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們常能看到許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仍堅守在工作崗位上。但當這部分超齡勞動者在工作中傷亡,他們的權益該如何保障?用人單位又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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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員工在諸城市某藥店從事藥品銷售工作,年近70周歲,在晚上6點從藥店下班回家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工傷科要我們先去確認關系。我們在一年左右的時間,從仲裁打到中院,都沒有被認定存在勞動關系。那這種情況下是不是就不能認定工傷了呢?答案當然不是了。我代理過很多這類案件,都是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最終都被認定為工傷,這起案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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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今天帶上了所有的證據材料再次到工傷科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提出的幾個異議已經被我們一個一個的否掉:第一是用人單位抗辯,我們沒有在那里工作。但是我方提交了交通事故的判決書和當事人與老板的手機通話錄音兩份,都能證明是死者是在這個藥店工作的,還提供了老板給這名員工發放工資的四年的銀行流水。
但是老板又提出了第二個異議,說是他個人雇用死者后派遣到個人關系不錯的藥店來銷售他個人的藥品。我們又提供了這個藥店的工商登記材料,證明了從這個藥店注冊成立開始所留的企業的聯系方式都是這個位老板的。并且這個藥店的成立后,前9年的負責人是這位老板的老婆朱某某,且這個藥店的二維碼收款碼是這位老板雇傭的會計王某某。
雖然這個藥店的負責人經歷了四次變更,但是這些變更僅僅是名義上的,他沒有提供這些負責人出資購店的銀行交易記錄和給員工發放工資的銀行交易記錄,所以真正的幕后老板依然是李某某本人。
這時老板又提出了第三個爭議焦點,說我們沒有全日制上班,僅僅是兼職的。我們又提供了老板固定每月發放3000元的微信轉賬記錄,工資轉賬記錄是非常穩定的,對應的考勤上班天數也應該是固定的,而不是隨意的。
而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認為不屬于工傷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但是他們也沒有任何的監控等客觀證據來證明我們只是兼職的。
所以至此這位老板提出的三大方面的異議都被我們一一提供詳細的證據給否決了。今天我們是第三次在恢復工傷認定申請之后,到工傷科提交材料。我們對于這個案子的結果認定非常樂觀。
今天我去的時候也帶上了,我在濰坊市濱海經濟開發區,沂南縣人社局,壽光市人社局等辦理的超過退休年齡的幾個案件,均說明同樣類似的案件,我們不需要提交員工每日在單位考勤上班的記錄。作為員工,他不可能掌握這些證據材料,而且法律也沒有規定員工必須要證明這一事實。
在其他地方的工傷科,都沒有提出這樣的要求。所以我希望諸城市工傷科在以后的工傷認定案件中能更好的處理這一問題。總的來說,我們對于這起案件充滿了信心!也希望諸城市工傷科能公平公正的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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