疑問進行調查回應;三是通過合法途徑避免巨額經濟損失,維護小微企業合法的生存發展空間。
事件進展:多方溝通暫未達成一致 等待進一步處理
截至目前,胡某強就合同糾紛問題已先后向當地東湖街道信訪辦及馬鞍街道信訪辦反映情況,但尚未得到有效協調解決。當前,吉泰沙石場已被迫暫停營業,經營處于停滯狀態。
據了解,260 多萬元的前期投入涉及胡某強多年積蓄,場地關停、設備閑置不僅造成經濟損失,也給其個人生計帶來較大壓力。在多次溝通無果后,胡某強希望上級相關部門能夠重視此事,介入調查協調,幫助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維護經營者合法權益。目前,事件仍在進一步推進中,后續進展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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